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由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并購與重組專業委員會舉辦的為期兩天的“并購重組律師實務”培訓在上海財經大學國定路校區紅磚樓3樓報告廳舉行。本次培訓同時以線上直播的形式配套開展。共50名律師線下到場參與培訓,累積近1,500人通過線上直播形式觀看了本次課程。
本次培訓由上海律協并購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委員、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孫建鋼律師主持,并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樓春晗律師、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賢律師、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孫建鋼律師與劉欣律師、上海卓之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禮軒律師分別以并購重組相關的律師實務為題進行了演講。
一、樓春晗:那些年,他們踩過的坑--投資并購法律問題案例解析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樓春晗律師以投資并購項目開展的時間線為視角,從并購前的準備、意向協議、法律盡職調查、協議與談判、程序性風險等五個方面進行了當天的投資并購法律問題案例解析演講。
(一) 并購前的準備
a) 需厘清的問題
在并購前需厘清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即:(1)并購完成后標的公司的經營由誰主導,并購方與其他股東、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制衡;(2)對并購方而言,需要確定并購是產業目的還是財務目的;(3)從與并購方主業的關系的角度,還要考慮跨行業并購是否會引起監管關注、被并購企業性質是否會變更(民營變國資)、員工身份是否會變更、內部治理及合規要求是否有根本性的變動;(4)在并購后標的公司的未來規劃方面,考慮標的公司是成為被并購方業務的組成單元,還是有獨立資本運作甚至分拆上市的計劃;(5)在與標的公司其他股東、經營管理層利益綁定的機制,以及在不同的角色定位角度方面,考慮如何保障并購方的權益;(6)并購后的管理機制,是納入并購方的管理體系,還是維持標的公司原有的管理模式。
b) 為什么要并購--目標資產有什么
目標企業是否有亮眼的業績、是否屬于優質的資產和稀缺的資源、是否擁有優秀的團隊和領先的技術、是否處于獨家的賽道和美好的前景,還是有便宜的價格或好看的財務數據都是考慮為什么要并購目標資產時的考量因素。
c) 怎么打動對方--標的資產缺什么
從收購方的角度去考慮怎么能打動交易對方,可從資金、團隊、業績、產能、品牌、渠道、靠山等因素去考慮。
d) 標的資產的初步畫像
從境外資產、輕/重資產情況、股權結構、歷史沿革是否復雜、獨立性是否有瑕疵、經營資質和牌照、是否為家族企業、科學家型創始人等要素來確定標的資產初步畫像。
e) 交易模式—確定盡調范圍、交易文件、談判策略
在交易模式的確定過程中,要解決以下問題,即收股權還是收資產、是收現有主體還是新設主體進行資源投入與整合后作為收購標的、控股還是參股、是一次性交易還是分階段交易、是增資入股還是購買老股、是境內交易還是境外交易、是否設立SPV作為投資主體、是否需要聯合其他主體共同實施并購、是否需要外部融資、并購前后是否要進行資產、債務重組、如何設定交割條件、如何綁定必需的資產、品牌、技術、渠道、團隊等資源,確保實現并購目的。
(二) 意向協議
a) 意向協議的內容
達成初步意向后,交易方簽署并購前期協議(termsheet/意向書/框架協議/備忘錄)。意向協議中可明確并購標的價格或估值方式、被投資企業(原股東)應負的主要義務和投資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權利交易進程(盡調和成本負擔)、并購的前提條件、排他權、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如違約金)、保密期限、文件效力等。其中,樓律師特別提示了排他性條款、保密條款的重要性以及TS的法律效力。在簽署意向協議后,一般目標公司會對收購方/投資方開放盡職調查。
b) 未簽署意向協議的風險
雖然,意向協議一般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但實操案例中,若不簽署TS,后續談判的關鍵條款可能出現重大變更,從而對交易產生不利影響。
(三) 法律盡職調查
a) 法律盡職調查的概述
中介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發現標的公司的法律問題,給投資方決定是否投資、價格的談判、交易架構的安排、交易文件的風險防范條款設置提供依據和基礎。
盡調的范圍分為全面核查、重點核查和外圍核查;盡調的重點內容主要包含基本情況、主體資格、經營及業務資質、主要資產、關聯方、合規經營、重大債權債務、對外擔保、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情況等;盡調的方式可采取資料審核、現場走訪、核查原件、人員訪談、客戶與供應商調查、公開數據與輿情核查等。
盡調范圍的選擇也受標的情況、并購進度時間要求等各種因素的影響。現場走訪具有必要性,需強調對于重要資質證照、重大合同原件核查的重要性。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要眼觀四路、耳聽八方,根據蛛絲馬跡深挖線索,形成書面證據,用作底稿,在此過程中,哪里有文字,哪里就有信息;不要忽視非重要人事、重要的事要問三個人(多人)、在非正式場合了解信息。
