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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工作的困境及建議

    日期:2021-11-05     作者:顧崟濤(社會矛盾化解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萃群律師事務所)、滕詩詩(上海萃群律師事務所)

201710月最高院、司法部出臺《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起,北京、廣東等多省市逐步開展律師調解工作制度建設,為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但這一創新制度在推進實施的過程中仍面臨諸多困境,當事人對律師調解能力的質疑、對調解協議效力的擔憂往往導致其最終選擇傳統司法途經解決問題,導致律師調解工作之路困難重重。為有效緩解司法機關壓力,切實推進律師調解工作的穩步發展,必須找到阻礙律師調解工作的根本原因,各個擊破。

一、律師調解工作的困境

(一)缺乏案件來源

缺乏高質量的案源始終是減緩律師調解工作發展的巨大阻礙,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① 錯誤觀念根深蒂固

在中國特殊的國情背景下,訴訟和仲裁因權威性和專業性等優勢,承擔了大部分的糾紛解決職能,形成了“有矛盾找法院”的民間習慣。而對于調解,許多人都或多或少存在著偏見,認為其效力低、作用小,甚至一些法官和律師都心存“調解就是和稀泥”的想法,導致調解的存在感與影響力低下。在大調解時代的趨勢下,目前進入訴訟流程的案件都會經歷訴前調解的過程,但這一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毫無獨立性可言,更像是為了完成訴訟前必經的程序,對調解工作的推進并無實質性的促進作用。因此,遇事主動尋求調解的當事人相較于訴訟當事人可謂少之又少。

② 調解機制自身發展不足

調解機制長期處于單打獨斗、缺乏聯動和宣傳的狀態中,缺乏協同合作的聯動機制,與行政、訴訟程序的銜接機制不健全,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調解的成本。目前大部分調解工作室中的律師調解員都是兼職和志愿者,無法保證在崗時間和出勤率,對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調解的當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也是案源流失的原因之一。種種原因導致律師調解的公信力并不高,遠不如訴訟和仲裁在當事人心中的地位。

(二)缺乏激勵機制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激勵機制的缺乏也使得律師對調解工作的熱情低下。

目前律師調解工作的開展多半伴隨著公益性質,都是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政府主導型模式,與市場化運營模式相去甚遠。在花費同樣時間精力的前提下,律師從事調解業務相較于從事傳統業務,收入差距太大,導致鮮有律師積極主動投身于調解事業。雖然律師的法律職業道德提倡律師承擔社會公益責任,但律師行業作為社會主義自由市場經濟主體,必然追求高性價比的工作內容。社會可以期望律師犧牲個人利益去照顧公眾利益,但這決不能作為律師調解事業發展的長久之計。律師需要通過自己的勞動來換取等價的報酬,以此維系正常的生活,如若缺乏系統化的激勵機制,律師對調解的熱情必然有增無減。而面對調解業務與傳統業務的沖突時,也必然會選擇犧牲調解業務。隨之而來的就是正在從事調解事業的律師都是年輕、缺乏經驗的新手律師,因缺少案源、無法在短時間內通過傳統業務立足而加入調解室,由于經驗不足且對調解研究不夠,往往不能達到調解雙方的預期,減少社會群眾對律師調解的信任度,形成惡性循環。事實上,部分律師甚至因為調解產生的收入遠低于訴訟而刻意引導當事人訴訟,形成了訴訟律師與調解律師爭搶生意的情況。

