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06年3月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2018年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修訂,2023年1月4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修訂。)
前 言
國際海運業的發展,關系著世界經濟的繁榮,影響著國際貿易的格局,牽動著各國人民的福祉。在全球新冠疫情蔓延的情況下,國際海運業為全球抗擊新冠疫情、促進貿易復蘇、保持產業鏈供應鏈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作為國際海運業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但是,百年變局和世紀疫情交織,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抬頭,使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貿易以及與之相關的國際海運業、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也相應地受到負面影響,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律師協會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對2018年版《律師辦理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業務指引》進行修訂,以期為會員律師正確把握和處理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提供參考。
一、委托關系的建立
熱情地接待糾紛當事人、認真了解情況,在正式接受糾紛當事人的委托前,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內部進行利益沖突檢索,在無利益沖突的情況下:
1.1 聽取糾紛當事人關于糾紛的陳述,詳細了解糾紛發生過程和糾紛當事人的訴求,認真審閱糾紛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2 與糾紛當事人訂立《聘請律師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的具體條款和注意事項請參考本會制訂的《律師辦理民事案件聘請律師合同操作指引》。
1.3 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應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及律師代理權限,代理權限應盡可能詳細和明確。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1.4 根據委托人陳述的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所有涉案材料,并提醒委托人不如實全面提供材料的不利后果。
二、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2.1 委托人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主要進行以下行業資格審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備案表;(3)是否持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4)是否還有其他相應證書或資質。
2.2 委托人系國內貨運代理企業的,主要進行以下行業資格審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中標明的經營范圍;(2)是否持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3)是否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4)是否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5)是否還有其他相應證書或資質。
2.3委托人系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主要進行以下行業資格審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2)是否持有《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3)船舶代理協議、授權書或委托書;(4)提單的簽發人名稱及其身份;(5)是否還有其他相應證書或資質。
2.4 委托人系托運方的,主要進行以下主體資格審查:
(1)是否與相對方簽署過貨運代理合同或運輸合同;(2)訂艙委托書上委托主體和托運人欄記載的名稱及進倉通知書上主體名稱;(3)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上托運人欄記載的名稱;(4)是否實際向承運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承運人交付貨物;(5)是否是支付起運港的人民幣費用的主體,是否是支付海運費的主體;(6)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出口方/賣方名稱;(7)信用證中受益人的名稱;(8)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上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申報人的名稱;(9)其他可以證明托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2.5 委托人系收貨方的,主要進行以下主體資格審查:
(1)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進口方/買方名稱;(2)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上申報人的名稱;(3)海關納稅單證上納稅義務人的名稱;(4)提貨單(小提單)上提貨人欄記載的名稱;(5)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上收貨人欄記載的名稱和/或背書內容;(6)提單或運輸單證上通知人欄中記載的名稱;(7)其他可以證明收貨方主體資格的材料。
2.6 委托人系承運方的,主要進行以下主體資格審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中列明的經營范圍;(2)是否持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3)提單抬頭顯示的承運人名稱;(4)提單簽單章顯示的簽發人名稱及其明示身份;(5)登記備案的提單樣式與涉案提單是否一致;(6)如不一致則是否另有委托代理簽單協議或授權代理簽單委托書;(7)其他可以證明承運方主體資格的材料。
三、證據材料的收集與審查
3.1 主要證據材料
