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概述
第三章 動力電池業務核心要素
第四章 業務準備及辦理注意事項
第五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中的爭議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引目的
為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律師提供動力電池回收法律服方面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標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本要求
律師參與相關的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保密義務
律師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注重個人信息保護。
第二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概述
第四條 動力電池的定義
動力電池即為工具提供動力來源的電源,多指為電動汽車、電動列車、電動自行車、高爾夫球車提供動力的蓄電池。動力電池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也是未來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
目前大多數電動汽車使用的三元鋰電池或磷酸鐵鋰電池,都屬于動力電池范疇。傳統燃油車的啟動電池(12V鉛酸電池)不屬于動力電池。
本指引中的動力電池,指的是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
第五條 商業機會
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動力電池逐步進入退役期,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應運而生。根據有關機構的預測,2025年我國退役動力電池將達到104萬噸,2030年將達到350萬噸。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在2024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大會上表示,預計到2030年,我國動力電池回收市場規模將超過1400億元。
第六條 業務簡介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是指對新能源汽車等退役動力電池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商業活動。該業務致力于通過科學合理的回收處理方式,減少環境污染,實現資源循環利用,降低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整體成本。業務范圍涵蓋動力電池的回收、檢測、分類、拆解,以及材料的回收與再利用等全流程環節。
第七條 回收標準
制定嚴格的電池回收標準,包括電池的容量衰減程度、安全性、完整性等指標。只有符合回收標準的退役電池才能被回收。
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格的電池進行分類回收,以便后續進行針對性處理。
第八條 資質要求
從事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需要獲得相關的資質,包括環保資質、安全生產資質等。相關企業應具備專業的技術、設備和人員,能夠安全、高效地進行電池回收工作。
第九條 環境保護
回收過程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池中有害物質泄漏,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
對回收的電池進行環保處理,如安全處置有害物質,合理利用可回收材料等。
第十條 監管機制
監管部門應對電池回收企業的業務活動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確保其合規運營。
相關回收企業應該依法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對電池回收業務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信息管理
回收企業須依法建立動力電池回收信息管理系統,對回收的動力電池進行全程跟蹤和記錄,包括電池的來源、回收時間、處理方式、去向等信息,以便于監管和追溯。
第十二條 合作機制
鼓勵企業之間、企業與科研機構之間建立合作機制,共同推動電池回收技術的創新和發展。
加強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的合作,建立完善的電池回收渠道。
第三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核心要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的核心要素分為上游電池的收集和運輸、中游電池的評估與檢測、下游電池的回收拆解技術與流程,上述核心要素構成了新能源汽車電池回收業務產業鏈的基本要素。
第一節 動力電池回收的主要經營模式
第十三條 生產者責任制下的回收模式
該模式下,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承擔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生產者責任制的回收模式將動力電池生產商對于電池的環境責任擴展到電池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電池的生產、使用、回收以及報廢處置等過程。
第十四條 整車企業為回收主體的回收模式
在該模式下,整車企業承擔電池回收責任,將電池交至動力電池處理單位。這種模式下,整車企業通過旗下4S店等渠道從用戶端(C端)回收退役電池,回收路徑更短,有利于保護動力電池技術及設計等商業機密。
第十五條 鋰電材料企業回收模式
該模式下,以鋰電材料企業為主導,通過回收廢棄電池中鋰、鈷、鎳等關鍵有價材料資源,形成產業閉環,實現降本增效。
第十六條 第三方鋰電池回收模式
該模式下,第三方專業電池回收企業向上游收購退役鋰電池并自行對其進行回收利用生產后銷售給下游,以上下游價差為企業盈利即收取回收加工費的一種鋰電池回收模式。
第十七條 產業同盟鋰電池回收模式
產業同盟是指將鋰電池生產企業、鋰電池相關產業生產企業、第三方鋰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重要主體聯合成一個回收組織,各司其職,由鋰電池生產企業提供新鋰電池銷路,鋰電池相關生產企業提供回收渠道,第三方鋰電池回收企業提供專業高效的回收技術,實現多方位優勢互補,形成高效的鋰電池回收路徑。
該模式下,由多個企業組成的聯盟,通過合作提高回收效率和降低成本,但管理難度較大,目前還處于發展初期,未來有望成為主流模式。
第十八條 梯次利用商業模式
部分動力電池在退役后仍保有部分儲能能力,可以用于儲能、備用電源等梯次利用領域,通過這種方式電池回收企業也能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十九條 相關產業設備制造商為主的回收模式
提供電池回收所需的設備,如輸送機、撕碎機、引爆器等,是電池回收與拆解行業的重要支持者。
這些模式各有特點,企業根據自身優勢和市場需求選擇適合的模式進行電池回收業務的布局。
第二節 動力電池的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條 動力電池收集和運輸的產業鏈各主體概述
(1)新能源汽車車主與消費者
是新能源汽車電池的實際持有人,也是發起電池回收產業鏈的起點。
(2)動力電池回收網點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信息,我國已建成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過1萬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3)動力電池運輸及中轉企業
一般為有相應資質與技術能力,并擁有專業運輸設備及交通工具的專業運輸及中轉企業。
(4)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動力電池經回收及運輸后最終承接的綜合利用企業。
第二十一條 電池收集和運輸所涉及的法規標準
動力電池作為新能源汽車的能量來源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其性能和壽命影響車輛性能和安全,對回收電池的檢測與評估,直接決定電池的未來價值和處理需求。構建動力電池在不同服役階段的檢測評估體系對電池在實際使用中的質量把控、風險分析、殘值評估起著重要的作用。
(1)《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該規定指出,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動力蓄電池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應盡量保證其結構完整,屬于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規定進行包裝運輸,可參照《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82號)、《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 1061-2016)等國家相關法規、政策及標準要求。
(2)國家標準《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范》(GB/T 39224-2020)。該國家標準提出了電池回收中的收集要求、分揀要求、運輸要求、貯藏要求等。
(3)中國物流行業標準《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規范》(WB/T 1120-2022)。該標準明確了對于回收主體的要求、回收服務人員的資質、設施設備的標準、回收服務網點的設置、安全環保方面的政策法律要求。
第三節 動力電池的檢測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動力電池的檢測與評估主體
目前,動力電池回收后的檢測與評估主要依靠第三方檢測機構,這些機構為電動汽車廠商和消費者提供獨立、權威和可靠的電池檢測服務。但由于產品電壓、電量不同、材料體系不同、安裝位置和方式不同等,會導致不同類型動力電池在實際檢測驗證過程無法做到標準統一,且市場中不同機構,不同企業在標準體系認知、實施、發展均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的迅猛發展,動力電池產品需求不斷更新迭代,現有評估體系難以滿足新產品在普適性和創新性測試驗證方面的要求。動力電池的檢測與評估作為回收鏈條中的關鍵環節,需要盡快完善檢測依據并改進相應的評估標準。
第二十三條 動力電池的評估體系與檢測類型
國內動力電池檢測標準體系吸取了國外先進經驗,經過數十年的推廣發展,逐步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體系架構。現行動力電池檢測評估體系主要包含產品的電性能壽命評估、安全性評估、電池管理系統等。
