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 >> 專業委員會 >> 調解專業委員會 >> 專業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之逐條解讀

    日期:2020-05-25     作者:孫彬彬(調解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徐卓(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多地高院已就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給予司法指導意見。為及時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020 4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社會普遍關切的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規定。

本次《意見》對不可抗力的適用、合同糾紛的處理、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保障、訴訟時效和期限問題、司法救助、靈活保全等問題提出指導意見。筆者對《意見》進行逐條解讀如下。

一、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司法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積極參與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和解、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準確適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解讀】長期以來,我國民商事糾紛解決渠道都是以法院為主,法院受案壓力巨大。而法院大量案件積壓和較長的審理期限,又會導致因疫情產生的糾紛的解決相對滯后。

為緩解法院的受案壓力,我國在逐步推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例如20201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就提出,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委派調解工作。

《意見》中強調,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有助于迅速、高效地解決糾紛。然而,實踐中也可能出現,部分法院強制要求案件先進入訴調程序,并非為了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而是為了暫緩案件受理,減小法院受案和審理壓力。這就與《意見》初衷相背離,無法發揮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


二、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關于如何適用不可抗力的問題,是本次疫情中各界關心的重點問題之一。《意見》中首先明確“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這也與過去實踐中“嚴格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裁判思路一致。

其次,對“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定性,《意見》基本明確了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但同時也明確需要依法適用,在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作為一般法進行審理時,如果有特別法對不可抗力適用規則有特殊規定,則需要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處理。

最后,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說,如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部分或全部免責,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提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予以證明。在證據方面,當事人可以考慮盡早收集關于本次疫情及其嚴重程度的證據,包括疫情范圍、持續時間、影響合同履行的強制性措施及實施情況等。


三、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后,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

【解讀】《意見》中該條第(一)款,基本與現有法律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一致,同時明確了盡管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但如果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關于不可抗力中的通知義務,《意見》亦劃分了承擔舉證義務的主體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當事人。

該條第(二)款則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鼓勵當事人重新協商和繼續履行合同,當合同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時,法院不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當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意見》中的處理,更類似于現行法律中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合同,由法院判斷是否準許。只有當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滿足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此時當事人主張解除,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在判斷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方面,《意見》第(三)款列舉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作為法院的考慮因素。


四、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采用靈活工作方式。審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等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當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的政策文件。

【解讀】在整體經濟遭受疫情影響的情況下,勞動者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早在2020124日,疫情爆發初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就發布了《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由于勞動爭議糾紛本身就帶有很強的地域性特征,疫情對各地影響也不一致,各地的社會保障政策、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政策落實和實踐操作均存在一定差異,因此,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尤其需注意各地方的規定。


五、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經營者在經營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費者主張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疫情期間,食品及防護用品短缺,不少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鋌而走險,生產、銷售殘次商品。針對此種行為,《意見》明確可以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體賠償規則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食品安全法

藥品管理法

食品藥品糾紛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在《意見》已基本認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也理所應當。

需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即,當事人需要注意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消除后的剩余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提起訴訟或進行催要,中斷訴訟時效的計算。


七、依法順延訴訟期間。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準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解讀】由于此次疫情存在時間跨度長、波及范圍廣的特征,各地法院的工作開展實際也遭受了重大影響,因此,在涉及因疫情或防疫管控措施等不可抗力造成訴訟期限延誤時,法院的審查相對寬松。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記者問時明確:

1、關于不變期間的順延問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上訴期間、申請再審的期間、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提起除權判決撤銷之訴的期間等屬于不變期間。對于不變期間,盡管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但對于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導致耽誤期限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關于審查標準的問題。對于當事人申請法定期間或者指定期間順延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時要充分考量當事人所在地區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以及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綜合認定。對于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審查標準,只要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其耽誤期間并非其怠于行使訴訟權利所致,一般可以準許。

3、關于特定主體保護的問題。如果當事人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依法被隔離治療、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采取其他隔離措施期間訴訟期限屆滿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只要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這里的密切接觸者,不僅包括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共同居住、學習、工作的人員,還包括與上述三類人員密切接觸的醫護人員等。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于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申請免交、減交或者緩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作出相應決定。對于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解讀】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免交、減交或緩交的具體情形如下:

免交訴訟費用情形

減交訴訟費用情形

緩交訴訟費用情形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規定來看,遭遇疫情影響,可能比較符合減交訴訟費用的條件。對于確有需要的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九、靈活采取保全措施。對于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采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或者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解讀】關于什么是“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或者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記者問中解釋,對于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盡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于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盡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但可以預見,此條款在實踐中的適用會遭遇許多困難。譬如,法院如何判斷被申請人是否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達到何種程度才算陷入困境?法院在查封時,又該如何發揮智慧實現既能保障申請人權利,又能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種種問題,可能只有等待實踐給出答案。


十、切實保障法律適用統一。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涉疫情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確保裁判標準統一。

【解讀】在案例審理過程中,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是樹立與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的重要方面。為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意見》強調要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的作用,保證裁判的準確性。同時,盡管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但是上級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對下級法院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因此,《意見》亦鼓勵上級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確保裁判標準統一。

實際上,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著的《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公布的第一批精品案例中,就包括了一起涉及租賃合同糾紛的“抗疫典型案例”——“北京某科貿集團有限公司訴孫某房屋租賃合同案”。在該案中,北京某科貿集團有限公司出租西城區某房屋給孫某用于經營超市,租金標準為9000/月,支付方式為半年一付,押金18000元。房屋交付后,孫某僅支付押金18000元及5個月房租,拖欠1個月房租遲遲未予支付。北京某科貿集團有限公司將孫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應于《合作經營協議》簽訂后三日內支付租金,但其未能按時足額支付,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孫某遲延支付租金之時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爆發,庭審中,其以疫情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缺乏法律依據。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孫某于2020312日之前支付拖欠北京某科貿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個月房租9000元人民幣。同時法院認為,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房屋用途、合同期限、履行情況、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系等相關。只有在不可抗力直接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情形下,承租人才有權請求減免剩余租期的租金。經營性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期限較長,承租人裝修投入較大且合同主體多為公司,短期的疫情影響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對此類合同的解除,法院應持謹慎態度。

對于企業來說,對于此類案例,尤其是同行業案例,應當保持關注,并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判斷是否會遭遇類似問題并及時做好應對。對律師而言,保持對此類典型案例的關注,歸納此類案例中法院的關注點和裁判思路,思考對自己案件的影響,也有助于更及時地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總之,《意見》的頒布,對于合同糾紛、勞動者和消費者保護等問題,以司法實踐為導向,統一了相關法律適用。相較各地高院的意見,這是更高層級上對各地方法院的指導,這也有助于統一各地裁判思路,避免出現各地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發生,進而提升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