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涉及的相關規則”,即“再融資新規”,包括《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第163號令】、《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164號令】和《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第11號公告】。與舊規相比,再融資新規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一是精簡發行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二是優化非公開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三是適當延長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窗口。
現就上述調整涉及的相關規定進行逐條解讀:
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四、 《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再融資新規的出臺,對于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意義深遠。對實體經濟而言,其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尤其是民營上市公司的融資環境,提高機構參與定增的積極性,有利于優質的民營企業做優做強,推動行業發展。特別是在本輪新冠疫情和短期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再融資新規的松綁能夠助力民營上市公司獲得資金,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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