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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與紀律

關于律師與司法人員、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接觸交往的行為規范
日期:2023-09-25    閱讀:21,158次

關于律師與司法人員、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接觸交往的行為規范

(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通過,2021年10月2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一次修訂,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高律師的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推進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意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預備會員規則》《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處分程序規則(試行)》和《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定義)

本規范所稱司法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執行和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本規范所稱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是指除檢察官、法官、書記員外,司法行政機關中從事司法警務、行政管理、黨務工作、紀律監督等方面的各種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稱“本會”)會員在執業過程中的全部行為,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會會員應當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執業行為過程中和業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律師職業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五條?(與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行為規范)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規范。

律師、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一)請求司法人員打探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

(二)請求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請求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妨礙司法公正,包括請求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請托說情,請求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請求違反規定轉遞涉案材料,請求違反規定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等;

(三)請求司法人員過問、干預或者插手其他司法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違規請求司法人員為私下會見案件承辦的司法人員進行牽線搭橋;或者違規請求司法人員轉遞涉案材料;或者請求司法人員出具與案件有關的各類專家意見;或者請求司法人員向當事人推薦、介紹成為案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請求司法人員介紹案件,或者請求司法人員要求、建議、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四)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輸送其他利益,包括指使、誘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等向司法人員行賄,或者為爭攬案件事前或事后給予司法人員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或者以司法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為名提供費用或者其他好處;或者借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向司法人員贈送禮金、禮品、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五)違反規定邀請司法人員吃請、出入私人會所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娛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各類活動,或者接受司法人員提出的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請求;

(六)非因工作需要請求司法人員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待;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工作需要,確需在非辦公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的,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書面報告;

(七)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與司法人員具有特殊關系以及在公共場合或通過傳媒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具有特殊關系;

(八)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經批準,擅自邀請司法人員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舉辦的講座、座談、研討、培訓、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等活動;

(九)違規接受離任司法人員實習、申請執業或者包括聘任因故意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因違紀違法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律師事務所聘任離任司法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報備,同時抄送司法人員離任前所在單位;不得請托離任司法人員充當司法掮客,向原任職機關打探案情、請托說情;不得默許、縱容、包庇離任司法人員采用隱名代理等方式,規避從業限制規定,違規提供法律服務;應強化審查離任司法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回避規定和從業限制的情形,強化對離任司法人員實習和執業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十)違反規定與司法人員以合作、合資、代持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違反規定接受司法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師事務所擔任“隱名合伙人”;違反規定接受司法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顯名或者隱名“合作”開辦企業或者“合作”投資;違反規定安排司法人員配偶、子女及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律師事務所掛名領薪取酬;違反規定接受司法人員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放貸收取高額利息;

(十一)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與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接觸交往的行為規范)

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接觸司法行政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違規的行為:

(一)與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接觸時,通過與某機關、某部門、某行業對某一類的法律服務事務進行壟斷的方式爭攬業務;

(二)在執業活動中從事,或者協助、誘使他人從事妨礙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的;

(三)向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四)故意向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處分懲戒)

本會會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和《上海市律師協會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懲戒。

第八條?(移送處理)

本會會員因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處理銜接)

在本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本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擬對違規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該會員的執業證書。

第十條?(處分備案)

本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行業處分生效后,應當及時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行業自律)

律師、律師事務所發現其他同行在與司法人員接觸交往過程中有違反本規范行為的,應當勸告其糾正,或通過律師協會敦促其糾正。

第十二條?(職業共同體監督)

律師、律師事務所發現司法人員或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通過合法有效途徑告知有關主管部門,敦促其糾正。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及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規范的行為,參照本規范及相關規則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用語定義)

本規范第五條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五條?(規范解釋)

本規范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范自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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