二、相關建議

(一)建立并推廣獨立的調解工作室

早在2008 年,深證市福田區就進行了調解工作室的創新試點,由政府出面向律師事務所購買律師的調解服務,由律師常駐基層各部門的調解工作室,向轄區內的民眾提供免費的律師調解服務,即所謂的“福田模式”。經過多年的發展,“福田模式”以其專業化、社會化的特點,獲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而安亭鎮商會調解工作室,就是“福田模式”在上海地區的本土化嘗試。安亭鎮是以轎車工業和轎車生產配套工業為主的現代化綜合性工業城,地區產業經濟較為發達,人口密度較高,各類商事民事糾紛不斷。安亭鎮商會調解工作室依托商會平臺,與重點園區法律服務點實時聯動,借助區工商聯法官聯絡站、檢察官聯絡站等活動平臺,開展普法宣傳,在促進企業規則意識、風險意識和法治意識提升的同時,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擴大了案件來源渠道。自調解工作室2020年成立至今,參與調解并達成協議的案件涉及:死亡賠償12個、勞資糾紛6個、損害賠償3個,各類糾紛達成口頭協議96個,獲得了較高的社會評價。

疫情爆發后,勞資矛盾與社會群體性事件層出不窮,司法機關壓力陡增,亟需專業調解室對案件進行分流。可參考安亭鎮商會調解工作室的經驗,根據本土情況繼續調整和優化“福田模式”,扎根基層,利用基層部門和社區村居原有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增加律師調解服務,實現律師調解工作室全市全覆蓋,用專業律師調解的方式解決一些法律關系清楚、情況簡單的案件。各調解工作室須充分利用所處地理位置的優勢及特點,與派出所、警務站、信訪辦等基層部門聯動,在加強普法教育的基礎上進行自身宣傳與案件引流,著力打造律師調解的“上海模式”,逐步增強調解的社會地位,改善調解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二)探索建立市場化模式

① 建立市場化的運營模式

2005年,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成立了中國第一家市場化運營的律師調解機構——“上海新閔調解事務所”。此后,各類律師調解機構層出不窮,但始終沒有擺脫政府主導的模式。而要讓律師調解真正立足,必須賦予其市場化的運營模式,使其成為法律業務的一種,從而促進更多律師的了解和加入。

上文提到的“福田模式”是一種市場化的良好試水,應當繼續深入發展。“福田模式”下的政府采購服務可以發展為成熟的承包合同。由政府作為發包方,列明需要的服務內容與對應的報酬,由有意愿的律師事務所公平競爭,優勝者成為承包方,承包內容是政府基層部門調解工作室為期一年的律師調解服務。期滿后,政府可根據律師事務所在該年度的表現情況決定續約或重新選擇承包方。在此背景下,政府能夠提供相對合適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報酬,律師事務所競爭與政府簽訂合同的名額,類似于競爭與企業簽訂顧問合同的機會,長此以往,可引導律師調解業務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使其成為一種新型業務領域,吸引更多律師的參加,從而促進律師調解的進一步良好發展。

② 專業機構培訓與輸送人才

傳統律師工作與律師調解工作間存在不少的差距。現代調解事業對調解員的專業性、規范性要求極高,調解員不僅要精通法律知識,還要精通人情世故。因此,在律師向律師調解員身份轉變的過程中,必須進行一定的培訓,幫助律師更好地完成調解任務。

上海市律師協會設有社會矛盾化解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定期組織研討會,對上海市范圍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創新進行探討和學習,研究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的構建,產生了許多優秀的學術成果與實踐經驗。可以嘗試由政府出資,邀請委員會中的專家與學者對有志于律師調解業務的律師進行培訓講課,主要側重于調解心理學、調解業務實踐案例等方面,同時邀請在律師調解方面擁有多年經驗的前輩律師分享心得,對年輕律師進行指導,幫助律師完成身份和思維的轉變,更好地投入到調解工作中去。

律師調解尚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雖面臨種種困難,但終究朝氣蓬勃,有著美好的前景。若能實現調解工作室的推廣和市場化運營模式的深入發展,律師調解必然能在大調解時代發光發熱,成為爭議糾紛解決的權威途徑之一。

 

參考文獻:

[1]潘俊杰. 論中國律師調解工作機制的困境[J].法治與社會,20205):135-137

[2]郭政林. 律師調解制度研究.[D].湖南:湘潭大學,2020

[3]何小良. 我國律師調解發展的困境及其突破.[D].湖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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