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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征收從100萬到200萬——深度解讀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及合規指引

    日期:2024-01-12     作者:全開明(法律合規專業委員會、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內容摘要】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稅收優惠的大背景下,國稅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做出擴大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范圍等重大優惠舉措。本文將全面對比分析新《公告》的優惠政策,全面分析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優惠及稅務合規風險,并對個體工商戶的稅務合規提出建議。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 稅務合規 稅收優惠

一、新舊公告對比與解讀

新舊公告對比

為降低個體工商戶稅收壓力,充分激發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力,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國稅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將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范圍由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提高為不超過200萬元,極大地減輕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壓力,提高其市場活力。本文將全面對比新版12號公告與舊版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5號,下簡稱5號公告)的差異,并做詳細解讀。  

 

5號公告

12號公告

變化

第一條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一、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1.新公告將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金額由100增加至200萬,稅收優惠更大。
2.更加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可以在享受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的基礎上享受本政策優惠,明確了舊公告優惠政策的效力。

第二條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無變化

第三條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

個體工商戶計算減免稅額的方式無大的變化,與第一條相對應,稅收優惠的部分由不超過100萬的部分增加至200萬

第四條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無變化

第五條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五、按12號公告應減征的稅款,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繳納的,可申請退稅;也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12號公告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1.當年抵減不完的將會在匯算清繳時直接辦理退稅
2.增加了舊公告發布時已經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的規定,明確了公告的溯及范圍

第六條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稅收政策對于市場主體穩定預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資經營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宣傳解讀、做優精準輔導,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全面抓好推進落實。

新增了對稅務機關宣傳、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二)國家稅務總局12號公告主要變化

1.進一步擴大優惠范圍

由上表對比可以看出,兩公告的主要變化體現在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優惠力度有所提高。12號公告將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范圍由不超過100萬元提高為不超過200萬元,大大增加了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力度。

2.進一步明確政策細節及溯及力

12號公告同時也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可以在享受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的基礎上享受公告中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明確了5號公告中“現行優惠政策”的范疇。另外,公告也規定了當年抵減不完的將會在匯算清繳時直接辦理退稅,較5號公告“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的表述更加明確。同時,新公告增加了明確公告適用范圍及溯及力的條款,規定5號公告發布時已經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的規定。最后,新公告還增加了對稅務機關宣傳、輔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輔助公告的稅收政策更好落地。

(三)國家稅務總局12號公告要點解讀[1]

1.無需備案即可享受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半政策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都可以享受這項減半征稅政策,無需辦理備案。其只需要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填寫即可。

2.通過電子稅務局如何申報享受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半政策

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會按照減免后的應納稅額自動進行稅款劃繳。

3.所有個體工商戶均可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所有的個體工商戶,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都有資格享受這項減半征稅政策。

4.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的優惠政策執行方式

如果個體工商戶在兩處以上獲得營業所得,個體工商戶應當在進行年度匯總納稅報告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5.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半政策的減免稅額計算方法

在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中已經嵌入了減免稅額的計算規則。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報告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只需準確、真實地填寫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即可自動計算出減免稅金額。

6.新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半政策的優惠幅度已得到提升

在進一步推動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同時,國家已經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從不超過100萬元增加到不超過200萬元。

7.已預繳營業所得稅款的個體工商戶今年也能享受新的優惠政策

已預繳營業所得稅款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已繳納的應減征的稅款,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自動抵減未來幾個月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對于在公告發布日之前已注銷的,將不再享受退稅。

二、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優惠比較

稅收優惠比較

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為經營者設立小微企業時的基本選擇但是三者在稅收優惠與稅務政策上卻具有較大差別,在現行政策下個體工商戶享有更有優勢的優惠政策,下文筆者將針對相關政策進行對比解讀。

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比較[2]

 

個體工商戶

合伙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減半征收

適用

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適用

六稅兩費減免

適用

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適用

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特殊群體免征個人所得稅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適用

適用

適用

特殊人群限期免稅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

適用

適用

適用

安置殘疾人就業即征即退

適用

適用

適用

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

適用

適用

適用

 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闡釋

 