檢測項目主要包括電性能測試、安全性能測試、環境適應性測試和化學性能測試等。這些測試旨在全面評估電池的各項性能指標,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
第二十四條 電池檢測與評估所涉及的法規標準
(1)《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要求》(GB 31241-2022)。該標準規定了具體測試條件如放電電流、終止電壓等可以根據不同電池類型和應用要求有所差異,以及具體的擠壓撞擊條件和安全判定標準。
(2)《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循環壽命的測試條件和判定標準,且涵蓋了在特定條件下電池漏液的檢測要求。
(3)《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5-2015)。該標準詳細規定了過充測試的具體步驟、短路測試的電阻范圍、測試持續時間、測試溫度、時間及各指標合規安全的判定標準。
第四節 動力電池的拆解和回收
第二十五條 動力電池回收行業的產業鏈
上游:主要包括廢舊動力鋰電池的提供方,以及需要回收的材料商和設備商。
中游:以拆解回收廠商和檢測機構為主,負責電池的處理和評估。
下游:回收后的電池通過梯次利用或拆解回收的方式,主要流向電池原材料供應商或電池生產企業。
第二十六條 電池拆解與回收所涉及的法規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規定了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促使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體系。
(2)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工信部聯節〔2021〕114號】。該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明確了梯次利用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相關要求。
(3)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該辦法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4) 國家標準《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范》(GB/T 39224-2020)。該標準由全國電工電子產品與系統的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涉及廢舊電池的回收技術規范。
(5) 國家標準《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通用要求》(GB/T 44132-2024)。該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涉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通用要求。
(6)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42號】。該規定涉及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遵循的條件和要求。
(7)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86—2021)。該技術規范規定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和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第四章 業務準備及辦理注意事項
第一節 資質及準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備案
(1)企業從事動力電池回收,需要辦理經營備案。
備案通常通過更改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完成,具體表現為新增與回收蓄電池相關的經營范圍。
企業在設立時,可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務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或省級部門間的數據接口,將備案信息推送至商務部統一業務平臺進行再生資源企業備案。
(2)網點選址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選址應當符合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城市規劃,建議企業事先咨詢所在地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3)合作方式
回收網點通常通過共建或授權等方式,與電池生產企業和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合作,共同開展動力電池的回收工作。
(4)合作方資質檢驗
經營者不僅需要確保自身具備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資質,也需要確保合作方的資質是否合規,否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
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的回收,并拆卸車輛電池的業務,需要事先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僅限于從事回收業務,不得進行拆解操作。
申請流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遞交材料。
律師協助:律師科接受委托,協助企業申請行政許可,確保順利獲取資質認定書。
第二十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環境要求
場地要求:拆解經營場地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及安全標準,不得選址于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場地使用期限需達到10年以上。
技術規范:可參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19)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348-20228)。
環保措施:建立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處置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條 選址
禁止區域:回收和拆解不得選址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或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他區域。
特殊保護區域: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等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嚴禁建設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和場所。
第三十一條 工藝要求
企業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選用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第三十二條 環評與“三同時”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獲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同意批復。
“三同時”要求: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環保設施。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后,需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十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適用范圍:企業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主要涉及動力電池拆解后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處理,需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類別:企業需申請“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而非“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該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性鑒定:動力電池通常被認定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如有疑問,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動力電池中的成分進行鑒定,并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版)比對。
第三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
許可證要求:若涉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企業需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申請依據:動力電池作為工業固體廢物,其排污行為需符合相關環保法規。
第二節 經營過程中的合規
第三十五條 經營場所變更
若已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其他區域內投產運營的,應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比如遷建、改建、擴建的,企業需按照《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重新按照上述流程申請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
第三十六條 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的,企業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固體廢物跨省貯存、處置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跨省貯存、處置的,企業需要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貯存