b) 并購盡調中的主要法律關注問題
在并購盡職調查中應關注獨立性、股權權屬、治理結構、出資、主要資產/資源瑕疵、經營合規性、重大問題、核心人員穩定性、或有負債,其中或有負債因為其隱蔽性,幾乎成為很多股權類交易的最大痛點。
c) 其他關注的問題
盡調中有一些關注的問題可與其他中介機構合作開展,如重大債權債務、業績水分、第三方不利影響。
d) 案例分享
樓春晗律師通過某上市公司收購以及部分資產二次收購剝離案例的分享,剖析了盡調不全面的后遺癥,包括國資股東是否獲得控制權、產業發展不及預期、國資股東不得不持續輸血等問題,并提示了律師在交易中的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措施。
(四) 協議與談判
a) 交易文件構成
交易談判與交易文件應同步,談判成果應及時轉化為書面文件。交易架構安排、盡職調查結果、談判博弈成果最終應落地為白紙黑字的交易文件,來替代所有先前的、口頭的、非正式的、框架性約定。前述交易文件是雙方日后實施交易的依據,也是雙方發生爭議時拿出來找漏洞的憑證。
交易文件主要由交易主協議、治理制度性文件和附件性文件組成。
樓律師通過分享某機場公司合資項目案例,詳細講解了在談判過程中通過強調合作的基礎和背景、爭取黨章進章程下的公司治理、總經理提名權落空等情況的應對措施,同時分享了如何維護民營股東的權益并爭取更多的權利。
(五) 程序性風險
a) 并購的內外部審批及交割
并購交易一般均涉及內外部的審批、備案、同意事項。內部審批主要包含并購方(投決會、總辦會、董事會、股東會)、標的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出售方(董事會、股東會)。外部審批、備案、同意事項主要涉及國資、外資、行業主管部門、債權人、登記機關。有些案件達到法定標準后還會涉及經營者集中申報。
交割,即并購方支付股權、資產轉讓價款或支付投資價款,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資產過戶登記(針對權屬需登記的資產),資產移交。
作為法律顧問,在此過程中需協助公司確認交割先決條件、協助辦理股權、資產權屬的變更、備案登記,協助資產、證照、賬冊、印章、密鑰、法律文件、核心崗位的移交。
b) 程序性風險
在并購交易中,可能會存在一系列程序性風險,如內部決策(董事會、股東會)否決、未獲得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國有產權公開交易導致陌生人敲門或陷入談判被動、國有企業職工大會否決、未獲得所需的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或審批周期長、公司登記手續無法完成、來自間接股東的反對、未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或被反壟斷部門否決交易等。
樓律師通過對某鐵路資產省域重組項目的介紹,深入剖析了雖按照交易各方要求設計了完美的交易方案,卻因間接股東不配合而產生的程序性風險。
二、孫賢:并購法律服務的基礎思維模型—以一個30億元收購項目為例
孫賢律師從一個物業收購項目出發,詳細講解了并購重組中會碰到的項目本身的問題和律師工作中的問題,以及律師在思考和應對這些問題時的基礎思維模型,包含拆借四維、流程思維和結構性思維三個思維模型。
(一) 項目簡介
a) 項目本身的問題和工作的問題
正值疫情期間,買方(委托人)上市公司擬收購X萬平米商辦物業,物業由項目公司持有,項目公司股東為兩個國資背景私募投資基金,原股東為開發商,物業由原股東運營,交易金額近30億元人民幣,項目要求3個月完成交割。
面對上述項目,作為律師,面臨的與項目本身相關的問題有:項目最大法律風險在什么方面、收購項目公司股權還是收購標的物業、是否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購買物業是否存在障礙、是否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相關手續等;就具體律師工作開展面臨的問題有:如何安排項目整體工作計劃、有哪些重要時間節點、哪些是關鍵性工作內容、如何保證項目質量和項目進度等。
b) 思考
面對如上問題,作為律師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如:并購項目各不相同,如何抓住重點、并購項目如何設計交易架構、并購項目中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并購律師如何思考和解決、并購法律服務千頭萬緒,如何抓住主線、從哪里著手、如何保證服務質量、如何提升服務效率、并購律師在思考和解決問題時,有沒有一些基礎性、共性的思維模型、并購律師的基礎思維模型對于不從事并購法律服務的律師有沒有借鑒和參考意義等。
(二) 拆解思維
a) 拆解客戶需求:定目標
商業目的、合法合規(包含上市公司監管、國有資產監管)、法律風險(包含權利瑕疵、權利負擔、權利限制、負債、或有負債)、效率與成本(時間、稅收、費用)。
b) 拆解交易架構:定方向
交易架構的基本要素包含主體、標的、對價、批準程序,同時可從不同維度拆解交易框架。第一,買方/賣方要素:是一個/兩個以上主體,境內/境外企業,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非上市、掛牌公司,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特定行業(如金融、房地產)/非特定行業,上游/下游/競爭對手/其他等;第二,利益相關方要素:如少數股東/地方政府/國有監管機構/高管/員工/債權人/債務人/客戶/供應商/其他;第三,標的要素:股權/資產/業務/人員/其他,剝離/不剝離;第四,對價要素:支付方式、是否融資、支付節奏、稅收等;第五,批準程序要素:包含內部與外部的批準程序。
