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保險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研究”研討會在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400號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703會議室順利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保險委員會主辦、 上海律協保險法研究委員會 協辦。與會人員包括上海律協保險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知名保險法學者、保險監管部門領導、資深法官、保險公司法務主管,共計30余人。各位專家就共同關心的保險交易如何適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和企業財產一切險的保險利益問題進行了積極熱烈的研討,增進了交流和學習。
關于第一個議題保險消費者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上海律協保險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周波律師認為,國外法制和金融制度發達國家都有此方面的成熟立法,可以作為我國相關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鑒。例如美國就在2010年專門創設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但是該法案區分不同的金融領域,對銀行按揭、信用卡等服務和保險領域的消費者作為保護的對象,而對于股票、證券和債券購買者由專門的金融和公司法律制度予以保護;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制也區分專業金融消費者和一般消費者。反觀我國的新消法只是在第28條增加了“證券、銀行和保險服務”的字眼,對具體的保護領域未做詳細區分。這可能是將來金融消費者保護需要改進的地方。有法官表示同意周波律師的觀點,但是認為當前立法中明確加入了“證券、銀行和保險”,如果真出現相關案件,法院肯定會適用消法中的新規定作為審判依據。
關于第二個議題財產一切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上海律協保險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周波律師和副主任楊飛翔律師都與現場的法官、專家進行了互動。大家最后一致認為作為倉儲方的倉庫所有人對于貨物不享有所有權,但是會因為貨物壞損而對外承擔責任,倉儲方對被看管中的貨物享有賠償責任方面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其沒有對外實際承擔責任,則保險公司不能對其進行理賠。
本次研討會的順利召開為大家更好理解和正確運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企業財產一切險的保險利益問題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臺,取得了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