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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公司關聯交易業(yè)務操作指引(2026)(試行)

    日期:2026-03-13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jié) 關聯關系

第二節(jié) 關聯方

第三節(jié) 關聯交易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審查

第一節(jié) 信息披露審查

第二節(jié) 決策程序審查

第三節(jié) 實質公平審查

第四節(jié) 交易合同審查

第四章 關聯交易風險防范

第一節(jié) 不當關聯交易

第二節(jié) 法律風險

第三節(jié) 風險防范

第五章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第一節(jié) 上市公司關聯人和關聯交易

第二節(jié) 信息披露

第三節(jié) 決策審議

第四節(jié) 違規(guī)后果

第六章 關聯交易爭議解決

第一節(jié) 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第二節(jié) 交易合同效力糾紛

第三節(jié) 公司決議效力糾紛

第七章 附則



律師辦理公司關聯交易業(yè)務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了完善。為規(guī)范律師辦理公司關聯交易相關業(yè)務,發(fā)揮律師在前述法律服務中的作用,現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主要從關聯交易的定義、關聯交易的審查、關聯易風險防范、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爭議解決等方面,為律師承辦公司關聯交易相關業(yè)務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與工作要點提示。

第二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jié) 關聯關系

第三條 《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yè)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四條 律師在對關聯關系進行識別時,應當注重兩項核心標準:其一為控制標準,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其二為可能導致公司利益移轉標準。

【律師工作提示】《公司法》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以下簡稱《會計準則36號》)在關聯關系認定上均以“控制”為核心,但《公司法》側重直接與間接控制,《會計準則36號》強調一方控制與共同控制。《公司法》以“可能導致利益轉移的關系”為兜底,《會計準則36號》則以“重大影響”為補充。

第二節(jié) 關聯方

第五條 關聯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體:

(一) 公司控股股東;

(二) 公司實際控制人;

(三)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

(五) 上述(一)至(四)類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yè);

(六) 與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

(七) 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主體。

第六條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七條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第八條 實際控制人可通過間接持股或股權代持安排、特殊協議架構、親屬關系或任職等非直接方式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法院在認定實際控制人時,會綜合考量:實際持股情況,對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的影響力,對公司人事任免的決定權,對公司資金的支配使用權,相關協議內容及是否存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過度支配與控制行為等因素。

第九條 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成員或依法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選舉產生的監(jiān)事會成員或依法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的范圍,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實務中需注意“事實董事”實際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認定,應結合法律、章程關于董事職權的規(guī)定,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實施的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行為進行判定,具體情形可以包括:以董事身份參加董事會會議;以董事身份簽字;以董事名義對外簽訂協議;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股東會授予董事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實務中應注意“影子董事”承擔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行為要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明確的指示行為,該指示導致董事或高管實施了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過錯,既包括故意實施損害行為,也包括因重大過失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三)結果要件: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既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如資產流失、商譽損害等),也包括非財產性損害(如股東權利行使障礙等);(四)因果關系要件:需同時滿足雙重因果關系:一是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指示與董事、高級管理人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二是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第三節(jié) 關聯交易

第十二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所發(fā)生的交易。

【律師工作提示】《公司法》未規(guī)定關聯交易的定義,僅規(guī)定了關聯關系的定義。律師辦理業(yè)務時可參考《會計準則36號》對關聯方交易的定義,即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十三條 關聯交易的類型,按照具體內容區(qū)分,通常包括:

(一) 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 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 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 擔保;

(五)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 租賃;

(七) 代理;

(八) 研究與開發(fā)項目的轉移;

(九) 許可協議;

(十) 代表企業(yè)或由企業(yè)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 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按照關聯交易的行為模式區(qū)分,通常包括:

(一) 直接的或者狹義的關聯交易,是指直接發(fā)生在關聯方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例如公司直接將其資產出售給關聯方或者向關聯方購買相應資產;

(二) 間接的或者廣義的關聯交易,是指特定主體通過其關聯的主體,間接與公司進行交易。

按照關聯交易的關聯方性質區(qū)分,通常包括:

(一) 與自然人發(fā)生的關聯交易;

(二) 與法人發(fā)生的關聯交易。

第十四條 《公司法》并不禁止關聯交易,其關于關聯交易的規(guī)則主要在于規(guī)制和矯正關聯方濫用關聯關系或交易優(yōu)勢地位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審查

第一節(jié) 信息披露審查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以及與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述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不能利用的商業(yè)機會除外),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