c) 拆解法律盡職調查,定事實、定風險
把法律盡職調查拆解的過程,就是定事實和風險的過程。就與談案例而言,可從標的公司、標的物業、賣方、利益相關方和買方來拆解。
d) 拆解標的公司
拆解標的公司包含人員、財務/稅務、歷史沿革、資產、業務、負債等方面;從時間維度上來說應當包含現在、過去和未來。就標的物業為例,標的物業包含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的現狀和歷史狀況。
e) 拆解與融資相關的負債和或有負債
拆解融資相關的負債和或有負債包含供應鏈ABN融資、融資貸款、關聯方往來等。
在該部分的最后,孫賢律師總結了拆解的原則。原則一為MECE原則,即在拆解時一定要是完整的;原則二為拆解一定是服務于目標的,即客戶的需求和關注的問題。
(三) 流程思維
在這部分,孫賢律師主要根據并購法律服務開展的流程,剖析和總結了在并購法律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流程性思維。
a) 并購法律服務流程
b) 法律盡職調查流程
c) 流程分類
流程可分為兩大類,內部流程和外部流程。
在該部分最后,孫賢律師提示,應當對流程思維模型形成閉環、控制關鍵節點。
(四) 結構思維模型
a) 交易文件的結構
交易文件的結構主要包含主體、鑒于部分、定義和解釋,交易的內容(標的和價款),陳述與保證、承諾,交割(前提條件、交割、交割后),變更與解除,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其他,附件(附屬協議)。在做不同的交易時,將不同的條款填充到不同的部分中。
b) 結構化
按照結構化來看,交易文件分為事實、權利、義務和責任四個部分。清晰的圖示化如下:
在該部分孫賢律師總結,商業需求是法律服務的起點和終點,過程中把律師的法律服務做成一個流程化的事項,能夠把握交易節奏,更好地把控風險,且交易文件是總結和規劃。
孫賢律師從個案出發,多角度剖析律師提供并購法律服務時的思維模型,并提出多種思維模型的運用有助于律師提升服務質量和競爭力,對于律師長遠職業發展大有裨益。
三、孫建鋼、劉欣:中國海外并購法律框架和實踐—中國近期境外投資法律案例分享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孫建鋼律師、劉欣律師擁有豐富的涉外法律服務經驗,他們認為企業出海是國家戰略,我們作為法律人,能夠幫助實現國家戰略,幫助企業在出海過程中減少風險,以及幫助我們自己能夠在這一塊新的版圖上獲得個人的成長。
劉欣律師主要從中資企業近年來境外并購投資總體情況、近期歐洲企業收購案例分享、中資企業跨境并購的流程和交易要點、中資企業跨境投資的監管要求以及中資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思考這五個部分作了今天的演講。
(一) 中資企業近年來境外并購投資總體情況
劉欣律師在該部分通過圖標向講解了自2004年以來至2023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情況、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流量在全國的位次、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并購情況。2024年1-8月我國全行業對外投資同比增長12.5%,其中非金融類直接投資以人民幣計增長14.3%。
(二) 近期歐洲企業收購案例分享
劉欣律師以立訊精密(A002475)收購LeoniAG和LeoniK為例,從時間表和案例要點探討角度總結境外并購的特殊性。
a) 案例要點
本案例的要點主要涉及交易目的,即與Leoni公司實現資源互通、優勢互補和戰略協同;境內外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審批同意,即境內ODI審批(商務部備案、發改委境外投資備案和外匯管理登記);各國反壟斷審批、各國外商投資許可、外國補貼審批(包括德國相關監管機構的交易審查);收購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收購后融資安排為買方擬通過關聯貸款形式提供貸款;最后期限(LongStopDate)為2025年9月30日之前,即與合同簽訂時間隔一年;爭議解決約定于德國慕尼黑仲裁解決爭議,適用德國法;LeoniAG(合資公司)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安排中約定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名三名監事會成員,包括監事會主席,賣方有權向買方提名另外三名監事會成員,Leoni的管理委員會由四名成員組成,買方與賣方各占兩個席位,賣方負責任命首席執行官,由買方提名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負責整合WSD實體的工作,買方任命首席運營官,賣方任命另一位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由買方提名。
b) 境外并購的特殊性
境外并購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1、受制于我國境外投資及外匯管理(ODI)的相關要求;2、需符合目的地法域的外資準入及當地法律要求(FDI);3、參與并購形式的多樣性;4、涉及跨法域和跨語言的協作需求;5、需適應交易對手通行的并購交易實踐和習慣。
(三) 中資企業跨境并購的流程和交易要點
a) 中資企業境外投資的關鍵詞
投什么、誰來投、投哪里以及怎么投為中資企業境外投資的關鍵詞。