優惠政策

具體內容

減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六稅兩費減免”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特殊群體免征個人所得稅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殊人群限期免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即征即退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三)三種主體優惠政策對比分析與解讀

1.個體工商戶具有更多稅收優惠

在上述表格的對比中,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個體工商戶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所享有的巨大優勢。對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很多關鍵的稅收優惠政策上都被涵蓋。這些優惠政策包括“減半征收”“六稅兩費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特殊群體免征個人所得稅”“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特殊人群限期免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安置殘疾人就業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這些優惠政策不僅涵蓋了個體工商戶的常規稅務,還特別針對某些特殊情況和群體,如安置殘疾人就業、特殊人群等,給予了優惠。

2.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為個體工商戶獨有

其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即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項政策為個體工商戶所獨有,且覆蓋面很廣,沒有特殊條件的限制。對于小規模經營者來說這項特殊的稅收優惠無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優惠政策覆蓋面較小

相比之下,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也可以享受到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其數量和范圍都相對較小。他們主要享有的優惠政策包括“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安置殘疾人就業即征即退”以及“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雖然在特定的條件下,例如它們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小型微利企業,也可以享受到一些額外的稅收減免,但這些優惠政策的覆蓋面仍然遠遠小于個體工商戶。

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不僅能夠大大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還為他們的發展創造了更為寬松的環境。這反映出政府對于個體工商戶這一特定群體的高度關注、大力支持和重要扶持。同時,這也為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合規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指引,讓他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他們的業務發展。

三、利用個體工商戶避稅的合規風險

(一)個體工商戶注銷與否并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

實務中常有企圖通過注銷個體工商戶來逃避繳納稅款或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近期最高法院“上訴人夏琪與被上訴人劉才英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對該情況予以明確,即個體工商戶的注銷與否不影響其責任承擔。最高法院認為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資格法律化的體現,是對自然人商事資格的確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注銷與否,并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個體工商戶字號是對當事人主體名稱的表述,是否存在字號,亦并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定[3]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同時,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可見,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資格法律化的體現,是對自然人商事資格的確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注銷與否,并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同時應當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可見,字號是對當事人主體名稱的表述,是否存在字號,亦并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定。

上述案例涉及了個體工商戶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了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的法律化表現,因此,無論個體工商戶是否注銷,其責任主體的確定均不會受到影響。相關判決對利用個體工商戶進行避稅行為可能有以下影響:

首先,明確了責任主體:該判決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注冊的個體工商戶。這意味著如果個體工商戶被用于避稅行為,稅務機關有權直接對經營者進行追稅,而不僅僅是追究商業名稱下的稅務責任。這無疑提高了避稅行為的風險。其次,個體工商戶注銷不影響追稅:根據該判決,即使個體工商戶注銷,也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定。這意味著個體工商戶在進行避稅行為后,即使注銷也無法規避法律責任。這對于打擊利用個體工商戶進行避稅的行為具有很大的震懾作用。

總的來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于防止利用個體工商戶進行避稅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該案確立的指導規則會使利用個體工商戶進行逃避稅的風險顯著增加。因此,對于個體工商戶,應當合法、合規地經營,遵守稅收法規,以免遭受法律的嚴厲懲罰。

(二)家庭成員實際參與經營的共同承擔責任

實踐中個體工商戶通常以家庭經營為基本模式,但是實際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卻并不一定都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于是未經登記卻參與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的家庭成員,是否也應以其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即成為較為關鍵的問題。許多個體工商戶都寄希望于通過不把家庭成員登記為經營者而避免以全部家庭成員的財產承擔責任,但據筆者檢索的相關案例來看,這種做法存在較大風險。