【律師工作提示】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在關聯交易前將關聯交易信息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外,從規(guī)范公司治理和降低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身法律風險的角度考量,律師可建議相關人員在合同等關聯交易文件簽署后報公司留存?zhèn)浒福⒃陉P聯交易協議、合同履行完畢后向公司書面報告。

律師在辦理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審查業(yè)務時,還應當及時督促和協助公司建立健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審查機制,完善披露義務人、披露內容以及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全的督促追責機制,確保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規(guī)范完備,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第十七條 律師應就向董事會或股東會報告或依法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進行審查,確保符合以下要求:

(一) 合規(guī)性:關聯交易信息形式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要求;

(二) 充分性:關聯交易信息內容應包括關聯方關系、交易實質、定價依據、審議程序等核心要素;

(三) 及時性:關聯交易信息應滿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關于關聯交易報告或披露的時限要求。

第十八條 律師應注意逐項核查關聯交易的以下信息披露要素:

(一) 關聯方:律師應當從股權穿透角度,審查披露義務人是否完整披露關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是否存在通過代持、協議控制等隱匿關聯關系的情形;

(二) 交易實質:律師應當從買賣、服務、擔保、借款等關聯交易類型角度,審查關聯交易是否準確分類,交易背景及商業(yè)必要性是否充分說明;

(三) 定價公允:律師應當從是否披露市場價、協議價、成本加成等定價政策及參照依據,是否與獨立第三方交易價格存在重大差異及原因等角度,審查關聯交易的定價是否公允;

(四) 審議程序:律師應當從是否披露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內部決策表決情況,關聯方是否回避表決及回避表決的執(zhí)行情況等角度,審查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

第十九條 律師應特別關注關聯交易的以下高風險披露瑕疵:

(一) 重大性遺漏:未按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將一定期限(如:三年)內持續(xù)與同一關聯方多次交易且累計計算后達到披露標準的關聯交易合并進行披露;

(二) 誤導性表述:使用諸如“市場價格”“行業(yè)慣例”等模糊性表述披露,未提供具體數據支撐。

第二十條 律師應按照如下路徑對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進行合規(guī)審查:

(一) 文件交叉驗證:比照交易合同、審計報告、內部決議文件等原始資料,核查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二) 公開信息比對:通過工商登記、信用報告等第三方渠道核驗關聯方關系披露的完整性;

(三) 行業(yè)慣例參照:參考同行業(yè)公司披露范例,如醫(yī)藥企業(yè)與醫(yī)藥合同銷售組織(CSO)之間的協議應符合行業(yè)特有交易類型披露的充分性標準。

第二節(jié) 決策程序審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以及與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不能利用的商業(yè)機會除外),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不得參與表決,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注意審查關聯交易決策程序是否符合合規(guī)要求:

(一) 決策合規(guī):根據關聯交易的金額及性質,準確匹配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主體,杜絕越權決策審批;

(二) 程序合規(guī):嚴格執(zhí)行關聯方回避表決、會議召集通知、投票計票等法定程序;

(三) 證據合規(guī):完整保存與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相關的會議通知、表決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確保證據鏈完整可追溯,經得起司法檢驗。

第二十六條 律師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一) 決策機構權限:核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關聯交易審查的授權權限,準確劃分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若董事會行使決策權,需查驗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會的專項授權文件,確認授權金額和授權期限;

(二) 回避表決程序:交易相對方是公司股東、董事,或受其控制的法人等直接關聯方,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及代持人等間接關聯方,則該股東或董事均應回避表決。

第二十七條 律師對關聯交易的回避表決進行審查時,應當重點關注如下內容:

(一) 事前申報:關聯董事或股東應當在決策會議召開前提交書面回避聲明;

(二) 現場核驗:會議主持人應逐項詢問關聯關系,并記錄于會議紀要;

(三) 回避隔離:關聯方不得參與議案討論及表決,需離場或保持沉默;

(四) 結果標注:決議文件須載明關聯方回避后,非關聯表決權通過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律師應當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中的會議程序進行如下合法性審查:

(一) 會議召集程序: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會議通知,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提前發(fā)出,載明交易詳情及回避提示,通知方式需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并保存送達證據。

(二) 會議表決與記錄:涉及關聯交易的議案須單獨審議,不得與其他事項捆綁表決。采用紙質投票時,非關聯方需在簽字版表決票上注明身份,會議全過程建議錄音錄像,重點記錄回避表決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九條 律師應當對關聯交易中的決策程序瑕疵做如下處置指引:

(一) 可補救的瑕疵情形:對于輕微程序缺陷,如通知期限未達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期限但全體出席,由全體非關聯股東或非關聯董事簽署《程序追認書》;

