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下午,上海律協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民盟上海委員會法制委、上海司法研究所四家單位聯合舉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行政法律問題研討會”。研討會由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長楊寅教授主持,民盟上海委員會法制委主任、上海律協監事長厲明致辭,并邀請上海政法學院夏善晨教授、上海對外經貿大學蔡建敏教授,以及融孚所倪建林律師、胡光所許江暉律師等專家作主題演講。上海律協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趙平律師、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阮露魯律師作總結發言。
一、自貿區行政法律實務具體問題
(一)自貿區設立背景
蔡建敏教授從兩個方面重點介紹了有關設立自貿區背景:
一是國家設立自貿區的戰略考量:現階段我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面臨國內國際兩大困難。國際經濟貿易體系已經發生了大調整,出現了許多更高標準的新型貿易投資規則(如TPP,TTIP等)。而在這種調整中,中國未能及時地參與其中,中國經濟有被邊緣化的風險。改革在國內同樣面臨困難,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現今各種利益錯綜復雜,平穩和諧改革存在難題。中國能否實現新的經濟突破取決于這輪改革,而要想打破僵局,必須“以開放促開放,以開放促改革”,通過對外開放來促進國內經濟改革,以經濟改革促進政治改革。自貿區設立具有制度創新性質,有利于促進國內改革平穩有序進行和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界定自貿區概念:國際上自貿區有六個類型,是高度法治下的貿易、投資和服務自由,強調自由。上海自貿區與國際自貿區的概念有所不同,上海并非自由港,不具備完全自由的商務環境,承載的是服務、貿易、投資、金融便利化的任務。上海自貿區要達到它的目標,需要一系列強有力的舉措來支持。
(二)自貿區行政管理
夏善晨教授提到,按照浦東開發規劃,外高橋布局就是自貿區(當時按海關相關標準為保稅區)。自貿區現有領域其實是四個點狀區域(即外高橋保稅區、物流園區、機場綜合保稅區以及洋山港),并不是一個真正的行政區域概念,而是一個保稅監管區。
要解決自貿區的行政管理問題,首先是明確行政區域。明確行政區域方法有二:一是擴容;二是明確其行政區域。同時行政區域管理模式從O型向U型轉變。U型管理模式中,區域范圍如不明確,不能畫四個U型進行管理。其次是明確行政執法權限:目前為止,法律法規對于綜合行政執法授權尚不明確。
再次是確定行政管理模式。現階段管理模式是綜合性管委會,力求自貿區的國際化、法治化和市場化的平衡:一是改變傳統管理機制,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同時要應用信息共享,公開、及時、透明地實行高效管理;二是先行建設信用評價體系、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相結合的創新體系,采用柔性管理方法,利用社會創新體系來管理,比如說第三方的管理,政府少作為甚至不作為;三是鑒于現在已經進入大數據時代,要重視自貿區發展過程中整體數據的流程和分析,充分重視現有數據在發展未來經濟中的作用,以此發現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從而順勢而為,獲得發展契機。
(三)負面清單
蔡建敏教授認為,一般意義上負面清單含義是即除了不可以做的、其他均可以做。其有兩種模式:“非禁即可”模式(沒有禁止即可以做)和國民待遇特例(限制權利清單)模式。這與中國傳統審批制截然不同。因為審批制原理是某件事本不可以做,只有在得到政府審批后才可以做。因此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是重要的政府管理模式改革。現階段自貿區并非實行純粹的負面清單,而是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的組合,同時負面清單也存在范圍過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目前負面清單應該是僅適用于投資領域的,不能適用于服務貿易。因此,現階段負面清單是中國特色的負面清單,并非一般意義上的負面清單,它僅適用于投資領域。
倪建林律師認為,自貿區聚焦點是貿易便利化、投資自由化、金融國際化和行政管理法治化。投資自由化中,最突出亮點有二個:
一是“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雖然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與真正意義上負面清單有所區別,但這仍不失為管理模式上的巨大進步。
二是六大領域開放,即正面清單上六大領域在自貿區以外的地方是被禁止的,唯獨在自貿區可以開放進行。自貿區實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備案政策,無需商務部、發改委事前審批,減少耗時,便利投資。至2013年11月底,在自貿區已設立了五家對外投資平臺性質的企業。
許江暉律師認為,自貿區政府職能轉變與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是相輔相成的。減少行政權力的干預,放寬準入限制都會大大提高經濟活力。
但首次公布的負面清單是令人有些失望的。如從事干細胞研究的當事人本以為在自貿區可獲得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但根據負面清單的相關規定,該行業在自貿區內仍是禁止的。同時,外商投資、境外投資的管理模式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降低外商投資的門檻,但行政管理體制并沒有發生實質變化,依然是發改委、商務部雙軌管理的模式。在外商投資的行政許可領域并沒有太大的改變。當事人有興趣涉及的賽車用輪胎進出口以及信用消費卡等領域,很可能無法開展。在自貿區內設立民營銀行的實施細則仍未到位,自貿區內的稅收政策也未明顯放寬。這應該是對全國情況總體考量而作出的決定,但似乎不符合自貿區設立的目的。
趙平律師認為,負面清單的實際意義與其應有之意不同。在自貿區中,負面清單沒有禁止的很多方面仍然是不允許做的。
(四)企業設立注冊
在互動階段,與會人員討論了在自貿區注冊公司時,其注冊地是否可以是虛擬注冊地址的問題。有的律師認為,根據李洪華律師的觀察心得,既然需要簽訂租房合同,那么就是表示只允許以實際注冊地址進行注冊。
二、自貿區設立與律師執業機遇
蔡建敏教授認為,自貿區建設為貿易、服務和金融等領域提供了便利,與上述領域相關的律師業務肯定會大幅增加。
倪建林律師認為,設立自貿區以及頒布相關政策無疑為律師帶來了機遇,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在自貿區設立的貿易企業;二是在自貿區設立的海外投資企業;三是正面清單中所開放的六大領域;四是負面清單管轄之外的企業設立程序更加便利。
許江暉律師認為,自貿區相關立法粗糙倉促,操作性不強,律師要以平常心看待自貿區,給政府一定時間,同時要以自身了解的相關規定及知識,引導當事人正確地看待自貿區,理性投資。
三、自貿區建設存在的行政法律問題和完善建議
蔡建敏教授認為,自貿區承載著重要戰略意義、任重道遠。現在所計劃的三年時間是遠遠不夠的。同時自貿區中所要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取決于金融改革,而金融改革權力并不在自貿區管委會,而是在央行。如果央行在金融改革中未能大膽突破,那么自貿區也就不可能會有實質性的突破。
倪建林律師認為,自貿區存在的問題,首先是核心的金融自由化程度不夠,央行不久前頒布的自貿區三十條,太過宏觀,不易操作,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其次是一體經營面臨問題:央行文件中表明,允許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同時審批模式也從先證后照模式發展到了先照后證模式,也就是允許先拿牌照,再完成相關審批。但央行有關規定中并沒有明確,在自貿區取得上述證照的企業是否允許在自貿區以外的其他地方進行相關經營活動。現實中,因為錯綜復雜的地方利益,往往會使這樣的企業在其他地方的經營面臨許多的麻煩。再次是現在的負面清單存在不足,負面清單能否有大的突破仍然有賴于中央政府政策。
阮露魯律師認為,自貿區建設中,政府職能轉變是核心的問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要發生轉變。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自貿區建設可以作為金融改革的試點。金融改革涉及諸多部門,主要是取消外匯管制和轉變央行職能問題。外匯管制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最大障礙。央行職能目標多元化不利于經濟發展。央行職能應單一化,即央行僅具有維護貨幣價值穩定的職能,放棄利率管制。
(上海律協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國際貿易與反傾銷業務研究委員會供稿)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