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日下午,上海律協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律協報告廳舉辦民事業務沙龍——“夫妻共同債務實務解析”研討會。本次活動早早就在網絡預約平臺報名滿額。活動當日吸引到一百三十余名律師共同參與,讓律協的報告廳座無虛席,部分與會者因為沒有座位只能站立聽講。同行們對于本次活動表現出的極大興趣和熱情,反映了“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活動主題是實務實踐中大家普遍關注的熱點,也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話題。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一直在家事糾紛的實踐處理中存在爭議的原因主要源于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理解。雖說該條款的立法背景源于當時許多夫妻通過假離婚而逃避債權人債務的行為,但從一定程度上確實也造成了在真實的離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與他人偽造債務,導致侵犯另一方合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除去上述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理解外,夫妻一方治療疾病的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因公司運營所負的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因侵權或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之債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等諸多問題在實踐中仍然有待司法解釋層面的統一。
同時,有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注意到,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法官接受記者采訪,就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及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最新解答。雖然答記者問中的觀點并沒有太多亮點,但也足以說明最高院已經關注到了夫妻共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的諸多問題。因此繼上一周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通過對于現行法律的研討與分析獲得廣大律師的熱烈反響后,在本期活動中再次通過分享各位律師所遭遇的典型案例,來討論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尺度。
本次研討會邀請到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劉軍杰、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陸珊菁以及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張寅三位家事專業律師與在場律師同行進行分享與交流。三位律師從不同的角度,就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見解:
l 劉軍杰律師:“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應當區分內部與外部性。若配偶一方可以舉證證明其無舉債合意且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可以免除還款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訴訟分為夫妻利益一致的共同債務訴訟,和夫妻利益對立的共同債務訴訟。”劉軍杰律師在現場從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出發,解讀了該條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以及局限性。
通過分析一起爭議很大的夫妻離婚期間債權人起訴借款糾紛案件,劉軍杰律師同與會者們交流了浙江法院對虛假訴訟侵害配偶一方權益的司法認定態度和困惑。劉軍杰律師認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應當嚴格把握兩點:1、夫妻對于該債務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2、該債務用途是否與家庭日常生活、經營有關。該兩者須同時滿足才能免除配偶一方的還款義務。
劉軍杰律師還結合上海高院對夫妻共同債務訴訟的指導意見,分析了上海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突破和適用規則。比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杜萬華大法官的答記者問,分析今后夫妻共同債務訴訟的司法裁判趨勢,并進一步提出了對夫妻共同債務防范方面的措施和建議。
l 陸珊菁律師:“當事人若發現虛假訴訟可以通過追加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提起再審、提起抗訴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上給予了虛假訴訟諸多的救濟途徑。以該訴訟是否完結進行區分,可以分為虛假訴訟進行中的救濟、以及虛假訴訟裁判(調解)后的救濟。
在虛假訴訟過程中,若當事人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的存在,則存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其為案件的第三人。同時,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若法院認定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應該采用嚴格舉證責任,可以由主張債務的一方承擔更多的舉證義務。
若虛假訴訟已經完成,則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提起再審,或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l 張寅律師:“離婚時一方主張向父母借款購房的,除有充足證據予以證明外,傾向認定為作為夫妻雙方的贈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侵權產生債務除配偶方可以證明未參與侵權行為或者未從中獲益外,均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離婚期間,父母主張給子女購房出資系借款的,應當根據證據情況進行處理。在處理結果上,若確系父母贈與出資購房,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時可考慮一方父母出資事實,在份額上可適當多分;若認定為借貸關系,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在房屋份額分割時應考慮夫妻均等享有產權份額。從上海的審判實踐來看,法院傾向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認定系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侵權產生債務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即該侵權債務產生是否為了家庭利益或者事實上使家庭受益。如該侵權行為系為了家庭利益或事實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出租司機因交通事故需進行賠償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并非為了家庭利益且事實上家庭也未獲益的,比如打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隨著三位律師結束他們的分享,本次研討會在與會律師們熱烈的討論中圓滿落下帷幕。會后還有不少與會律師留在現場與嘉賓就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進行了互動交流。借此熱情,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有計劃繼續舉辦“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討論會,給律師同行們提供更多全新的溝通與交流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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