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2024年7月15-18日,二十屆三中全會在京召開,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在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建設中,法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需要重視生態環境標準在生態環境行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從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環境標準等生態環境標準切入介紹一起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的辦理。
【關鍵詞】采樣方法 環境監測 技術規范 檢驗檢測
一、生態環境標準的定義、分類
《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要求。
第四條 生態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國家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國家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在全國范圍或者標準指定區域范圍執行。
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包括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其他生態環境標準。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在發布該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或者標準指定區域范圍執行。
有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應當依法優先執行地方標準。
二、生態環境標準與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例,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案例分析
1、案情簡介
2024年5月9日,S市Y區生態環境局對J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測報告顯示J公司當日的廢氣排口廢氣臭氣濃度(無量綱)測定最大值為1737。
2024年5月31日,S市Y區生態環境局對J公司進行了第二次現場檢查,檢測報告顯示J公司當日的廢氣排口廢氣臭氣濃度(無量綱)測定最大值為173。
2024年6月20日J公司收到S市Y區生態環境局發出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以5月9日廢氣排口廢氣臭氣濃度,超過《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2016)規定的排放限值1000(無量綱)。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對J公司處罰人民幣拾玖萬元整。
2、檢測報告中涉及的生態環境標準
關于2024年5月9日的檢測報告
2.1、沒有檢測時間,不符合相關規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環境監測報告制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檢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檢驗檢測報告中應至少包括檢驗檢測的日期等信息。
S市Y區環境監測站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第一份檢測報告,該份報告中并未標明樣品檢測時間。于2024年6月4日出具第二份檢測報告,該份報告中標明了檢測時間為2024年5月31日。從前后兩份報告的內容差異可知,監測站是明知出具的檢測報告中必須標明檢測時間,而其卻在一個月內,針對同一家企業,出具兩份差異較大的報告。由于樣品的特殊性,《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環境空氣和廢氣 臭氣的測定》(HJ1262-2022)規定,進行臭氣濃度分析的樣品,應在采樣后24h內測定,J公司認為,監測站作為具有CMA資質的檢測機構,必然知道,一份完整的檢測報告中必須包括檢測時間,但其在第一份報告中并未標明,J公司有理由懷疑,監測站針對2024年5月9日采集的樣品進行檢測的時間超過采樣后24h,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等規定,超過檢測時間獲得的檢測結果不實。因此,監測站出具的第一份檢測報告屬于不實檢測報告,不應作為S市Y區生態環境局對J公司作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執法依據。
2.2、第一份報告測試項目臭氣濃度,選用的測試方法不符合技術規范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的規定,有組織排放源的采樣位置,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中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相關要求進行。而第一份檢測報告顯示,其測試方法的依據選用的是《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因此,該份報告選用的測試方法不符合規定。
2.3、采樣位置不符合技術規范
J公司設置有兩個采樣位置,一個在垂直管段,一個在水平管段。水平管段較短,水平管段的兩端都設置有彎管,水平管段上設置的采樣孔,離水平管段兩端的彎頭極近,極易產生渦流區。《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中4.2.1.1和4.2.1.2的規定,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處。對于氣態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較均勻,其采樣位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應避開渦流區。如果同時測定排氣流量,采樣位置仍按4.2.1.1選取。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規定,在確定采樣位置時,應首選垂直管段,而非選擇水平管段。《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中4.2.1.2的規定,即便選擇水平管段,如果同時測定排氣流量,采樣位置仍按4.2.1.1選取。即在采樣的過程中,如果邊進行采集臭氣,邊測定排氣流量,那采樣位置還是應當選自垂直管段。通過研究第一份檢測報告可知,采樣人員在采樣的過程中,還測定了排氣流量,《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的規定,采樣人員在既進行采集臭氣樣品同時又進行測定排氣流量時,采樣位置應當選擇垂直管段,而監測站的采樣位置卻選擇水平管段,因此,監測站選擇的采樣位置完全不符合技術規范,檢測報告嚴重失實。
設于J公司頂樓處的水平管段,其兩端均設有彎頭,而采樣位置距離兩端彎頭均較近,《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中4.2.1.2的規定,對于氣態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較均勻,其采樣位置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應避開渦流區。J公司遍查多份環境檢測標準,雖然標準中并沒有直接給出渦流區具體定義,但《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中的描述,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并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J公司認為這是因為這些區域容易產生渦流,渦流區的存在可能會改變氣體的流動狀態,影響采樣的代表性,進而影響采樣的準確性。J公司頂樓水平管段采樣位置由于距離兩個彎頭較近,很容易出現渦流區。在頂樓采集的樣品由于受渦流區的影響,會導致氣體的流動狀態發生改變,進而影響到樣品的準確性。因此,不應在該處采集樣品并進行檢測。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是否能作為測定方法,J公司認為,即便按照《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確定采樣位置,5.1.2、5.1.3和5.1.4可知,也應當選自垂直管段進行采樣,而非選自水平管段采樣。即不論采樣位置的確定,不論是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還是依據《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采樣位置有且只能選自垂直管段進行采樣,監測站選擇在水平管段進行采樣且同時測定排氣流量,其采樣位置不符合上述規范,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屬于不實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
