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律師協會紀律部,有一間特殊的會議室,正面墻上鑲嵌著幾個大字:"律師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庭",窗明幾凈,簡樸莊重。一樁樁律師執業糾紛在這里得到妥善處理,一個個滿腹怨氣的當事人在這里化干戈為玉帛,握手言歡。
隨著律師事業的發展,上海律師執業人數已逾五千。律師之間、律師與事務所之間、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矛盾與糾紛。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律師業的社會聲譽,促進律師業的健康發展,上海市律師協會于2000年成立了律師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于2001年12月制定了《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以下簡稱《調解規則》),于2002年7月聘請了一批調解員,建立起操作有序、通達順暢的調解機制。
根據《調解規則》,調解原則是:自愿、公正、公平、及時。
一方遞交調解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后,調解委將在7日內研究決定是否立案調解,并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調解通知書后,要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材料。由調解委指定的主任調解員和雙方自行選定的調解員組成調解庭,嚴格按照《調解規則》辦事,聽取雙方各自陳述的意見,公示有關法規,提出求大同存小異的解決辦法,形成和解協議書,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視其為對各自民事權利的處分,如涉及債權債務,可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如因一方之原因導致無法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履行已生效之協議,市律協將納入另行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在調解工作中,除建立有效的調解機制外,樹立調解權威尤為重要。市律協在今年7月聘請了50名調解員,三分之一是協會理事,三分之一是非理事個人會員,還有三分之一是社會知名人士。這些調解員一般都具有從事律師或司法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或者從事法律研究與教學以及經貿專業工作且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公道正派,政治品質好,業務素質高,公眾評價良好。調解員名單和《調解規則》都向社會公布。當事人可自行選擇調解員,也可提出對某調解員的回避。調解員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辯護人,只依據《調解規則》進行公平、公正的調解,有理有據,入情入理,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紀律部作為調解委的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既要依法辦事,又要有情操作,特別是面對諳熟法律的律師,開庭前后要做大量的工作,整理各種材料,出具處理意見,收集相關法律法規,還要任勞任怨地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努力消除彼此間的矛盾和芥蒂,達到化解糾紛、增進團結之目的。
市律協制定并實施《調解規則》,建立執業糾紛調解員隊伍,設置調解庭,在調解執業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困擾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矛盾有了一個妥善解決的機制,一些律師尋求解決苦惱人的問題有了一個得以實現的場所,一些長期無法調和而令有關部門頭痛的糾紛在調解庭上可能兩個小時之內就迎刃而解。這項工作雖然還處于探索之中,但已取得良好效果,隨著實踐中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將越來越顯示出執業糾紛調解工作對于理順行業內外關系、加強和推動行業管理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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