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海市虹口區(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系案外人夏某3(已于1993年報死亡)承租的公房,2005年3月,系爭房屋被拆遷,共獲得拆遷補償安置款97萬元。因系爭房屋的住房配售單中列明受配人包括夏某4及本案原、被告,但被告未告知原告在系爭房屋拆遷中應享有的相關權益,原告直至2022年才從(2022)滬0110民初14XXX號一案中得知被告刻意隱瞞原告在系爭房屋內享有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事實,故起訴來院,要求依法分得上海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款中的六分之一即18萬元。
雙方觀點
被告季某辯稱,系爭房屋共獲得拆遷補償安置款97萬元,該款由季某領取后,已在家庭內部分割完畢。
被告夏某2辯稱,本案訴訟時效已過,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拆遷事宜早已超過3年,請求駁回原告起訴。當時拆遷按人頭計算,行情是每人2萬元,為彌補賈某和常某的拆遷利益,夏某4已在系爭房屋拆遷后給付賈某和管某二人共計4萬元,關于系爭房屋拆遷利益的爭議已處理完畢,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兩人在協議離婚時均表示無財產糾紛,卻在離婚三個月后由夏某4按婚前協議約定金額補償賈某4萬元,應視為賈某與夏某4就拆遷利益的補償已達成一致并處理完畢。
在系爭房屋被拆遷時,原告作為被拆遷戶的引進人口之一,其必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并經動遷安置部門核實,不管該信息的提供和核實是否其本人親自參與,法院認為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系爭房屋已于2005年被拆遷這一事實。原告稱直至2022年才知道自己在系爭房屋內有拆遷利益,對此法院認為:原告在系爭房屋被拆遷18年后才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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