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企業改革步伐加快,進一步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破產企業職工妥善安置,維護了社會穩定。近年來,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成為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基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在具體破產實務中應當予以研究。
一、 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特點
(一)全局性和復雜性
國企破產工作涉及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多方主體和政府、法院、管理人等多個部門,需要在多種利益中權衡。另外,受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影響,很多破產或瀕臨破產的國有企業規模大、職工人數多、資產負債數量大,在破產程序中,若處理不恰當,極易引起上訪和群體性事件。
(二)程序性和專業性
從企業提出破產申請到程序終結,往往需要經歷較長的過程。隨著《破產法》及相關規定的頒布和實施,破產工作的程序性、專業性要求進一步提高。但是,一些經營者和監管者對相關問題的了解還有待提高。國有企業按照《破產法》實施破產操作是一個程序性非常強的過程。目前很多國有企業不愿意進行破產申請工作,因為按照破產法實施破產的專業性非常強,涉及的問題面廣且敏感。
(三)一般性與特殊性
《破產法》將國有企業破產納入統一的商事法律基本概架。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相比,其在職工組成、企業規模、歷史沿革等方面均有特殊性,但是在考慮國有企業破產問題上,應注重破產法一般規定和國有企業特殊性的結合。
二、國企實施破產操作相關問題分析
(一)破產程序
國資委牽頭,幫助國有企業提出破產申請,破產企業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及申請。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為其指定破產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期間,債務人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并經批準的,則整個破產程序中止,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如果重整失敗,則恢復破產程序,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對于破產企業的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在按照破產法實施破產過程中違法的債務人、管理人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企業重整與債務清理
企業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的情形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各方的參與,并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其利益關系,進行企業營業重整與債務清理,以挽救企業的法律制度。
企業重整制度對無償付能力債務人的財產并不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
(三)管理人員責任追究
根據《破產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中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進行追究。
民事責任形態主要包括賠償、返還等;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訓誡、免職、降級、不予任用等;刑事責任因國有企業破產涉及人員安置、資產處理等重大問題,引發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刑事責任風險較高。
(四)破產職工安置
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方案直接關乎破產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其他債權人利益,影響企業破產工作的質量和整體進程。通過實踐證明,破產企業引發職工群訪的主要因素是方案細則過于簡單粗糙,職工安置職責不明確、安置標準不統一、隨意性強等原因所致。
因此,制定職工安置中,首先要將《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為重要依據,結合本企業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方案內容,讓政府、企業利益與職工利益緊密結合的原則。企業職代會要通過合法程序,上級勞動監察部門要有審批備案,各級政府機關和案件主審法院要有審核批復;職工安置職責和分工要明確;安置標準要政策統一。
(五)資產處置
破產財產在企業實施破產程序中地位很重要,所以要在破產財產的范圍界定清楚;根據土地使用權相關法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作為土地使用權評估參考依據,可以據以估算為企業的資本金或企業股金,計入破產財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應該成立清算組,以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解決方案
(一)完善破產機制
國有企業破產機制的建立與完善遠遠滯后整個新體制的建設,從而成為我國經濟發展與改革順利進行的一大突出障礙。因此,對資質較好的破產資產要盡量做到整體出售,提高資產的利用價值;對資質較差的破產資產,可通過法院審批備案,依法拍賣、變賣的方式分批進行處置,拍賣所得主要用于解決企業部分急于償還、額度較小、比較敏感的職工債務,也可以解決充實破產清算費用,不影響破產資產的整體出售。
除此,還需要明晰的產權是建立企業制度的前提。深化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產權改革和采取多種形式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產權改革。
(二)完善各種保障體系
積極鼓勵職工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和從事新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時要對破產企業職工進行合理的補償,要盡快完善失業保險體系,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可以解決破產企業下崗職工的生活問題,更重要的是,規范的制度體系可以為企業破產提供強有力的保障,防止由破產帶來的職工的不穩定因素,防止在破產過程中借解決職工生活問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四、企業破產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選定管理人并接管企業。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對以下內容進行公告:1.申請人、被申請人名稱;2.受理申請的時間;3.債權申報的期限、地點及注意事項;4.管理人名稱及處理事務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要求;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地點;7.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30日至3個月內,進行債權申報,申報期屆滿后即發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通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討論破產企業是走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破產清算中的那一條路線。
關于破產和解,債務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收到和解協議草案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的,法院裁定認可并執行和解協議。未提交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未通過,則進入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程序。
關于破產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可申請重整。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后,認為符合重整條件的,裁定開始重整程序,債務人應當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未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或重整計劃草案未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強制裁定重整計劃草案通過)。
關于破產清算,如前所述,債權人直接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未申請和解、重整或和解方案、重整方案未通過的,法院將裁定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將無法再轉為重整與和解。債務人公司的資產將全部被變現,根據分配方案分配給各債權人,分配方案執行完畢后,債務人公司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