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文主要從現有法律法規及本次新冠疫情后政府相關部門出臺規范性文件的角度出發,整理了疫情發生后,普通個人(包括志愿者)擁有的生命保障權、獲取疫情信息等十四項權利,應當承擔的配合防控義務、不得歧視染疫人義務、相關信息報告義務等十五項義務;以及,染疫人(包括疑似染疫人)擁有的醫療保障權利、生命健康權、不受歧視的權利、要求轉診的權利等八項權利,應當承擔的配合檢查的義務、不得從事相關工作的義務、不得出境的義務等八項義務,并針對現有法律規范,就疫情管控措施、分類立法、個人隱私保護等內容提出了完善意見。
一、引言
2020年初,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我國,影響了每一個中國人。作為每一個個人,在疫情發生后,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現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存在哪些不足?現將與疫情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權利義務整理如下,并提供相關完善建議供參酌。
為便于表述,將與疫情相關的個人分為普通個人(含參與疫情防控的志愿者)與染疫人(含疑似染疫人)兩大類。普通個人是指與疫情相關的所有自然人。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疫情防控志愿服務的自然人。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符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診斷標準的自然人。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與疫情相關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已單列整理,不在本文整理的范圍內。
二、普通個人的權利義務
(一) 普通個人的權利
1. 生存保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2. 健康權不受侵犯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3.及時、準確、全面獲得疫情信息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慈善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志愿者服務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4.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的權利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5.平等、不受歧視的權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6.個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不被侵犯的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慈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志愿服務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7.征用財產補償權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8.獲得表彰、救助、補助或撫恤的權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志愿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9.志愿者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
《慈善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愿服務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0. 因疫情假期延長、延期復工獲得休息及正常工資的權利
《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上海市人社局權威解答》明確:……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11. 單位非員工自身原因停工停產獲得工資或生活費的權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2. 受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免責的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 訴權獲得保障的權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監督權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 普通個人的義務
1. 接受、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應當關心幫助、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3.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按要求進行消毒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4.發現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時報告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嚴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各項活動的緊急措施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6.配合各級政府在疫區內采取的交通封鎖措施,對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的衛生檢疫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7.配合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屬單位采取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8.配合政府及其部門調用物資、征用財物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9.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指派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疫區開展調查工作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10. 配合取證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11. 不信謠、不傳謠的義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2. 出、入境人員有主動接受檢疫的義務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七條規定: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第八條規定: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13. 信息告知的義務
《志愿服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14. 提供專門技能的志愿服務,接受技能培訓和按照標準要求提供志愿服務的義務
《慈善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15. 依法履行志愿服務的義務
《上海市志愿服務條例》第15條: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接受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二)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和人格、隱私等權利;(三)保守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從事與志愿服務活動宗旨、目的不符的行為;(五)不能繼續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時,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所列舉的志愿者志愿服務過程中所應當承擔的義務。
(三) 關于普通個人權利義務的完善意見
1.完善疫情期間的“謠言”認定標準
法律上對“謠言”的判斷標準為是否為虛假信息,現有各級法律規范中對與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違法性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并未有關于如何判斷構成“虛假信息”的定義。
現圍繞本次疫情,各種信息層出不窮,且因為個體認知的差異,真假難辯,建議在立法上完善“謠言”的認定標準,執法機關除了判定信息真假之外,應充分考慮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務的認知能力。如果主觀上并無惡意,行為客觀上也未造成嚴重損害的,我們對這樣的“謠言”應保持寬容的態度。
2.完善“硬核措施”的標準規范
疫情防控中,各地出現了各種封路、封村、設置路障攔截等“硬核措施”,這種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員流動的政府應急措施,是防控疫情的必須手段,也是每個公民應自覺履行和配合的法律義務。
但是建議各項“硬核措施”的出臺,既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相應的審批流程,同時,也應當完善相應的“措施”標準,建議制定統一的分級管理標準,依據疫情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3.完善相應的疫情補貼制度
本次疫情無可厚非地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企業面臨停工,員工面臨被裁員,國家在出臺補貼企業政策的同時,也建議出臺相應的政策,比如減免個人所得稅、增加就業機會等,以幫助員工渡過難關。
三、 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的權利義務
(一) 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的權利