(二) 對于關聯方范圍遺漏:應當補充披露關聯關系,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 律師在對國有企業(yè)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進行審查時,應當確保國有企業(yè)關聯交易同步存檔《“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登記表》,并經黨委會前置討論。

第三十一條 律師對于如下違法違規(guī)的關聯交易決策,應當關注決策的法律效力風險:

(一) 重大交易未依法依規(guī)決策;

(二) 應當回避表決的股東或董事未回避表決;

(三) 存在偽造投票記錄、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形。

第三十二條 律師在審查關聯交易決策程序時,應當關注如下風險控制事項:

(一) 證據固化:會議現場配備錄音錄像,表決程序可由律師見證;

(二) 交叉驗證:比對決議文件、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三) 持續(xù)督導:建立關聯交易臺賬,對臨近授權值的交易自動預警;

(四) 合規(guī)提示:發(fā)送《決策程序合規(guī)提示函》,列明未履行程序的后果;

(五) 違規(guī)報告:審查中若發(fā)現關聯方操縱表決,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在對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進行審查時,應當督促并協助公司建立合法合規(guī)的關聯交易決策機制,重點關注決策權限及回避表決,規(guī)范決策會議程序,確保關聯交易的決策合規(guī),杜絕或有效預防決策瑕疵,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

第三節(jié) 實質公平審查

第三十三條 當公司存在交易需求,同時關聯方也能滿足公司的交易需求時,公司允許正當的關聯交易發(fā)生。關聯交易的實施正當性一般包括:

(一) 應當以真實需求為導向,遵循市場化原則,不得以關聯交易作為利益輸送、規(guī)避監(jiān)管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手段;

(二) 應當具有明確的商業(yè)目的和合理的經濟實質,交易條件應當公允,不得損害公司、股東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三) 應當具有正當的商業(yè)目的,可以有效利用資源、提高效率,不得以規(guī)避法規(guī)、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等非法目的進行;

(四) 公司應當確保關聯交易具備合理的商業(yè)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依規(guī)實施;

(五) 關聯交易的對價應當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則,不得以顯失公允的價格或者其他不正當條件損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條 當難以判斷交易對價是否公允時,可以通過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協助判斷,例如通過聘請評估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以便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

【律師工作提示】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對價公允”,可從以下角度審查:

(一) 比較關聯交易價格與市場價格,同等條件下是否偏離正常交易價格;

(二) 衡量交易條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條款,如單方定價權、超常規(guī)的履約安排、排他性條款、隱性擔保等;

(三) 綜合評估交易是否等價有償,交易中是否存在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利益輸送行為,特別是表面低價、變相高價等行為;

(四) 是否存在替代交易方,即公司是否愿意以同等條件與第三方交易。

第三十五條 關聯交易的開展應當以公司整體利益為核心考量,應當符合公司利益,不得因關聯方關系而使公司在交易中處于不利地位。

第三十六條 關聯交易中,應當充分考慮公司的長期發(fā)展戰(zhàn)略和整體利益,交易需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同時,需審慎評估交易是否符合公司主營業(yè)務發(fā)展方向,是否能為公司帶來可量化的經濟利益,是否可為公司帶來技術、渠道、品牌、戰(zhàn)略資源等方面的提升。

第三十七條 關聯交易應當符合常規(guī)的商業(yè)邏輯,能夠互惠互利,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優(yōu)化資源配置。

第三十八條 關聯交易應當具有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防止以關聯交易代替正常市場交易,從而影響公司獨立性和公允性判斷。

第三十九條 關聯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交易結構清晰、權責明確。

第四節(jié) 交易合同審查

第四十條 審查擬簽署合同的主體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關聯方,首先審查時應當縱向穿透審查至交易方的實際控制人,其次橫向審查是否存在股權控制或其他支配地位。

第四十一條 如果合同雙方存在關聯關系,需要進行交易必要性審查,審查要素通常包括:

(一) 交易為公司正常運營所必需。對于公司常規(guī)的有計劃采購,關聯方作為普通的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通過“貨比三家”或招投標參與交易;對于公司的生產經營環(huán)節(jié)依賴特定的產品或服務,而關聯方恰好能提供符合質量或標準要求的產品或服務,且在市場上難以找到同等條件的替代供應商,此交易則顯著具有必要性。

(二) 交易有助于公司實現戰(zhàn)略目標。若公司正處于業(yè)務轉型階段,與關聯方的交易能夠幫助公司進入新的市場領域、獲取關鍵技術或資源,從而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地位,此交易也具備必要性。

