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根據市律師協會的安排,市律協環境與資源法研究會就《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草案)》第二條(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條(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運行)、第九條(地震監測臺網的監督管理)、第十條(強震動檢測設施的設置)、第十三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范圍)、第十四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第十八條(建筑物抗震性能鑒定和加固)、第二十條(抗震設施的保護)、第二十一條(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設置)、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等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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