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時期,國內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人們對旅游不再談虎色變,加之海外疫情形勢仍然嚴峻,國內旅游行業迅速復蘇并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今年五一假期更是成為了“史上最熱五一黃金周”。在此背景下,也加速了國內酒店、旅行社、景區、游輪,甚至是航空公司等諸多旅業相關領域的并購整合,我們作為收購方律師,也全程參與了上述領域的一些重要并購交易。
本文我們將結合酒店并購實踐,對酒店并購中的重要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分析,以期為后續的行業整合與發展提供相關參考。
一、連鎖酒店品牌輸出的合法合規性
不同于早期單體重資產酒店實體的收購,近年來,不少大型酒店集團紛紛往以品牌化、連鎖化為特點的輕資產方向轉型。另一方面,國內酒店連鎖品牌化的空間仍較大,中國飯店協會發布的《2020年酒店業發展報告》相關數據顯示,全國酒店連鎖化率僅為26.00%,酒店非連鎖化率占74.00%,而發達國家酒店品牌連鎖化率可達60.00%以上。因此,具有成熟管理模式、品牌定位清晰、優勢突出、高度標準化的酒店管理公司更受并購市場的青睞。
對此類酒店管理公司而言,持續穩定地輸出品牌、收取品牌管理費是其最為核心的盈利模式,這一盈利模式主要通過商業特許經營、發展連鎖加盟商來實現。如酒店管理公司未取得商業特許經營資質即大規模發展加盟商,則可能面臨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風險。同時,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取得商業特許經營資質,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加盟商對其經營實力、加盟項目前景的判斷和認知,如酒店管理公司未取得該等資質亦未告知投資人,則還存在被加盟商主張承擔違約責任、解除或撤銷加盟合同的風險。
因此,對收購方而言,擬收購的酒店管理公司是否就加盟品牌完成商業特許經營備案,以及該等備案是否持續合法有效,是其首要關注事項。另外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如收購方擬在交易完成后,對酒店管理公司旗下的部分優質品牌進行剝離,設立專門的公司進行運營,則根據監管要求,新的運營主體需就該品牌重新申請辦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針對上述商業特許經營,其次要關注的便是酒店管理公司與加盟商簽署的加盟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簽署主體是否適格,收費標準是否清晰明確,是否存在品牌管理費減免條款以及該條款對酒店管理公司營收的影響,是否存在不近距離開店的商圈保護條款以及該條款對后續擴張加盟規模的影響,加盟期限是否即將屆滿以及屆滿后能否順利續簽等。
此外還需關注的是,以往有不少大型酒店集團都曾陷入加盟商的聯合抵制中,不同程度地影響了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聲譽和后續輸出。因此,就存量加盟項目,收購方也需關注加盟商與酒店管理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二、酒店經營資源的權屬
根據監管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的核心在于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因此,在酒店管理公司的收購項目中,收購方需充分關注前述經營資源的權屬是否清晰明確,取得過程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等。
具體而言,特許經營資源是指能給特許人帶來收益、具備排他權、已經設定保護措施的、具備財產與人身屬性的資源。
其中,最為常見的經營資源是商標。但需注意的是,正在申請中的商標不能單獨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特許人須同時具備其他經營資源。作為經營資源的商標,既可以是特許人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也可以是他人授權許可特許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但該等使用許可須經商標局備案,未經備案的,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標使用權的行為與事實可能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被解除或被撤銷。
除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都屬于特許經營資源外,經國家有權部門認證、登記、備案的商業秘密、商號等也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源。
三、酒店經營所需的核心資質及條件
在酒店管理公司的收購項目中,盡管收購方不直接收購加盟酒店,但加盟酒店的經營情況直接影響酒店管理公司的營收情況。同時,盡管特許經營雙方在本質上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應自行承擔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仍有裁判觀點認為,由于特許經營雙方已形成一體化的營業外觀并在此基礎上謀利,為公平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通過考察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經營行為的控制程度,以及特許人控制行為在被特許人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來判斷特許人的責任。如加盟酒店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情形致人損害,酒店管理公司明知而未予制止的,存在被認定為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的風險。因此,加盟酒店本身是否合法合規經營,亦是收購方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
具體而言,酒店開業經營至少需取得如下資質條件:
1. 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開辦酒店,應當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將被依法取締。同時,部分地區還進一步規定,酒店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的,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后,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酒店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將被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場所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使用性質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發生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的,亦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3. 衛生許可證。國家對酒店等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酒店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可能面臨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風險。酒店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酒店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4. 食品經營許可證。酒店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風險。同時,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酒店亦應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5.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不少酒店為吸引客戶,通常會發行具備充值和預付功能的會員卡,就此酒店應取得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未辦理備案的,則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風險。
6. 經營用房的房屋權屬。酒店經營用房通常為租賃房屋,加盟商是否合法取得租賃房屋的使用權,租賃期限是否能夠覆蓋加盟期限,都會影響酒店的經營。因此,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宜盡可能全面地核查酒店經營用房的房屋權屬。
四、同業競爭與競業限制
如前所述,酒店管理公司系輕資產公司,核心價值在于品牌運營和輸出,而品牌運營和輸出又高度依賴于人,酒店管理公司的創始人和核心人員往往在這個行業深耕多年,在收購完成后改弦更張、另起爐灶并非難事。
因此,在此類收購項目中,收購方需特別注意防范收購完成后的創始人同業競爭風險和核心人員流失風險。除在收購前充分核查創始人的關聯方、核心人員競業限制協議的簽署情況外,亦可考慮在交易安排中,將創始人同業競爭、核心人員流失情形的出現與業績對賭、估值調整、股權回購或違約責任承擔等措施有機結合。
以上為我們結合并購實務經驗,對酒店收購項目中相關法律重點關注事項的梳理和總結。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收購方的商業考量往往千差萬別,除上述事項外,對收購標的的股權及股東情況、重大資產情況、重大債權債務情況、財務情況等的關注也不可偏廢。我們也歡迎各位讀者就實際項目中遇到的問題與困惑,與我們展開交流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