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7日,為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務院在其官網上發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38號令,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條例》以改革為引領、創新為支撐,構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國有資產管理公開透明、規范有效,提高國有資產利用效率,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本文旨在對《條例》的重要條款進行梳理與總結。
一、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范圍
《條例》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捐贈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具體如下:
二、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
《條例》指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并對其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同時,《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具體而言,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則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三、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
《條例》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同時還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條例》指出,資源配置須以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為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同時,《條例》要求配置資產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實施預算和績效管理。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應用國有資產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四、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預算管理和基礎管理
在預算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在基礎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同時,《條例》要求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通過將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基礎管理有機相結合和信息共享,可以建立起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以此避免“重購置、輕管理”等問題的發生。
五、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資產報告和監督制度
《條例》明確了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具體而言,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同時,對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條例》規定了不同條線的監督機制。具體而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若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違反國有資產配置要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明確法律責任,可以對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起到警示作用,進一步達成優化國有資產配置的要求。
六、結語
本次《條例》的出臺,提升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層級,是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而成,其明確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所涉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進而提高其權威性與約束力,使問責得以落實到位。相信通過本次立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能得到進一步改善,進而使國有資產管理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