根據《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中的相關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有專門的場所,貯存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并設有警示標志,且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貯存方式: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避免高溫、潮濕,保證通風良好,正負極觸頭應采取絕緣防護。廢舊動力蓄電池多層貯存宜采取框架結構并確保承重安全,且能夠合理裝卸。
貯存規范: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廢物的危險特性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并滿足《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的相關規范。
第三十九條 拆解監控要求
拆解過程中應建立生產經營全覆蓋的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不少于1年。律師可協助企業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
贓物防范:企業需建立辨別贓物防范機制,如對所有權人進行遠程認證或要求提供權屬證明等,防止收購來源不合法的機動車或電池。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可能是贓物的,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律師可協助企業制定相關制度并處理可能涉及的公安機關糾紛,如對于公安機關扣押存在錯誤的,律師可以代為向扣押的公安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
所涉文件:《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有關事項的提示》《關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備案方式調整的說明》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
第四十條 運輸
運輸規范:運輸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需遵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和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防腐蝕等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特殊電池處理:對于電解液泄漏、經診斷有過充電經歷、電壓或電阻不在正常范圍及經濫用試驗的電池宜先進行放電處理后進行運輸。根據外殼是否完好,選擇采取物理和化學兩種放電方式。放電過程中注意對熱能散發環境做好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化學放電采取放電液形式,期間應收集放電液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或交由相關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委托運輸要求:如委托他人運輸,企業需核實其資質和技術能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污染防治要求。否則,企業可能需要與受托方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信息管理及追溯體系規范性
系統錄入:經營者應當將報廢新能源汽車車輛識別代號及動力蓄電池編碼、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錄入“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系統。
編碼對應:梯次利用電池時,需要重新建立唯一、對應的電池產品編碼,并將該電池產品編碼與后續使用的設施、設備盡力對應,保證電池的流向可追溯。
信息上傳: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后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并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并移交出庫后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三節 綜合利用
第四十二條 綜合利用概述
根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過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兩種:
(1)梯級利用: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檢測、分類、拆分、重組等處理,制造符合有關標準的梯次利用電池產品
(2)再生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選、 冶煉(或材料修復)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第四十三條 梯級利用與再生利用流程
(1)優先梯級利用:廢舊動力電池經過檢測后,優先交由梯級利用企業處理。
(2)再生利用處理:無法進行梯級利用的動力電池交由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處理。再生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多種污染物,需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排放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作與資質要求
合作協議:鼓勵電池回收企業與有資質的接收企業簽署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各環節合法合規。
資質認定:可參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核實合作方是否具備綜合利用資質。
第四十五條 再生利用的殘余物處置
無害化處置:再生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需按照國家環保法規和相關標準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委托管理要求:委托他人利用或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時,企業需核實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污染防治要求。否則,委托方可能需與受托方共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節 知識產權保護與其他
第四十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
因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新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企業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律師可以及時協助經營者提出申請,必要時可咨詢專家人員、專利代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 部分官方信息網址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
https://www.miit.gov.cn/datainfo/zysjk/xnyqcdlxdchsfwwdxx/index.html
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公示信息:
http://bfqc.scjss.mofcom.gov.cn/homePage/enterPublicPage
汽車生產企業、梯次利用企業的信息:
https://www.miit.gov.cn/datainfo/zysjk/xnyqcdlxdchsfwwdxx/index.html
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
https://evmam-tbrat.com
第四十八條 相關法規標準
主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有關事項的提示》
(3)《關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備案方式調整的說明》
(4)《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5)《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6)《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7)《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8)《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
(9)《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
(10)《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11)《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4年本)》,等
第五章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中的爭議解決
第一節 常見法律關系及糾紛類型
第四十九條 電池回收業務中的常見法律關系
動力電池回收業務中的法律關系涉及生產者、消費者、回收企業、政府監管機構等主體。常見法律關系有生產者與回收機構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與銷售商或回收商之間的交付關系、回收企業與處理廠之間的處置責任關系、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關系、各方主體與社會公眾的環境責任關系等。
第五十條 電池回收業務中的法律糾紛類型
本指引將電池回收業務中的法律糾紛類型,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訴訟三大類。