(三) 交易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通過對比與關聯方交易和與其他非關聯方交易的成本、收益情況,評估該交易是否能夠在合理的成本范圍內為公司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四) 綜合效益最優(yōu)。最低價并不代表最優(yōu),如果與關聯方的交易雖然在價格上可能稍高,但最終綜合效益優(yōu)于其他選擇,那么該交易也可認為是必要的。

第四十二條 在關聯交易存在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還要審查交易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和不利影響。重大交易應當對交易方進行資信調查,避免公司陷入法律糾紛、財務困境或聲譽損害等風險。

【律師工作提示】對于交易必要性和風險性審查,建議形成詳細的書面報告,記錄審查的過程、依據和結論,以便公司管理層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查閱和監(jiān)督。在審查過程中,若發(fā)現交易缺乏必要性或存在重大風險,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或終止交易的建議,以確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經調查評估,關聯方存在難以防控的重大法律風險或財務風險,難以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聲譽的,應當建議終止簽約,避免造成進一步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律師審查交易條款時,需重點判斷是否有利維護公司利益和交易目的的實現,不同業(yè)態(tài)、不同企業(yè)、不同類型的合同,審查重點可以有所側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一) 交易價格的公允性;

(二) 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及保障措施;

(三) 合同價款的支付條件;

(四) 知識產權保護;

(五) 違約條件;

(六) 爭議解決與管轄;

(七) 其他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四條 律師在審查交易文件時,對于顯失公平的條款應當予以修改,對于確有必要但遺漏的條款應當補充完善。對于重要條款存在重大分歧,應當建議重新協商、談判,確定交易細節(jié)。

第四章 關聯交易風險防范

第一節(jié) 不當關聯交易

第四十五條 關聯交易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報告或披露程序、決策程序和實質公允的任一條件,或者關聯方利用關聯交易規(guī)避法定義務或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構成不當關聯交易。

不當關聯交易可以表現為以下形式:

(一) 無償或低價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產品、股權及其他財產,提供服務、勞務等;

(二) 高價購買關聯方出售的資產、產品、股權及其他財產,接受服務、勞務等;

(三) 無償或以低于合理的市場利率為關聯方提供資金、擔保等;

(四) 未履行關聯交易報告義務、未經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的決策程序,或決策程序未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回避表決機制等而進行的關聯交易;

(五) 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而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利用關聯關系與公司進行交易造成公司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jié) 法律風險

第四十七條 不當關聯交易存在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第四十八條 對于未經公司內部程序或存在程序瑕疵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合同并不必然因此而無效。公司的內部程序是否合法通常不影響公司外部民事行為的效力。

第四十九條 關聯交易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虛假的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和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的,存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第五十條 關聯交易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欺詐手段實施、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受第三人欺詐實施、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情形的,存在被撤銷的風險。

第五十一條 因不當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實施不當關聯交易的關聯方,存在被公司及其股東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所得的收入應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二條 如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公司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加收利息。

第五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通過實施不當關聯交易而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存在犯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風險。

第五十四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實施不當關聯交易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存在犯職務侵占罪的風險。

第五十五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不當關聯交易為親友牟取利益,致使國家利益、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存在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風險。

【律師工作提示】除了民事責任外,律師應當提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注意刑事方面的責任。2024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二)》),對于違反忠實義務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原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進行了修改,將原來僅適用于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犯罪擴展至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 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實施或指使相關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違反關于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則存在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風險。

第三節(jié) 風險防范

第五十七條 律師可以協助公司建立關聯交易主體的識別機制,對于日常交易中存在的關聯方進行識別和披露。

第五十八條 律師可以協助公司完善關聯交易的定價審查機制,確保關聯交易價格不偏離正常的市場價格。

第五十九條 律師可以協助公司完善公司章程關于關聯交易的各項規(guī)定,包括: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報告程序、批準程序等,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相關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確保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依法履行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完整、準確地向股東、監(jiān)管部門和社會公眾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不當關聯交易的責任追究機制,對于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而進行的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及時追究相關過錯方的法律責任,挽回公司的損失。

第五章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

第一節(jié) 上市公司關聯人和關聯交易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關聯自然人。認定關聯人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定義參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相應板塊上市規(guī)則。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已經導致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由公司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過證券交易所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填報和更新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信息。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體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fā)生的、導致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關聯交易類型參見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相應板塊上市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fā)生的交易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應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后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并及時披露:

(一) 與關聯自然人發(fā)生的交易,金額(含債務、費用)在30萬元以上;