b) 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并購)一般流程
c) 境外并購的典型流程
境外并購的流程主要有競標和一對一談判兩種。
d) 境外并購項目參與的中介結構及角色
在境外并購項目中,一般由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行業/技術/環境/HR顧問等人員參與。財務顧問為項目總協調,負責估值、融資等事項,律師主要負責法律盡調和交易文件的起草、修改等事項,會計師主要負責財務盡調、稅務籌劃和估值等事項。
e) 中資企業境外投資(收購)法律盡調
法律盡調主要涉及標的公司、交易相對方和國別法律盡調。
f) 中資企業境外投資(收購)交易文件關注點
在交易文件中,主要關注買和賣、價格和支付、陳述和保證(結合DD發現)、交割前承諾、義務/交割后承諾、義務、交割前提條件(CPs)(結合DD發現--質押、借款、業務、租約、勞動合同、IP等、中國政府流程、反壟斷申報、當地國家安全審查(FDI審查)、歐盟外國補貼條例(FSR)等)、交割(交割日賬目機制要額外關注closingstatement和調價)、賠償條款、終止條款(拆分ODI、FDI審批失敗)、Walkaway條款(LSD)與交易費用承擔、不競爭條款、分手費(break-upfee)和反向分手費、額外融資安排、W&Iinsurance、Escrowagreement/amount。
(四) 中資企業跨境投資的監管要求
a) 境外投資項目涉及境外直接投資(ODI)審批
在該部分,劉欣律師主要介紹了ODI涉及的審批涉及部門以及一般流程。審批涉及部門如下:
一般流程如下:
取決于具體申報地,商委和發改的備案準備流程,可同步啟動。
b) 常見問題探討—關于資金回流和ODI閉環
我們現在已面臨著境外投資的資金回流和ODI閉環問題,投資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減資或轉股、償還股東借款、股息分紅等措施實現ODI閉環(兩委的注銷批復、外匯注銷和資金匯回)。
(五) 中資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思考
a) 跨境收購四大關鍵流程
關于跨境收購的四大關鍵流程,可總結為四個階段,即找得到(好的標的在哪里)、看得懂(并購風險與價值評估)、談得成(審慎調查、合同談判和對價支付)、管得了(與投后整合)。具體而言,在決策階段,應當勇于正視戰略失誤、政治風險、法律風險、經濟環境風險、競爭風險;在交易階段,應當注重估值風險、融資風險、交易審查風險(安全審查、反壟斷等);在整合階段,要考慮經營整合(1+1>2)、人力資源整合、文化整合等方面。
b) 對于投資目的地需要關注
在投后整合中,需要考慮以下問題:當地管理層的配置,是國內外派還是就地招人;是否需要設置股權激勵;對于Earn-out的應用,考慮如何利用原股東在業務方面的影響力;考慮業務、財務、技術及其他方面的整合(中國企業的管理架構“黃金時間”)以及特殊整合措施-裁員的利用(成本與提前布局、破產的利用)。上述問題在法律盡調中可以關注到的相關事項,可以提示交易各方關注,亦可在交易協議中作出相關安排。
四、周禮軒:稅法視角下的企業收購及案例分析
周禮軒律師從稅法視角,就企業受過過程中的若干問題,通過案例形式分為四部分與大家進行了分享。
(一) 并購重組的稅法定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其中:
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
2、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3、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4、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6、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按照上述的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一)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二)股權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及被收購企業。(三)資產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四)合并中當事各方,指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及被合并企業股東。(五)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上述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并中被合并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二) 企業收購涉及的稅種
企業收購和股權轉讓過程中主要涉及四大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首先是增值稅。具體分四種情況:1、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2、企業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3、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股票);4、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股票)。