本指引將提煉電池回收領域中法律糾紛的特點。律師可參照本操作指引,以及上海市律師協會其他相關業務指引,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節 民事爭議解決
第五十一條 處理原則
律師參與動力電池回收領域有關糾紛的處理,應當在當事人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履行訴訟代理人職責,依法維護當事人民事權益,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民事糾紛類型
電池回收領域的民事糾紛主要涉及基于電池回收業務的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物權糾紛、民事公益訴訟等。
律師應關注涉案主體是否具備法定的資質,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第五十三條 違約責任
電池回收領域的合同糾紛主要發生在電池生產企業與回收公司、回收公司與運輸企業,以及消費者與回收企業之間,一般涉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特殊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律師應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關電池生產者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結合當事人提供的案情陳述和合同文本等證據材料,理清案件事實,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侵權責任
對屬于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企業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確保依法收集、運輸、儲存和處置廢舊電池,避免發生環境污染或安全生產等事故。
如不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可能造成發生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以及侵害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引起當事人之間在環境或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方面的民事糾紛。
律師辦理此類侵權案件,應當理清法律法規對于電池回收義務的規定,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確定侵權主體,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系,分析各方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違反有關法規回收電池導致環境污染,危害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或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主體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在承辦與電池回收領域相關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時,可以參考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操作指引》等,注意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應當是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其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有明確的環境損害行為人;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環境損害的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或專門管轄。
第三節 行政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參與資格
律師可以接受政府機關、行政行為相對人、第三人的委托,提供電池回收相關案件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服務。
第五十七條 案件類型
電池回收領域所涉的行政法律糾紛,主要涉及相關許可證的取得、違規從事相關回收活動的行政處罰,以及基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產生的行政法律責任等。
第五十八條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律師可以為行政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第五十九條 行政處罰
從事電池回收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的,將面臨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監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律師可以接受委托,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條 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律師可以接受委托,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第六十一條 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可參照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的業務指引。
第六十二條 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可參照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的業務指引,從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具體程序,以及處罰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各方面著手,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節 刑事訴訟
第六十三條 代理原則
律師辦理電池回收領域刑事案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應當堅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律師辦理電池回收刑事業務,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全面分析案件性質、犯罪構成要件,提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罪輕等意見,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案件類型
非法回收電池,對社會公共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時,可能觸犯刑事法律,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經營罪、走私廢物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作業罪等罪名。
第六十五條 代理要點
律師應當了解電池回收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等,以及司法解釋等;關注電池回收企業是否遵守環保法規和標準,以及是否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或使用,確認其是否合規經營。
第六十六條 庭審辯護
在庭審的舉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環節,律師應當根據所收集到的證據向法官全面說明事實情況和判斷依據,陳述涉案人員各自的法律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可參照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的業務指引。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起草,其目的是向本市律師提供動力電池回收法律服方面的指導,為律師辦理相關業務的執業行為提供參考。本指引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不能被用于判斷律師執業是否合規以盡職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注意法規標準的及時更新
由于新能源汽車行業快速發展中,動力電池產品不斷更新迭代,新產品新技術不斷涌現,動力電池回收的實踐在快速發展中,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也在不斷修訂完善中。讀者在參照本指引時,應注意引用最新的法規標準。
第六十九條 解釋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牽頭: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管曉薇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統稿:李 鑌 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
吳榮良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參與人:蘇曉巍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
楊 波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
邢 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博軒 上海中因律師事務所
黃啟榮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楊曉鳳 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
李曄宇 上海市理城律師事務所
殷東東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趙姍姍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李琳娜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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