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系某A實用新型專利權人,A實用新型專利旨在保護某拉升設備,其權利要求書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了包含若干技術特征的拉升設備,被告系從事同類行業技術服務的廠家,在提供技術服務中也需要使用同類的拉升設備B。原告得知被告正使用B設備在外地某工地進行施工,原告通過觀察被告使用的B設備發現B設備與本方A實用新型專利比較相似,原告認為被告使用的拉升設備涉嫌侵害其A實用新型專利權。原告立即委托公證處通過公證取證,對存放在外地的B設備的結構進行了公證,拍照確定了B設備的技術特征,后到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被告使用的拉升設備B侵害了原告的A實用新型專利,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設備B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爭議法律焦點
本案爭議的法律問題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1、被告使用的拉升設備B是否侵害了原告的A實用新型專利?如何判斷存在侵害專利權行為?
2、如果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原告可以獲得哪些方面的賠償?
律師評析
本案雖為比較常見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但是對于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判定涉及到技術特征的比對等,較為復雜。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在訴前多次與原告一起分析被告的B產品包括的技術特征,由于某些技術特征并不與原告專利完全雷同,需要分析是否構成相似的技術特征,且僅根據B設備的照片進行比對,而非被告B設備拆卸零部件進行比對存在著一些盲區,且該設備非量產設備,無法從被告處購得,故很難直接單方面確認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當然,如果庭前能夠得到一份關于B產品是否侵害A專利的司法鑒定結論書對于訴訟而言是比較有利的專家意見,但是原告考慮到單方委托司法鑒定不一定能夠得到法院和被告的認可,同時存在著通過照片比對而非具體零部件比對的盲區,且鑒定費要花費數萬元,故原告還是堅持到法院訴訟后,根據法院訴訟進程進行司法鑒定。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方面,一是侵權損害賠償金;二是原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取證的差旅費等。
法院受理案件后,為確定雙方的爭議焦點,多次到被告廠房對B設備勘察。原告確認按照A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作為專利保護范圍并以此與被告B設備進行比對。原告之所以選擇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比對點也是非常常見的,因為一般作為一項產品專利而言,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最大的,獨立權利要求所涉及的必要技術特征也是最少的,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比對點仍不構成侵權的,使用從屬權利要求進行比對構成專利侵權的可能性會更小。由此引申出當初進行專利申請時所撰寫的專利文件非常重要,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保護專利,對抗專利侵權,通過專利申請獲得更大的專利保護范圍是必須的,也可為后續的專利維權打下堅實的基礎。如何擴大專利保護范圍的專利文本撰寫技巧很多,如盡可能在獨立權利要求書中少列必要技術特征等。
經過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認為由于原告的必要技術特征由權利要求書的包括:某技術特征1、某技術特征2,某技術特征3、某技術特征4,而被告的設備僅包括了相同的技術特征1、2,等同的技術特征3,未包括原告A實用新型專利獨立要求的技術特征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斷被訴侵權技術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保護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于被告B產品未包含原告A實用新型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得出了被告的B設備不構成侵害A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的結論。
結論
考慮到司法鑒定結論的鑒定結果對本方不利,且原告認為司法鑒定結果還是科學、合理的,原告撤回了起訴,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
(作者單位: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