3.1.1 貨運代理費用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貨運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2)貨運代理協議;(3)貨運委托書、訂艙單、提單(副本或復印件)、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業發票、裝箱單等;(4)運費、包干費等確認函或相關證明材料;(5)在貨運代理人無法出具雙方已經就費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貨運代理人應出具貨運代理人已向船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支付費用的憑證、銀行流水及相應發票(包括進出口運輸業務的費用清單),業務已實際履行的證明;(6)貨運代理人開具的發票及郵遞憑證;(7)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3.1.2無單放貨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全套正本提單、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貿易合同及其商業發票、裝箱單、送貨交接單、貨款支付方面的單據等;(2)無單提貨/放貨的初步證據材料,包括:放/提貨保函、收貨人或提貨人與發貨人的來往函件(以證明已提取或收到貨物)、承運人與發貨人的來往函件(以證明貨物已被不憑正本提單提取)、集裝箱流轉記錄和/或無法或不能提取貨物的證據材料等;(3)承運人身份證明及其識別;(4)提單簽單人身份證明及其識別;(5)提單簽單人是否取得合法授權簽發提單;(6)貨運代理人合法訂艙、提交單據、通知等證據材料;(7)承運人不屬于無單放貨或貨物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的證據材料;(8)涉案貨物價值及貨物損失的證據材料。
3.1.3貨損貨差及遲延交付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托運人或收貨人、貨運代理人身份證明(此處要注意區分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還是貨運代理合同糾紛);(2)貨物出口委托書、裝箱單、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等;(3)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貿易合同和貿易發票;(4)貨物交接清單;(5)貨物延遲交付證明;(6)貨物損壞、短少、滅失證明;(7)理貨報告、商檢證書/報告、貨損檢驗/公估報告、海事報告/簽證等;(8)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3.1.4未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的貨運代理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貨運委托書/托運單、出口貨物明細單、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2)海運費、包干費等費用的報價單、確認書;(3)裝箱單、報關單;(4)商檢證書/報告、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書;(5)訂艙單;(6)進倉通知單、收貨單;(7)提單確認件;(8)提單及提單交付的簽收單;(9)運費、包干費發票;(10)運費、包干費付款憑證;(11)當事人各方的商業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批準證書等;(12)有關案件有往來傳真、函電、電子郵件等;(13)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3.1.5簽發無船承運人提單的貨運代理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除準備3.1.4項下的證據外,還應準備以下證據:(1)提單登記備案證明;(2)無船承運人資格證明;(3)無船承運人提單和實際承運人提單;(4)索賠函、保函、信用證;(5)商檢報告、驗貨報告、鑒定報告。
3.1.6 目的港無人提貨糾紛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除準備3.1.1項下證據外,還應準備以下證據材料:(1)督促收貨人及發貨人盡快安排提貨的通知;(2)目的港海關、港口當局或者其他機關有關處理貨物的書面通知和其他依據;(3)貨物被拍賣或者變賣的依據;(4)是否還有其他應付費用;(5)委托人已履行減損義務的證明。
3.2 證據的審查和篩選
3.2.1 證據原件,應出示原件、原物;電子數據證據應當庭演示,如果因客觀情況無法演示,則應辦理必要的公證手續;申請證人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
3.2.2外文證據的翻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3.2.3境外形成證據的公證/認證手續:在我國境外形成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其中,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3.2.4對準備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名稱、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目的以及形式(是否原件)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3.2.5 需要申請法院調查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需要申請法院調查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2.6證據保全:情況緊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請證據保全將會使該證據毀損、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中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如涉及海事海商訴訟,詳細方法請參閱《律師代理訴前海事證據保全和海事強制令案件業務指引》。
3.2.7 書證提出制度: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律師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涉及的當事人、案件標的和請求事項,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認定三性原則對證據,進行認真仔細的審查及篩選,著重注意要提供的證據/證明與陳述的事實之間、證據/證明與證據/證明之間的連接點、關聯性。
四、委托人及關聯方法律地位的確定
4.1是否為當事人,是否與關聯方構成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判斷當事人的依據包括經營許可或備案證明、運輸單證的簽發、費用收取的方式、相關合同約定、相關法律規定。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提單的簽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簽單人是否有簽單資格,是以代理身份還是承運人身份簽發,提單抬頭承運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依法登記;提單簽單人與提單抬頭人之間若不一致是否有代理簽單協議;有多份提單時,提單是否連貫。
4.2 是否為代理人,其被代理人在糾紛中的法律地位。
4.3 是否存在有利害關系第三人,如真正的貨主或履行輔助人。
4.4 是否存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實際承運人。
