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真的是個容易引發爭議的領域。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是海關、稅務與外匯聯動。2022年,小米印度Xiaomi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Limited的兩次爭議,均由特許權使用費引發。
Xiaomi India
2022年4月底,印度執法機構The Enforcement Directorate宣布扣押小米印度7.25億美元,理由是小米印度涉嫌偽報特許權使用費向境外三家機構付匯折合7.25億美元,違反了印度的外匯管理法規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FEMA)。三家機構,一家位于中國大陸,兩家位于美國。據媒體報道,The Enforcement Directorate是印度處理經濟犯罪的政府機構。已經上升到犯罪的高度,說明定性還是挺嚴重的。ED認為,小米印度所有的手機零部件與產品均是從印度本土的供應商采購(procured all its mobile sets and other products from manufacturers in India),并沒有從三家機構取得任何服務,因此沒有理由支付巨額的特許權使用費。
2022年1月,小米印度剛剛經受了印度所得稅部門Directorate of Revenue Intelligence的調查,被質疑“逃稅”,沒有將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少繳了進口環節的稅收,被指控的偷稅金額約折合8500萬美元。
小米印度主營智能手機的生產和銷售,于2014年開始在印度經營。2020年中印邊境沖突之后,印度對中國的生產企業以國家安全為名增加了限制,比如,包括抖音海外版TikTok在內的300多款應用不允許安裝在中國產智能手機上。但即使這樣,小米印度的表現依然不俗,2021年以24%的市場占有率位居第一。韓國三星手機以19%的市場占有率位居第二。
據報道,2022年5月6日,印度法院已經做出決定,取消對小米印度7.25億美元公司資金的凍結。2022年5月12日,小米印度的案件將在印度法院開庭。印度法院在稅收方面的裁決非常有特色,曾經讀過的一份F1賽車常設機構征稅的判決書,印度法官引用了大概有七八個國家的相關PE案例,印象非常深刻。從這方面來說,至少印度法官審理稅務案件的敬業精神和專業程度是值得中國同行學習的。后續我們也會繼續關注小米印度的司法程序。
以上都是根據媒體報道整理的,真實性無法保證,僅供大家參考。以下重點分享一下國內企業在特許權使用費方面應當引以為鑒的問題。
一、特許權使用費發生與否的真實性
特許權使用費是一把雙刃劍。無論從企業的角度還是執法機關的角度都有可能被濫用。特別想匯一筆錢出境,沒有由頭怎么辦?好辦,按照特許權使用費申報就行了。很多企業就是這樣,在特許權使用費的操作上單項思維。因為絕大多數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只要實現付匯的目的就行了,至于為什么付匯,特許權使用費這個由頭的正當性,是否體現了公允交易,企業在操作的時候則經常忽視。
因此,特許權使用費合規首當其沖的是真實性。這種真實性可不光是存在于關聯企業的心中,而是要有證據支持的。在對外付匯的同時,究竟得到了什么樣的特許權回報,是執法機關非常關心的問題,無論在印度還是中國。真實性的質疑,大多和企業特立獨行的財務安排有關。2022年3月,我曾經碰到了一個國內的咨詢也是一樣的問題。中國公司與境外母公司簽訂了許可協議,約定在進口商品中使用專有技術,有效期六年。協議簽訂之后,中國公司在沒有任何產品進口的情況下,一次性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了全部六年的特許權使用費。海關進行稽查,要求中國公司提交情況說明。
因此,在采取特許權使用費操作時,除了不能造假之外,所采取的商業操作必須符合行業慣例,不能特立獨行。比如我舉的這個例子里面,后續中國公司可能進口,也可能不進口。不進口的話,不就是虛假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嗎?兩個非關聯公司,是不可能這樣進行交易的。關聯企業之間特立獨行操作,由此引發海關的質疑,也確實不足為奇。
其次,就是要樹立海關與稅務合規并重的觀念。特許權使用費由于自身的模糊性,注定是海關與稅務機關共同的關注焦點。企業在處理特許權使用費時,不能以為成功把錢匯出去就萬事大吉了。除了稅務備案要規范之外,財務人員還要考慮海關層面的合規問題。以小米印度為例,Directorate of Revenue Intelligence2022年年初的調查,其實就涉及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當并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問題。
由于中國和印度的海關估價制度均以世界海關組織WCO的海關估價協定為藍本,因此基本的游戲規則大同小異。印度要向小米印度的進口貨物征稅,就必須證明三點:貨物實際進口;特許權使用費具有相關性;特許權使用費構成銷售條件。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印度執法機關的執法思路似乎有些問題。
一、沒有進口就不能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這個思路可能有問題。有很多技術不一定是用在進口貨物上,而是用在進口之后的環節。但具體到高通公司,這個就要看最后的認定事實了。好像還沒看到高通公司有就產品以外專利收費的先例(此處歡迎知識產權專家們拍磚)。
二、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就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如前所述,印度要征稅,就必須證明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之間符合相關性和銷售條件的要求。但印度執法機構又以小米印度生產料件全部印度本土采購作為虛假付匯的依據。放在一起,好像又出現了矛盾的地方。小米印度使用了特許權使用費,但是沒有進口貨物,干嘛要計入完稅價格呢?
小米印度自己的官方答復也挺精準,承認使用了特許權使用費,但未明確相關性問題,也就是特許權使用費是否用在了進口商品上。
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小米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之爭,都值得相關企業重視借鑒。我們也會持續關注,及時與大家分享后續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