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19日,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舉辦“私人財富管理與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實務”培訓班。12月19日上午,上海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李凱文律師向參與本次培訓的律師做了“民法典時代數字資產的離婚分割及數字遺產繼承研究”的主題分享。旨在基于《民法典》提供的原則性框架,結合司法實踐動態與法學理論發展,系統梳理數字資產在離婚分割與遺產繼承中的核心法律問題與實務操作路徑,以期為法律同仁應對此類新型挑戰提供兼具理論縱深與實踐價值的思考。
一、數字資產的動態范疇與法律屬性之辨
數字資產并非一個靜止不變的法律概念,其外延伴隨互聯網業態演進持續擴展。從早期的電子郵件、社交賬號,到中期的原創數字內容、商業數據,再到近年興起的加密貨幣、非同質化代幣(NFT),其形態日益多元,經濟價值不斷凸顯。然而,法律層面的回應則顯滯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雖以宣示性條款確立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但未進一步界定其性質或提供具體的權屬認定與分割規則,這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陷入“同案不同判”乃至“拒絕裁判”的困境。分歧的核心源于對虛擬財產權利屬性的理論爭議,存在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等多種學說。在實務中,采取更具包容性和功能主義的“權利束”視角更為可取,即將其理解為一系列權利的集合,包括用戶基于服務合同對平臺享有的債權,以及對虛擬物品本身的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對世性權利。其作為“財產”的關鍵,在于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及事實上的排他性與可轉讓性。網絡服務平臺通過用戶協議完全禁止賬號轉讓、繼承的格式條款,常因不合理地排除用戶核心財產權利,面臨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二、離婚訴訟中數字資產分割的困境與分類處置之道
在離婚案件中主張分割數字資產,首要前提是將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兜底條款,婚后取得或增值的數字資產,只要其價值凝結了夫妻雙方的協力貢獻,即可認定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當前司法實踐的主要挑戰體現于三點:一是財產范圍模糊,何種數字權益具備“財產性”缺乏清晰標準;二是權屬規則缺失,實名登記與實際運營貢獻之間的權重如何衡量,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三是價值評估困難,缺乏權威評估方法與活躍二級市場,使得補償數額難以確定。
為應對上述困境,“人身專屬性”強弱分類法提供了極具操作價值的裁判思路。根據數字資產與特定自然人人格、身份、技能的關聯緊密程度,可將其區分為三類,并適用不同的分割規則:
對于強人身專屬性財產,如純粹私密的社交賬號、記載家庭生活的個人空間等,其核心價值在于人格利益與情感記憶,與主體不可分離。原則上應判歸注冊者或實際使用者,不予折價補償。例外情形在于,若該賬號在婚后因共同投入(如資金、時間、內容共創)產生了顯著的財產性收益,則該收益部分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對于中等人身專屬性財產,如淘寶店鋪、依賴特定操作技能的游戲賬號、設計師素材庫等,其價值雖與個人經營能力、信譽綁定,但核心仍是財產利益。分割時應遵循“物盡其用”原則,優先考慮判歸實際控制、運營的一方,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價補償。法院在裁決時會著重考察經營連貫性、資產效能最大化以及非直接經營方在家庭中的協力貢獻。
對于弱人身專屬性財產,如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司法實踐中常定性為虛擬商品)及標準化、可自由流通的游戲道具,其財產屬性占據絕對主導。此類資產的分割可最大程度地參照傳統有形財產規則,依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通過雙方協商、競價、作價補償或拍賣變價等方式進行分割。
在價值評估環節,可依序參考以下依據:首先是直接成本,如購買充值記錄、平臺官方回收價;其次是市場交易價格,參照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近期成交記錄;最后,對于高價值復雜資產,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估值。為應對數字資產價值波動大的特點,可在方案中設計分期支付、與未來收益掛鉤等動態調整機制,并精細化核算夫妻雙方在資產創造、維護中的具體貢獻比例,以體現實質公平。
律師代理此類案件,證據準備至關重要。需系統收集三類證據:一是權屬與事實證據,包括實名信息、后臺操作日志、證明共同運營的溝通記錄;二是價值證據,如收益流水、推廣成本票據、市場可比價格截圖;三是協力貢獻證據,如證明一方承擔主要家務從而使另一方得以專注運營的間接證據。訴訟策略上,應高舉“夫妻協力”原則,穿透表面登記,論證資產增值的共同貢獻;同時,積極挑戰平臺限制轉讓的格式條款的效力;在調解或訴訟方案設計中,提供多元化、彈性化的補償選項,以促成糾紛解決。