2.4、采樣前氣袋沒有沖洗不符合技術規范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的規定,采樣前應當按規定,用被測氣體沖洗采樣袋三次。具體地,采樣人員應當按規定打開采樣氣體導管與采樣袋之間閥門,啟動抽氣泵,抽取氣袋采樣箱成負壓,氣體進入采樣袋,采樣袋充滿氣體后,進入清洗模式,采樣袋內的氣體被擠壓排除,重復清洗3次,才能開始正式取樣。而在監測站在采樣過程中,J公司并未看見氣袋有充滿后放氣、再充滿放氣、再充滿再放氣的過程,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發布的有組織排放源樣品采集教程,采用型號為YQ-1110的便攜式真空采氣桶,以常壓壓力進行清洗,清洗一次氣袋的時間也需要80秒,請參見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RbzPDa1wiB1v-wMEQK-zcA,HJ1262-2022的主要起草單位是天津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正常情況下,采樣前,清洗3次氣袋,釋放氣袋內氣體的時間,至少應為240秒,還未計入3次充氣時間。因此,監測站的采樣過程并未按技術規范要求進行。
第一份檢測報告可知,其從15:15~15:30采完第一個樣品后,第二個樣品的采樣時間為15:30~15:45,即在完成第一樣品采集后,立馬進行第二個樣品的采集工作。同樣地,在15:45~16:00之間進行第三個樣品的采集,在16:00~16:15時,完成第四個樣品的采集工作,兩兩樣品之間,完全沒有預留清洗氣袋的時間,而直接進行采樣,采樣過程不符合相關規范,檢測結果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常識可知,采樣人員完成第一個樣品的采樣后,需要做如下工作:將采滿氣體的氣袋從采樣器上取下后,再對氣袋進行密封,完成密封后,將氣袋放置于收納箱中,然后再取新氣袋、做標記后,再安裝到采樣器上。也就是說,采樣人員從取下采完氣體的氣袋,到安裝新的氣袋,需要完成上述步驟。試問如何能在15:15~15:30至15:30~15:45之間,即僅在15:30這一分鐘內完成上述工作?因此,J公司認為,上述操作步驟采樣時間的連貫性,完全不符合實際,難以實現,該份報告真實性存疑。
2.5、采樣頻次不符合技術規范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的規定,連續有組織排放源按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樣品采集次數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采樣間隔不小于2h;生產周期大于8h 的,采樣間隔不小于4h。監測站在1個小時內,采集完4個樣品,完全沒有任何時間間隔,更無法滿足采樣間隔不小于4h的規定。
因此,采樣頻次不符合技術規范,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
2.6、分析過程不詳
《環境空氣和廢氣 臭氣的測定》(HJ1262-2022)的規定,分析臭氣濃度時,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配氣工作需實驗員2名,且配氣人員未參加當日臭氣樣品的現場采樣;嗅辨員的基本要求、嗅辨員的嗅覺要求、實驗室應建立嗅辨員嗅覺靈敏度管理資料庫,跟蹤管理嗅辨員嗅覺能力,作為實際樣品測試備用嗅辨員的選取基礎;需及時收集新嗅辨員的嗅覺靈敏度數據,數據分3 天收集,每天3 次,時間間隔至少1 天,以完善其嗅覺靈敏度管理資料庫。J公司對樣品分析時,配氣人員人數、樣品稀釋倍數、嗅辨員的人數、資質、嗅覺能力、分析場所等情況,一概不詳,基于監測站在采樣前、采樣中及采樣后各環節已出現多個問題,J公司有理由擔心并懷疑,監測站在樣品分析的過程,是否也會出現各種問題,至于出現何種問題,J公司難以確定,且樣品本身有問題,即便分析過程無誤,得到的數據也嚴重失實。
2.7、第一份檢測報告與第二份檢測報告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不符合相關規定
監測站分別于2024年5月11日和2024年6月4日,在前后相差極短的時間內,對同一家企業,在采集相同項目的情況下,其采樣位置、采樣頻次、采樣間隔、報告編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但編制人、審核人、批準人都是同一批人,《環境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為了保證環境監測報告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各級環境監測站應按計量認證的有關規定實行三級審核,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檢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因此,編制人、審核人及批準人應當對檢測過程進行質量管理,基于職業操守,在審核的過程中,應當發現第一份檢測報告中的采樣位置、采樣時間、采樣間隔、無采樣原始記錄、無檢測時間等各環節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但卻沒有發現問題,存在過失。《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一)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監測站在J公司采樣時,其采樣位置、采樣頻次、采樣間隔等完全不符合上述規范,屬于不實檢驗檢測報告。
2.8、采樣人員人數與S市Y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給出的證據不同
J公司有拍攝于2024年5月9日的照片,證明現場采樣的過程中,有3名采樣人員進行采樣作業,但聽證告知書只提及2張人員技術考核證,說明有一名采樣人員是無證上崗,不是專業技術人員,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檢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和《S市生態環境保護輔助執法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執法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配備與服務范圍、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
通過圖片可知,采樣人員在采樣的過程中,便攜式真空采樣桶的桶蓋并未蓋到采樣桶上,且并未扣好搭扣。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發布的有組織排放源樣品采集教程,采用型號為YQ-1110的便攜式真空采氣桶進行采樣時,必須將桶蓋蓋到采樣桶上,且應當使搭扣扣緊,而采樣桶的桶蓋并未蓋到采樣桶上,且并未扣好搭扣的情況下,難以使得內外壓強平衡,其采樣過程完全不符合技術規范。因此,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采樣人員所采集的樣品,分析得到的數據,不具有準確性和嚴肅性,監測結果不實,不應作為執法依據。
四、啟示
應用生態環境標準,出具環境檢測報告,是許多生態環境行政案件辦理的基礎。一份規范的環境檢測報告才可以作為執法依據。反之則不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生態環境標準是利劍也是盾牌。
無論是生態環境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相對人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都要重視生態環境標準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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