第1、2種情況,因為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所以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征稅對象,不征增值稅,不開具發票。
第3種情況,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免征增值稅。
第4種情況,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需要繳納增值稅。
此外,對于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兩者的區別如下: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按照稅法規定,某類收入從本質上就不屬于應稅范圍。即這類收入從源頭上就不應當被征 |
本應屬于征稅范圍內的收入,但是出于國家政策的考慮,為了實現某種經濟和社會目標,對這部分收入給予臨時或永久性的稅收優惠,免除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
通常無需在稅務申報中列出,納稅人也無需保留與之相關的稅務證明文件。 |
需要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申報時,按照稅務局的要求詳細列出免稅收入的來源和金額,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便于稅務機關進行審核以確保這些收入符合免稅資格。 |
通常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特殊情況可以開具“不征稅”普通發票 |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
此外,所有單位轉讓限售股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這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之規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1、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3、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第二是企業所得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之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是個人所得稅,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是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施行)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三) 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公式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該股權的成本(“計稅成本”或“計稅基礎”)。
對于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之規定,“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4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之規定,“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之后,周律師通過兩個案例,展示了稅務部門對于收入確認的調整,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即“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對于個人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根據國稅總局【2014】67號文,在此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依據是第七條“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及第九條“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對于0元轉讓股權和低價轉讓股權,周律師通過兩種場景的分析,明確要依據國稅總局【2014】67號文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及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四) 稅收征收和監管
在該部分,周律師列舉了現實中公開發表的若干真實案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梳理,讓律師聽眾能夠深刻理解目前情況下依法納稅、稅務合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并購與重組專業委員會
執筆:王澍穎 北京海潤天睿(上海)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