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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遲延提貨事宜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實務處理”專題分享會綜述

    日期:2021-09-27     作者: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

       上海律協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于2021年3月12日下午在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會議室召開了專題分享會,由研究會副主任胡小俐律師主講,分享內容為“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遲延提貨事宜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實務處理”。

       近期由于國際經濟形勢不穩定,很多貨物在到達目的港后出現了無人提貨或者拖延提貨的諸多問題,由此貿易糾紛而導致貨運代理在目的港產生了很多額外費用,對于該些糾紛,貨運代理應該如何應對。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目的港無人提貨的類型及原因  

       “目的港無人提貨”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無人提領,包括有明確的收貨人但其提貨遲延、有明確的收貨人但其拒絕提貨以及狹義的目的港無人提貨。收貨人因貨物質量、市場波動等原因遲延提貨、拒絕提貨,發生棄貨的原因在于收貨人;還有一種無人提貨是因為發貨人因沒有收到貨款拒絕將提單交付收貨人,致使收貨人無法提貨,這種情況下,產生棄貨的原因在于發貨人。  

       目的港無人提貨主要歸結于以下幾種原因:  

       1)依據買賣合同關系。  

       2)依據運輸合同關系。  

       3)由于目的港所在國法律法規、貿易政策、檢疫制度的限制變化等原因導致貨物無法通關,貨物無法被提取。  

       4)疫情發展導致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況增加。面對新冠病毒疫情在世界不斷擴散,各國家及地區港口限制性政策持續收緊,收貨人經營的不確定性增加,導致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情況增加。

       二、涉及法律問題:目的港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誰承擔?應由哪方向哪方主張?  

       通過拆解不同法院裁判的三起案例,對前述問題進行闡述:

       【案例1】偉航集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億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再審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104號】

 

最高院再審觀點:承運人根據由訂艙托運所形成的運輸合同關系向訂艙的托運人主張權利并不受簽發提單的影響。訂艙托運人(貨代)向承運人支付目的港費用后,可向其委托人主張上述費用,但該等費用的支付應必要且合理。

盡管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為米林公司,但該提單系基于偉航公司的訂艙托運要求而簽發,經轉讓依法在承運人與持有提單的第三人之間形成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根據由訂艙托運所形成的運輸合同關系向訂艙的托運人主張權利并不受簽發提單的影響。本案也沒有證據表明米林公司真實存在及其準確的聯系方式;偉航公司以自己名義向承運人地中海公司訂艙托運,地中海公司選擇向偉航公司主張權利,而不選擇向米林公司主張權利,理據充分。

       【案例2】上訴人世浩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上海煦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為:(2020)滬民終515號】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應當由承運人直接向托運人(國內發貨人,提單載明的托運人)主張,即應由東方大慧承受訂艙行為所建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效果。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第八十七條 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

第八十八條 承運人根據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抵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貨物易腐爛變質或者貨物的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不足的金額,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剩余的金額,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領取的,上繳國庫。

然而上海高院觀點不同于一審法院,上海高院認為:

作為訂艙代理人的世浩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委托人煦洋公司償還其墊付的目的港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針對上述問題,首先,煦洋公司向世浩公司發送的國際海運出口貨物委托書不但載明了發貨人、收貨人和通知人、品名、貨物重量、體積、起卸貨港等信息,也同時載明了8個40英尺高箱的需求,而此后世浩公司向承運人發送的訂艙委托,也包含集裝箱需求在內的相關信息。這表明集裝箱需求是煦洋公司與世浩公司之間訂艙委托的組成部分,將集裝箱相關事宜與訂艙委托徹底割裂無事實依據。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委托人應當償還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該費用的發生并不以委托人的事先同意為前提,因此雖然世浩公司與煦洋公司之間沒有關于目的港無人提貨情形下所產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如何支付的約定,但在集裝箱相關事宜并未超出煦洋公司向世浩公司委托事務范圍的情況下,如果世浩公司的確為處理集裝箱相關事務而墊付了必要費用,則世浩公司依法有權要求煦洋公司償還該項必要費用。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代墊費用請求權限于為處理委托事務而發生的必要費用范圍,因此作為受托人的世浩公司有責任證明其所墊付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當涉及目的港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非常規費用時,由于承運人留置、拍賣貨物等法律權利的存在,代理人不但應證明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發生經過及合理金額,還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的處理情況,如貨物是由收貨人提取抑或因無人提取而以拍賣等方式予以處置,如經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是否足以覆蓋所發生的費用,以明確該費用的責任歸屬以及代理人墊付該項費用的必要性。本案中,世浩公司雖自述涉案貨物已經被目的港海關拍賣,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貨物拍賣的時間、經過、拍賣所得款項及其分配,在涉案貨物貨值遠大于其所訴請代墊費用金額的情況下,其未能證明向承運人墊付該項費用的必要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世浩公司關于本案集裝箱相關事宜屬于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其有權要求煦洋公司償還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的必要費用的主張言之有據,但因其未能證明所墊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3】深圳市灝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青島昭陽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為:(2020)魯民終2400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貨至目的港,收貨人未能到目的港提取貨物,致使承運人無法完成運輸合同下的交付義務以實現運輸合同的目的。因此,目的港無人提貨行為是運輸合同下托運人的一種違約行為,應由托運人將相關合理費用支付承運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提單記載的信息顯示,涉案貨物運輸的承運人為MSK,托運人為悅童公司,與承運人MSK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的是托運人悅童公司,昭陽公司是貨運代理人,并非提單記載的托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該條法律規定了委托費用的承擔問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該條法律規定了委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及第三人選擇相對人的權利。本案中提單顯示,托運人是悅童公司,承運人為MSK。昭陽公司作為悅童公司的貨運代理人,已向承運人MSK及MSK的代理灝東公司披露了托運人身份。在涉案海上運輸業務及海上貨運代理業務中,不存在昭陽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海上運輸合同的情況,灝東公司也知悉托運人是悅童公司,灝東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昭陽公司追償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不符合該條法律規定,故對灝東公司主張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三、實務問題  

       最后,參會各律師對實務問題進行探討。  

       上海海事大學教授、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陳喜燕表示,這個問題實際涉及法律體制的問題。海商法源于英國法,屬于判例法制度,遵循先例是其法律基本原則,而我國法律總體上偏向大陸法系,以請求權基礎裁判請求的適當性。  

       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教授、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周艷軍表示,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法院裁判的基本依據,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海商法中存在的某些規則在我國大部分法律無法得到適用,源于海商法的特殊性。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胡小俐  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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