三、數字遺產繼承的法律路徑與抗辯破解之術
數字遺產繼承問題,隨著第一代數字原住民步入老年而日益緊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遺產定義采用了“概括+排除”的立法模式,為數字遺產的納入敞開了大門。由此,繼承案件的核心爭議通常表現為:繼承人主張數字遺產屬于合法遺產,而網絡服務平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則援引“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進行抗辯。因此,法律攻防的焦點便集中于對這九字的解釋。
過往試圖將數字遺產機械區分為“可繼承的財產部分”與“不可繼承的人格部分”的“分離理論”,在實踐中面臨切割困難且與概括繼承原則相悖的困境。更具解釋力的分析工具是“一身專屬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只有當某項權利或法律關系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份、才能高度綁定、不可分離時,方能排除繼承。例如,對于社交賬號、電子郵箱等,平臺常以“人格屬性”“隱私保護”為由拒絕繼承。破解之道在于,論證用戶與平臺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標準化、非人身專屬性的網絡服務合同,其債權債務本身不具有不可移轉的特性。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Facebook繼承案”中即采納了類似邏輯,認為協議中禁止密碼轉讓的條款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安全,而非規制遺產繼承。
在具體訴訟中,代理人需擅長破解三大常見抗辯:
針對“用戶協議約定不得繼承”的抗辯,應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主張平臺未履行對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且該條款不合理地排除用戶核心財產權利(繼承權),應屬無效。并強調標準化服務合同缺乏排除繼承所必需的高度人身信賴基礎。
針對“侵犯通信秘密”的抗辯,需明確指出通信自由與秘密是一項依附于生命存在的基本權利,權利主體死亡,該項權利即告消滅。繼承人作為死者法律地位的概括承繼者,獲取賬戶信息不屬于向無關“第三方”非法提供通信內容。可類比傳統世界中繼承人可查閱死者書信日記的法理邏輯,堅持線上線下法律評價的一致性。
針對“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抗辯,此系最具實質意義的防御。作為繼承人一方,應主張近親屬是死者人格利益最合理的維護者,并盡力搜集死者生前的明示或默示意愿證據。作為平臺或反對繼承的相對方,則可著力證明允許繼承人全面接管將嚴重違背死者明確意愿或暴露其極度私密信息,構成對死者人格的“重度侵害”,從而請求法院對特定敏感數據采取封存、刪除等措施,而非一概否定繼承權。
在操作層面,律師應引導客戶提前規劃,通過訂立詳盡遺囑、利用平臺“遺產聯系人”等預設工具,固定身后處置意愿。在訴訟請求的設計上,應摒棄“全有或全無”的思路,轉而構建精細化的“權限分離”方案。例如,對經營性賬號,可主要請求賬戶控制權與變更綁定信息的權利;對私密通訊賬號,可側重請求訪問、備份數據權,同時承諾不公開傳播;對公開內容,可請求管理權(如設置為紀念賬號)。在法庭辯論中,應巧妙運用比例原則,論證所提方案是實現繼承目的、對各方權益侵害最小且符合法益均衡原則的最佳選擇。
四、前瞻:業務疆域的拓展與法律服務的進化
數字資產法律事務的興起,不僅意味著新型糾紛的涌現,更預示著律師服務模式需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規劃。在婚姻家事領域,律師應在婚前協議、婚內財產約定中前瞻性地納入數字資產的權屬、管理與分割條款。在財富傳承領域,則需積極協助客戶,特別是高凈值人士,對數字遺產進行系統性梳理與安排,綜合運用遺囑、信托、保險等工具,實現數字財富的安全有序傳承。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增設獨立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一級案由。這一變化雖在初期可能引發管轄與程序銜接的新問題,但其更深遠的意義在于,標志著此類糾紛在司法體系內獲得了獨立的規范地位,必將推動裁判規則走向系統化和精細化。這對律師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僅要精通家事與繼承法律,還需理解數字技術底層邏輯,掌握相關合同、物權、知識產權乃至公司法的交叉知識,并具備將抽象法理轉化為具象訴訟證據與策略的高超技藝。
綜上,數字資產的法律規制尚在快速演進之中。《民法典》為我們奠定了基石,但具體規則的塑造,仍有賴于法律實務界與學術界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的共同探索。作為法律從業者,唯有持續深化對數字社會本質的理解,不斷錘煉解決復雜新型法律問題的綜合能力,方能真正肩負起在數字時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明晰財產秩序的職業使命。