(二) 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一定比例以上,具體參照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相應板塊上市規(guī)則。

第六十七條 除關聯擔保外,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fā)生的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或者市值一定比例以上的,應當披露審計或評估報告,并提交股東會審議。具體參照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相應板塊上市規(guī)則。

日常關聯交易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評估。

若共同出資設立公司且所有出資均為現金、股權比例按出資比例確定的,可豁免股東會審議。

未達到上述標準,但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基于審慎原則要求,或公司章程、自愿提交股東會審議的,應當參照前述標準履行審議與披露義務。

第三節(jié) 決策審議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其表決權不計入表決權總數。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股東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fā)生的交易,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免于按照關聯交易程序審議和披露,參見各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相應板塊上市規(guī)則。

【律師工作提示】對于“免于審議和披露”的情形,律師應審慎判斷,尤其是“單方面獲益”和“定價為國家規(guī)定”等情形,需有充分、明確的依據,并建議即使免于正式程序,也在內部文件中留有記錄,以備核查。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決策審議,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 經全體非關聯董事過半數審議通過;

(二) 經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決議;

(三) 提交股東會審議。

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應要求其提供反擔保。

第四節(jié) 違規(guī)后果

第七十二條 除本指引第四章第二節(jié)所列法律風險外,上市公司如通過隱瞞關聯關系等方式規(guī)避信息披露、報告義務,中國證監(jiān)會可依據《證券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當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存在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風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同樣存在上述風險。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依規(guī)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關聯交易爭議解決

第一節(jié) 損害賠償責任糾紛

第七十五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作為被侵害利益的一方,有權作為原告向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過錯方對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工作提示】律師應注意,司法審判實務中對于公司或股東就關聯方的關聯交易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在案由歸類和管轄法院的確定方面,并不統(tǒng)一。多數案例中法院認為本質上屬于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部分案例中,法院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責任糾紛的規(guī)定”“因案件審理可能涉及收集調取與公司利益相關證據、審查股東代表訴訟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等”“案件涉及的公司股東身份認定、代表訴訟前置程序、代表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確定、勝訴利益歸屬等均具有公司的組織法性質,涉及公司利益,以方便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等理由,認為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律師在辦理股東代表訴訟時,應注意審查當事人的股東資格,以及股東是否已經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書面請求公司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履行了前置程序而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拒絕或怠于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七條 公司或股東提起關聯交易損害賠償之訴,應當就關聯交易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造成公司利益損失,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或股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時,可以同時主張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從事關聯交易而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七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工作提示】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的原告為利益受損的公司股東,無需履行書面請求公司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第七十九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關聯交易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工作提示】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原告為公司債權人。律師在辦理股東通過其控制的關聯方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中,可以利用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人格橫向否認制度,將賠償責任的主體擴大為包括股東控制的其他實施關聯交易的關聯方,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jié) 交易合同效力糾紛

第八十條 公司認為關聯交易存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可以就關聯交易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交易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

第八十一條 股東經履行書面請求公司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但監(jiān)事會或董事會拒絕或怠于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

第八十二條 公司債權人認為公司和關聯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律師工作提示】關聯交易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的管轄,首先需要審查合同關于管轄的約定。如合同存在關于爭議解決管轄的約定,原告為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仍受有關約定管轄的約束;公司債權人、股東等非合同當事人,因與合同有利害關系而作為原告起訴的,應當適用合同糾紛關于法定管轄的規(guī)定。關聯交易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的法律適用,與普通的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并無實質差別,同樣適用《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規(guī)定。訴請確認關聯交易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應一并主張相應利益歸入公司。

第三節(jié) 公司決議效力糾紛

第八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于關聯交易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確認決議無效糾紛,應由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與決議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作為原告,以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則可依法列為第三人。

第八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關聯交易事項的決議時,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但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除外。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律師工作提示】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原告僅限于公司股東,且其在起訴時應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但股東資格因決議被剝奪,或股東資格雖自決議后取得,但決議因存在瑕疵而損及公司、進而影響股東利益的情形除外。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指引的起草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五)》;

(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七) 《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jiān)管要求》;

(八)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

(十一)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chuàng)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

(十二)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2025年3月修訂)》;

(十三)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

(十四)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

(十五)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7號——交易與關聯交易(2025修訂)》;

(十六) 《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

第八十六條 本指引成稿于2025年9月1日。本指引內容僅依據該期限以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法院的司法解釋等為依據。

第八十七條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與商事專業(yè)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辦理相關業(yè)務時參考。

 

 

【執(zhí)筆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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