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不同市場主體經濟往來越來越緊密,它們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也相應迅速增加,相應的涉及違約金案件也逐步增加。筆者通過搜索“合同糾紛”關鍵字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人近三年的民事案件,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審結合同糾紛案件為11044件,12931件,16697件,在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違約金的案件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為2209件,2122件,2891件,總體也是呈上升趨勢。通過同樣的方法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合同糾紛”關鍵字查詢得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為1627件,3303件,4495件,這其中的“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違約金的案件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別為407件,535件、798件。從筆者梳理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合同糾紛和合同違約金相關案件中可以看出,涉及的違約金案件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比例較大。因此,分析研究違約金過高標準的認定及舉證責任具有現實意義。
一、違約金過高標準的認定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50條的規定:“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違約金標準過高的認定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對認定違約金過高,有可能案情相似的案件,法院判決的違約金數額不一樣。下面筆者舉幾個親身代理的案例及其他的案件詳細分析。
案例1:
原告陸某訴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6)滬0112民初18422號】。原告陸某系上海市閔行區某路某號某室9號商鋪產權人,雙方于2007年12月8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租賃原告的上述商鋪,并約定了按季支付租金,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租期10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其中2007年的年租金為18015元,2008年至2010年的年租金為24020元,2011年至2013年的年租金為30026元,2014年至2016年年租金為36031元。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公司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按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構成實質性違約,公司應支付違約20萬元。筆者代理的這個案件主要訴訟請求為:1、支付逾期租金54046.50元;2支付違約金5萬元(按合同約定違約金為20萬元,主動調低到5萬元)。審庭中,被告承認違約,但認為違約金過高,應按逾期租金本金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滬0112民初1842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公司逾期支付商鋪租金超過三個月,即對原告陸某構成實質性違約,應向原告支付20萬元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本院綜合考慮被告拒付租金的主觀惡意、違約時間的長短、對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當前房屋租賃市場的狀況等因素后,認為原告主張的違約金5萬元過高,本院將違約金金額適當調至3萬元,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2:
原告姚某訴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案號:(2016)滬0112民初20430號】。原告姚某系上海市閔行區某路某號102室商鋪產權人,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4月24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租賃原告的上述商鋪,并約定了按季支付租金,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租期10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雙方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年租金為36031元。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公司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按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構成實質性違約,公司應支付違約20萬元。筆者代理的這個案件主要訴訟請求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4月24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租金72062元;被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按合同約定違約金為20萬元,主動調低到5萬元)。審庭中,被告承認違約,但認為違約金過高,應按逾期租金本金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滬0112民初2043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逾期支付商鋪租金超過三個月,即對原告構成實質性違約,應向原告支付20萬元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現原告雖已將上述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自愿調整為5萬元,但本院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綜合考慮到被告拒付租金的主觀惡意、違約時間的長短、對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當前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狀況等因素,配情調整至4萬元。”
案例3: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宋某新訴被告張某、甄某、張某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滬0120民初21658號】。原告宋某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于2018年7月9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產權過戶手續;4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48萬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9日,原告與被告張某,甑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奉賢區運河北路某弄某號某室賣給原告,該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為被告張某及其女兒張某禾,房屋價款240萬元,具體付款方式為:合同當日支付30萬元定金及80萬元房款,2018年7月15日之前付90萬,余款于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交付。原告已經按約定支付價款,因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過戶,構成違約,應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48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簽訂《房地產居間協議》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已經支付了房款2180000元,房屋已經到了過戶時間,被告理應按約定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現被告未能按約定協助辦理過戶,已經構成違約,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違約金部分,被告提出了抗辯意見。本院認為,違約金的計算應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及對于原告的實際損失統籌考慮,按房價20%計算違約金顯屬過高,本院酌情調整至12萬元為妥。
以上三個案例中法院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1和案例2都是依據被告公司的主觀惡意、違約時間的長短、對原告造成實際損失綜合考慮,酌定在原告主張5萬元違約金的基數上分別調低至3萬元和4萬元。法院認定的違約金總體上是符合《九民紀要》第五十條精神的,但法官在審理違約金過高的案件往往因損失不能完全客觀量化,預期收益等不能客觀評估,這樣會導致審理案件的法官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往往帶有較大的主觀判斷,自由裁判過大,同一類型的案件出現不同的裁判,不利于判決公平公正。
二、主張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九民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院另有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九民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在很多違約案件中,往往造成的損失是由守約方掌握的,從這一現實條件看,違約方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舉證責任的現實操作性不是很強。這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為平衡雙方的利益,正確適當公平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權,酌定降低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