據金湖縣成某麥種植家庭農場、陳某1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一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219號),如系家庭經營則推定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最高法院認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現《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具體到該案而言,上述人作為家庭農場系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以家庭農場名義對外經營,家庭成員陳某雖然沒有被登記為成庭農場經營者,但其系共同家庭成員,且實際參與了家庭農場的經營,依據前述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家庭經營或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上述案例涉及未登記為經營者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的責任承擔問題。首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推定為家庭經營,并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如想要僅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則需要個體工商戶能夠區分該經營僅為個人經營,其余家庭成員并未實際參與經營。本案當中的家庭農場系家庭成員共同經營,故依據上述規定,最高法院進一步明確,即便是未登記的家庭成員,實際參與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上述案例即提示個體工商戶在實質經營中需要注意的稅務要點,對于個體工商戶而言,存在逆向的“法人人格否認”情形,推定需要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因此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個體工商戶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無論相關家庭成員是否被登記為經營者,只要其實際參與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就需要承擔責任。只有當個體工商戶能夠證明其系個人經營才能真正避免以全部家庭財產承擔稅務責任。

(三)不履行報稅義務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經筆者檢索,在江蘇省稅務局2023年針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稽查并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例中,未按期限進行稅收申報是占比最大的類型。可見個體工商戶的稅務合規中,最為重要的即為遵守稅務申報的相關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尤其應當注意,“沒有業務,可以不報稅”的觀念是錯誤的,許多個體經營者錯誤地混淆了零申報和不申報的概念,以為自己符合零申報的條件就可以不用報稅。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零申報并不等于不需要報稅。即使在沒有業務的情況下,個體經營者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局進行申報,以確保稅務合規。

四、 個體工商戶七大日常經營合規指南

(一)設立對公賬戶避免家庭財產被“穿透”

首先,對于個體戶,可以選擇不設立對公賬戶,而由業主的私人賬戶進行收付款項,但這樣可能會引發公私混淆的問題,設立對公賬戶可以使得財務管理更加清晰,有效避免稅務風險。個體工商戶在實質經營中,注意個體工商戶相應財產賬戶與家庭財產賬戶的區分。這樣做可以避免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被認定為家庭經營,從而需要以全部家庭財產承擔相應稅務責任。其次,應當注意,家庭成員僅僅因未被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尚不足以使其免于承擔責任,實際經營中個體工商戶應當注意經營活動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邊界,盡量避免后續未登記的家庭成員亦被認定為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

(二)避免個體戶的大批量注冊

對于個體戶的注冊,尤其是大量注冊須非常謹慎。稅務局擁有高效的數據分析系統,對各個體戶的銷售情況進行監測。如果某個個體戶的銷售額明顯超出同行業平均水平,或者某個自然人名下注冊的個體戶數量過多,便可能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采取注冊大量個體戶以分散公司利潤的做法極具風險,稅務部門可能會對這些個體戶進行調查,如果發現虛假業務或其他違法行為,會對個體戶的稅務信用評級產生負面影響,且可能面臨罰款、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企業應合法、規范地注冊個體戶,遵守稅收政策,理性地享受稅收優惠。

(三)設立賬簿與記賬制度保障稅務透明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有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產生納稅義務的15天內,都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設立賬簿。特別是對于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也有明確的要求:如果達到了建賬的標準,就必須記賬;如果沒有達到建賬的標準,也要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以及進貨銷貨登記簿。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稅務透明,減少稅務爭議。

(四)遵守稅務申報規定

《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指出,任何納稅人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納稅申報和提交納稅資料,稅務機關都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罰款的金額可以在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依據筆者的檢索,在個體工商戶受到稅務稽查的案例中,沒有按期進行稅務申報是最為主要的類型。因此遵守稅務申報規定,注重按期準確進行稅務申報為重要的合規要求,同時對于經營者來說,遵守稅務申報規定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社會責任。

(五)雇傭員工亦需繳納社保

常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認為個體戶無需繳納社保,從而導致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沒有雇員的個體戶可以選擇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個人自行繳納。但是,如果個體戶有雇員,《勞動法》第72條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業主工資不作稅前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所有從個體工商戶獲取的收入都應視為經營所得,任何名義上的工資薪金收入等綜合所得都不能稅前扣除,需要納入最終的經營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

(七)執行工商年檢報稅

無論是個體戶還是企業,都應該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如個體工商戶未進行工商年檢報稅,登記機關會將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因此個體工商戶按時進行工商年檢報稅能夠減輕企業合規壓力,維護企業信用,應當引起個體工商戶的注意。