隨后,上海市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彥辛律師向參與本次培訓的律師分享了“涉外家事非訴法律實務”,主要介紹了涉外家事非訴業務的特點、涉外婚姻的非訴辦案技巧、跨境繼承的實務流程、非標類涉外家事專項服務的辦案經驗等,并結合典型案例深入解析了涉外家事非訴領域的實務操作難點與解決方案。
一、涉外家事非訴業務概述
(一)涉外家事非訴業務的特點
劉律師指出,涉外家事非訴業務具有跨法域、程序復雜、證據要求高等特點。由于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律師需熟練掌握國際私法規則,并注重程序破局與跨法協調。例如,在涉及境外資產時,常面臨管轄爭議、法律適用差異、執行困難等挑戰。劉律師強調,涉外家事非訴業務要求律師不僅精通家事法,還需了解所在國的文化差異,熟練掌握外語等,并能靈活運用協議、調解等非訴手段解決問題。
(二)涉外家事法律框架
劉律師梳理了涉外家事非訴業務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基本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專項規定。特別強調了2025年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對涉外家事實務的影響。此外,劉律師還詳細介紹了涉港澳臺家事法律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等文件,以及國際公約如《取消外國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2023年11月7日對中國生效)在實務中的應用。
二、涉外婚姻的非訴辦案技巧
(一)協議類處理
劉律師結合實務案例,總結了涉外婚姻協議類處理的要點,包括婚前協議、婚內財產約定等文書的起草技巧。她指出,協議需采取書面形式,內容具體明確,避免歧義,并注重涉外因素如法律適用、管轄條款的約定。同時,劉律師強調了簽署技巧的重要性,如分頁簽名、公證、見證等,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二)“雙線作戰”:訴訟與非訴相結合
針對涉外離婚糾紛中境外資產處理的難題,劉律師提出了“雙線作戰”策略,即通過非訴協商與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方式化解沖突。她以兩個典型案例為例說明了這一策略的運用:
案例2.1:加拿大離婚案
案件涉及中國籍夫婦定居加拿大,資產分布中加兩地。核心難點包括管轄爭議(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3條)、境外財產分割困境。劉律師團隊通過多輪協商施壓,引入資金監管機制,并利用加拿大“放棄居住權文件”等跨境法律工具,最終實現財產高效分割。
案例2.2:涉德離婚案
案件涉及德國籍配偶在華訴訟,男方試圖隱匿境外資產。解決方案包括階梯式釋放談判籌碼、把控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后的窗口期,并注意語言細節(如德語專用字符)。劉律師提醒,辦案中需提前確認涉外離婚的主管部門,確保程序合規。
劉律師指出,中國法院處理境外資產時有局限,如僅判決離婚不處理財產。因此,非訴手段如協議分割境內外資產成為重要補充。
三、跨境繼承的實務流程
(一)中德跨境繼承案
劉律師以一起涉及共同遺囑、多國繼承人的案例為例,解析了跨境繼承的實務流程。案件背景為被繼承人留下中德兩地遺產,涉及中國籍、德國籍的多個繼承人,以及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劉律師團隊通過研讀德國法律(如《德國民法典》第2265條關于共同遺囑的規定),在繼承人之間充分溝通,并指導程序性材料(如公證文件)的準備,順利幫當事人解決復雜的跨境繼承問題。
(二)香港遺產繼承案
案件涉及被繼承人在內地去世,香港遺產為有價證券,配偶放棄繼承。辦案思路包括:查閱香港法例中無爭議遺產繼承程序;向公證處申請死亡事實、親屬關系等公證;出具符合香港要求的法律意見書并辦理公證;最后通過外交部加簽認證。劉律師特別展示了法律意見書的范本,說明如何確保文件在香港法院的有效性。
四、非標類涉外家事專項服務經驗
劉律師以“取得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如何在華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為例,闡述了非標類服務的辦案方法論。案件背景為老林夫婦已入外籍,需開具作為中國公民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但面臨身份歸屬模糊、系統查詢困難等難點。劉律師團隊通過摘抄戶籍信息、嘗試線上查詢、與派出所溝通等步驟,最終采用變通方案:由公證處提供空白表格,派出所手工填寫并蓋章,再辦理公證。這一案例體現了“研究-堅持-靈活”的方法論,劉律師強調,對于非標業務,律師需創新思維,充分利用現有程序破局。
五、結語
劉律師總結,涉外家事非訴業務的要點包括程序破局、跨法協調、雙線作戰和把握時機。隨著全球化深入,涉外家事非訴實務日趨復雜,要求家事律師具備跨領域知識、國際視野和靈活應變能力。本次分享通過豐富案例和實操技巧,為參訓律師提供了涉外家事非訴業務的全面指引。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凱文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劉彥辛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