1.醫療保障權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2.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3.不受歧視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4.分診、隔離治療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5.要求及時轉診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發現傳染病疫情時,醫療機構不得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6.知情同意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對病情、診療方案、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事項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權利。
7.隱私權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患者要求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8.依法獲得勞動法律法規保障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9.獲得救治費用保障的權利
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應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颊咝畔⒂涗浐歪t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后全國統一組織清算。異地就醫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按照《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異地就醫疑似患者醫療費用,按本通知第二條執行。
(二)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的義務
1. 染疫人應當主動、積極配合相關機關部門對疫情、自身病情進行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并實施相應的隔離措施
《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對于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之第一款規定: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將其隔離,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三十九條之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第八條之規定:各級法院要切實關心、愛護執行干警,加強對執行干警防范疫情的宣傳、教育,強化執行干警特別是外出辦案干警的自身安全防護。如發現執行干警或家屬有確診或疑似感染情況,應立即向當地防疫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協調送醫救治,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2.染疫人、疑似染疫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中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3.應如實報告病史等與疫情相關的信息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中規定:個人有隱瞞病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可以將其失信信息依法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采取懲戒措施。
4.若染疫人不幸被傳染至死亡的,其尸體應進行衛生處理及其就近火化,并告知其家屬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之第二款規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尸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尸體進行衛生處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條之第二款規定: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但對第八章規定以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不超過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的就地診驗或者留驗以及其他的衛生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患者遺體處理及相關人員防護。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對死者生前居住場所進行消毒,對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尸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規范處理,并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殯葬服務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第2.1.1條之規定:新冠肺炎患者(含疑似)遺體接運、火化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則,由當地殯儀館或民政部門指定的殯儀館負責承辦。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衛生防疫處理。對于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遺體,由所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規定,對遺體進行消毒、密封,密封后嚴禁打開。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在華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士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在境內死亡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遺體必須就地火化?;鸹蟮墓腔铱砂此勒呒覍僖庠高\輸出境。
5.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應禁止出境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對來自國外并且在到達時受就地診驗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準許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檢疫醫師應當將這種情況在出境檢疫證上簽注,同時通知交通工具負責人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6.染疫人應接受檢疫及衛生監督,避免病毒傳播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法》和本細則所規定的應當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是指:……(三)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四)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五)瞞報攜帶禁止進口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動物和物品的;……(七)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八)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九)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運尸體、骸骨的;……(十一)未經衛生檢疫機關檢查,從交通工具上移下傳染病病人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加型话l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7.染疫人禁止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8.染疫人應服從、配合執行對傳染病進行防控的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 關于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權利義務的完善建議
1.須完善疫情及疑似染疫人或染疫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均公布了疫情相關數據、醫療資源配置、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的相關信息,包括感染人數、治療情況、關于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行動線路圖等,但是各地標準不一,部分信息滯后,部分信息不透明,部分涉及侵犯了與疫情無關的個人隱私問題,因此,建議完善相應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疫情相關信息的披露內容、時間等作統一規定。
2. 通過制度完善,確保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獲得平等醫療保障的權利
本次疫情中,由于醫療資源有限,確診的核酸試劑盒也有限,導致許多疑似染疫人在癥狀明顯但未確診的情況下,無法得到與確診染疫人同樣的醫療救治權,其基本醫療保障權利受到了侵害。
建議完善相關制度,在突發疫情情況下,通過征用民用設施、調配其他區域醫療資源等措施,以盡量確保疑似染疫人及染疫人獲得平等醫療保障的權利。
3.對不同類別的傳染病分類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因傳染病的類別不同,進而其所采取的控制傳播措施亦不同。
為了控制其傳播途徑,除了禁止出境、出疫區等外,提議對不同類別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或與之密切接觸者所采取的隔離措施應進行分類立法、針對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