五、個體工商戶“八大”業務真實性合規證據索引

(一)具有真實經濟業務

個體工商戶應根據真實發生的業務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掩蓋、歪曲和顛倒真實情況。“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即“真實性”=經濟業務真實+支出已經實際發生。稅務部門對發票背后業務實質的關注遠大于發票本身,發票僅是業務的外在憑證而不能替代業務本身,業務真實為第一前提。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實際發生”是指“實際支付”或者已經形成即將支付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實際支付一部分款項、實際支付全部款項、實際形成“即將支付的債權債務關系”三層意思。

(二)具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

個體工商戶雇傭的人員數量體現了其經營規模和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雇傭工人。在實踐中,沒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則被推定為沒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如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只有三兩人,卻發生了數千萬的業務現金流,不管是否真實納稅,稅務部門都會對該個體戶的真實性產生懷疑。此外,為促進個體工商戶的持續高質量發展,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應當年齡不滿60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個體經營者在申請營業執照時,應當確保預留的聯系方式有效。

(三)具有證明業務發生的證據

個體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業務過程開展中的原始憑證,如采購合同、貨物發運憑證、貨物入庫單據、支付貨款憑據、對方開據的發票等。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不僅能明確經濟責任,還是核算計稅基礎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個體經營者應當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實性指原始憑證中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為真實發生,無弄虛作假的情況。合理性是指該項經濟業務的發生是否有利于提高個體工商戶的經濟效益。如一張咨詢費的發票,應當標明咨詢專家的專業資質、人員專業能力及簡介等證明資料,同時要關注咨詢事項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直接相關性。完整性則指企業應將咨詢事項、簽訂的合同、完成項目計劃、時間、人員安排,支付款項方式、成果體現方式(如方案、報告等資料)的存放地點和保管人,以及后續針對咨詢事項的實施、調整、效果等情況資料,進行統一收集保管和存檔。

(四)具有真實的注冊地址和真實的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應當具有真實的注冊地址和真實的經營場所,并向該注冊地址所屬的稅務局納稅。若是大部分個體工商戶集中在稅收洼地注冊,利用其稅負較低的優點來逃避稅款,其實質為買賣發票行為。一旦被監管部門稽查,所有虛開行為都將被追溯查處。

(五)具有真實的資金流

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真實的資金流。即對外銷售商品或服務是否收取了現金,或形成企業的應收款項。采購原材料的資金是否從企業賬戶支出,公對公轉賬。是否存在企業與經營者財產混同,資金無故向個體經營者回流的現象。

(六)簽訂了證明業務真實的合同或者協議

個體工商戶從事日常經營活動時應當簽訂真實的合同或協議。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利用辦稅便利化措施,注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實施違法虛開行為后快速走逃,惡意逃避稅收監管。由此,稅務部門在核查發票時不僅僅關注紙面上的合同,更加注重核查交易雙方的業務往來是否真實發生。實務中,稅務機關主要通過合同簽訂的時間、程序、流程、成果展現、所達目標等細節內容來判斷交易的真實性。

(七)成立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個體經營者應當基于合理的商業經營需求設立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應當符合其戰略發展的目標。經營者應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融入到全流程產業價值鏈中,以創造新的價值為企業經營發展的目標,而不得以開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目的設立個體工商戶。

(八)對外銷售有合理的定價

個體工商戶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設置合理的市場定價。價格偏離產品價值的幅度過大則須存在合理的商業考量,否則將因人為轉移利潤之嫌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關注對象。此外,個體工商戶與關聯方之間的內部轉移定價也是稅務機關檢查時的重點關注事項。類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合理定價。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關聯定價調整,并要求個體工商戶補繳稅款。

 

注釋:

[1]江蘇稅務.稅務總局明確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https://mp.weixin.qq.com/s/-Xd43VYh251dOQwZrQTX3wJ

[2]尋找星星的杰西.不同性質經營主體的差異比較. https://mp.weixin.qq.com/s/imTvAQMh49iMgRhfavh7QQ

[3]璞琳說法.最高法院:個體工商戶注銷與否并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 https://mp.weixin.qq.com/s/8jQBfGUn87JLLCyY1eJ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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