小區封閉式管理,是社區切斷病毒的好辦法,隨著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知發布,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所有住宅小區實行封閉管理,此后封閉式管理在全國效仿開來。下面根據多部法律看疫情期間小區管理的合法性。
一、封閉小區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疫情當前,封閉小區等措施,是當地政府在特殊時期所采取的特殊措施,是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這樣必然犧牲部分個人利益,堅持公共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原則,封閉小區等措施是有必要的。
二、小區是否有權發布通知?通知內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具有法律強制力?
首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疫情期間,各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基本都有發布涉疫情防控的通知,但其經常泛用通知、告示、規定等文書名稱。比如,許多小區發布的開啟“封閉模式”,禁止非本小區人口進入的通知。雖有權發布,但需注意一些特殊事項的發布主體是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越級發布。
其次,我們在判斷通知中涉及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合法合理時,不僅要看這些措施是否超出具體法條。比如,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中應急處置措施的涵蓋的范圍,還應該結合當地疫情嚴重情形,分級、分類考量這些升級的應急舉措是否符合涉及到的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第一章涉及到的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實施的基本方針、法律原則的規定。此外,對于小區發布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委員會主要是協助、配合當地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防控工作,其所發布通知的依據是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命令,且經批準或授權。
再次,居民委員會的通知不屬于行政行為,但依據第五十七條規定,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它們使用的名稱不一,叫做通知、通知、周知、告示、規定、公約的都有,所以此類公告對公眾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及時引導、規范和糾正。
三、疫情當前管理小區雖有法律依據,但也要注意尺度。
根據《行政強制法》要注意所發布通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不能無限度地擴大其權力。
比如,據目前臨床判斷,新型冠狀病毒在人體內潛伏為7到14天,每個人需自我隔離約14天,不能將隔離延長為1個月、或無限地延長期限。還有保安值守、量體溫等手段都沒有問題,但是單雙號限制進出值得考慮,小區封閉式管理指的是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目的應該在于早發現、早隔離和減少互相之間的串門,而不是限制進出。
因此小區管理不能過度反應,否則不僅造成生活不便,還可能導致小區居民心理恐慌。
由此可見,疫情防控期間小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科學有序的開展防控工作,在積極響應政府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也保障了小區居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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