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實習人員:
根據《司法部關于取消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司發〔2018〕10號)第二條第(七)項的規定,市律協對于實習人員遞交申請材料目錄將作出調整。原“書面提交目錄”第十條第六項,實習人員需提交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處罰證明。現依該文件中相應實施辦法,實習人員申請執業律師無需開具書面的無刑事處罰證明,以市律協實習證申請表中個人承諾為準(目錄原第十條第六項)。申請實習人員需保證在實習開始之前及工作期間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市律協享有調查核實的權利。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起,有效實行。
市律協 會員部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