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征收房屋為黃浦區某公房,承租人為老侯,小侯是老侯的侄女,征收時戶籍在冊人口為老侯、小侯二人。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總計545萬元,小侯起訴主張其應分得270萬元。
雙方觀點
原告觀點:小侯認為其系知青子女,依政策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享受過福利分房,因此小侯是系爭房屋的同住人,有權與老侯均等分割征收補償款。
被告觀點:老侯認為小侯戶籍遷入系爭房屋是幫助性質,結合小侯的戶籍遷移時間、小侯父母購買他處公房產權的檔案材料,可以認定小侯享受過福利分房,公安機關在小侯戶籍遷移記錄中備注了“分房”二字,也可以證明小侯享受了福利分房,小侯戶籍遷入后未實際居住,因此小侯不是系爭房屋的同住人,征收補償款應全部歸老侯所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小侯與他處房屋分配來源有關,是該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故無法認定小侯享受過福利分房。小侯根據相關政策戶籍遷入,符合同住人條件,綜合考慮系爭房屋來源、當事人貢獻、實際居住情況等,酌定小侯分得征收補償款180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雖現已無法調取當時分配公用住房的原始調配單,但小侯父母單位分配房屋應包含對全家人的安置,結合公有住房出售材料中家庭人口數及小侯戶籍遷移檔案能夠印證小侯是他處房屋的受配人之一,即享受過福利分房。小侯雖系政策入戶人員,但未在系爭房屋長期穩定居住,結合其未成年時已隨父母享受過福利分房,無法被認定為系爭房屋同住人。
法律評析
一、認定小侯享受福利分房的證據是否充分?
小侯父母單位分配的他處房屋比較特殊,并沒有住房調配單存檔,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小侯享受過福利分房。
購買公房材料中記載了房屋類型為“新分配”而不是“已租住”,說明小侯家庭并沒有辦理租住該房屋的手續,而是直接購買了公房產權,因此沒有住房調配單。材料中記載家庭人口為三人,而小侯父母購買公房產權時,其一家三口的戶籍還在外地,購買公房產權后同時遷入了該房屋,并且備注了“分房”,可見家庭人口三人指的就是小侯及其父母,該房屋是分配給小侯及其父母的。
二審法院認為小侯父母單位分配房屋應包含對全家人的安置,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小侯享受了福利分房,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錯誤認定。
二、小侯未成年時享受福利分房,能否排除其同住人資格?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小侯作為受配人之一對他處房屋享有居住權,其并未在系爭房屋長期穩定居住,結合其未成年時隨父母享受了福利分房,認定小侯不是系爭房屋的同住人。
對于未成年時享受福利分房的當事人,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同住人資格進行認定。結合本案情況來看,未成年時享受過福利分房,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后未實際居住,即便是政策入戶人員,也會被排除同住人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