如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是否(可能)需要申請追加訴訟當事人。
律師應根據訴訟請求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確定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并確定案件事實所涉及的關聯方,及各自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確定案由、主管及管轄
5.1 案由
5.1.1根據現有證據及委托人及關聯方的法律地位確定案由。
5.1.2具體案由包括(1)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3)理貨合同糾紛案件;(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5)多式聯運合同糾紛;(6)保管合同糾紛;(7)倉儲合同糾紛;(8)貨運代理合同糾紛;(9)委托合同糾紛;(10)港口作業糾紛。
5.2主管與管轄
5.2.1 是否有關于法院管轄的約定或仲裁約定,該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法院管轄的約定是否違反專屬管轄或級別管轄的規定。
5.2.2 如果沒有合法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管轄:(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3)其他有聯系的管轄地:①運輸始發地;②運輸目的地;③轉運港所在地。
六、適用法律的分析
6.1涉外法律的適用
6.1.1合同中是否有關于法律適用的條款約定;
6.1.2合同中所約定的適用法律,是否為我國未加入或者未在我國生效的公約或者雙邊協定;
6.1.3適用該外國法律是否會違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
6.1.4選擇的外國法律所在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6.1.5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6.1.6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2國內適用法律問題的分析
6.2.1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適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6.2.2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適用《民法典》、《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6.2.3倉儲、保管合同關系: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6.2.4理貨合同關系: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6.2.5港口貨物作業合同: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6.2.6報關合同關系:適用《民法典》《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及涉及報關的相關規章。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貨運代理人與委托人/托運人之間會形成代理、運輸、倉儲保管等不同法律關系的,因此,實體部分應分別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
七、請求事項的提出
7.1請求事項主要有:
(1)給付費用;(2)賠償損失;(2)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包括交付或返還貨物或單證)。
7.2請求事項內容的構成主要有:
7.2.1請求給付費用的主要內容:欠付或者代墊的海運費、關稅增值稅、內陸運費,包干費、報關費、代理費、貨款、滯箱費、堆存費、利息等費用;
7.2.2請求賠償損失的主要內容:因相對方違約或侵權引起的相關損失、貨款損失、行市損失、貨物貶值的損失、調查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和律師費等;
7.2.3請求交付提單等單證、交付貨物、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等。
7.3 賠償數額的計算說明:
7.3.1貨物價值的計算,主要依據是:買賣合同約定價格、發票顯示價格或實際支付貨款單據、貨值證明、報關金額和保險價值等;
7.3.2運費、包干費的支付標準,約定的依據或第三方證明;
7.3.3違約金,約定的依據,是否存在懲罰性違約金的情況;
7.3.4利息,要求利息損失的依據和計算起止期間和具體標準;
7.3.5調查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損失的計算的依據;
7.3.6律師費的負擔依據;
7.3.7 貨物的保險、理賠情況;
7.3.8 退稅是否已實際完成;
7.3.9 國際貿易項下的貨款支付情況。
八、其他問題
8.1 訴訟時效
8.1.1注意根據合同類型的區別,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國際海上貨運代理糾紛及其他糾紛,例如倉儲、理貨及報關等——3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1年。
8.1.2是否在時效內或有無時效中斷的情形存在(注意海商法第257條及267條對該時效的特別規定):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起算時間規定為“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并且該時效只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撤訴撤裁被駁回均不中斷。
8.2財產保全
8.2.1如他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應建議委托人申請財產保全。
8.2.2財產保全依據《民訴法》和《海訴法》及其司法解釋處理。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具體可參閱《律師代理訴前海事證據保全和海事強制令案件業務指引》和《律師代理訴前扣押船舶案件業務指引》。
8.3 責任限制
8.3.1承運人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鐵路貨物運輸在國內法及國際公約下均享有法定責任限制權,但責任限額不同。
8.3.2其他關聯方均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享有責任限制權,但其約定應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
附 則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本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的最新修訂進行修訂。
執筆人:
胡小俐 上海律協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
陳喜燕 上海律協現代物流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上海格聯(臨港新片區)律師事務所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