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醫療衛生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的與日俱增,以中醫藥為專業特點的醫療糾紛也隨其增長。和其它醫療糾紛一樣,中醫藥醫療糾紛也呈現著其固有特征,現將狀況綱要概括如下。
一.診療常規的應用方面
中醫診療常規也是醫療臨床診療行為標準化的需要,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制定的模式是參照現代醫學各科的診療常規,其中病名、診斷、診察方法等大多是現代醫學的名稱,治療上則采用中醫學理論,講究辨證論治。中醫基礎理論認為“天人相應”、“人和自然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中國又是一個多氣候、多地理特征的國家,所以目前的中醫診療常規大多都是以省為單位制定的。雖然中醫診療常規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中醫參考文獻,但目前它已成為判定中醫診療行為是否正確的準繩性藍本,在具體案件中定性的依據,是司法鑒定中判明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診療行為和損害后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參考文獻。目前以中醫為特點的醫療糾紛包括訴訟的,都是以此為基礎而展開。在協商和調解處理時,中醫診療常規能作為一個平衡點,用來化解對立雙方的矛盾、緩解對峙的情緒。法院的判決也是以是否違反中醫診療常規為中心依據的。
二.中醫護理方面
可以直截了當地講,醫學上沒有完全意義上的中醫護理。目前中醫界,護理方面有個新名詞叫“辯證施護”,意即應用中醫學的辯證理論作為依據來實施護理,也講究望聞問切、四診八綱,但是辯證依從的是中醫學理論,施護則是依照現代醫學的護理方式,參照的是現代醫學的《護理常規》。在具體醫療糾紛案件中包括訴訟案件,都是以現代醫學的《護理常規》為參照藍本進行案件定性,而撇開了中醫學理論。法院判決也是以是否違反現代醫學的護理常規為依據。目前已經形成的案例,針對中醫護理方面的,一般都認為中醫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的中醫科沒有實施中醫護理,而要求退還一部分護理費用。至于認為沒有實施中醫護理而導致損害后果的,尚未有形成案件的跡象。法院立案均以醫療服務合同為案由,判決主要以醫療機構退還部分護理費結果,或調解結案。
三.產業環節
眾所周知,中醫和產業聯系緊密,事業和產業之間沒有沒有明顯的界線。個體中醫業和其家產、祖業不可分,一張祖傳秘方就是一個巨額財富,民間中醫業就是這樣世代傳承,薪火相傳。以中藥為例,從原植物的種植、采集、儲存、加工到后期的制作、包裝、煎服、成藥,涉及的產業可以說不計其數。其中每個環節都可能引發醫療糾紛,都是案件的切入點。目前已經出現的案例主要是集中在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小包裝上。小包裝就是將一定量的中藥材、中藥飲片為個體制成小包發放給病員,這樣可以提高配藥速度,避免病員久候。這就對處方醫師提出一個要求,就是其開出的中藥劑量必須是小包裝的倍數,否則中藥房將無法配藥。目前中醫醫療機構解決該矛盾的方法是成立核價處,通過核價,調整處方用藥劑量,使其和小包裝劑量相適應。核價產生配藥單,中藥房根據配藥單進行配藥。流程設計的非常嚴密,但是呈現的問題也不小。核價處為了核價的便利時常改動處方劑量,中藥房按照核價處出具的配藥單配藥,使病員最終服用的中藥劑量不是原來醫師處方的劑量,而是被核價處改動過的配藥單劑量。糾紛則圍繞這一點,認為醫療行為引起病員的經濟損失和可能潛在的人身損害。立案方面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或兩者競合。調處和判決方面主要是醫療機構退還醫療費用,對于可能潛在的人身損害一般采用保留訴權,因為中藥對人體引起的損害在定性和定量方面,以目前的科學技術尚無法衡量。
四.關于養生保健
美國學著麥克斯門預測,在本世紀,衛生事業中的人員比例,“醫生中心模式”將從20世紀80年代的80%降至10%,而“保健中心模式”則由目前的20%升高到88%。這一預測已在近幾年的中國顯而易見。各地的保健康復中心、養老院層出不窮,再加上理療服務、纖體會所乃至餐飲業、按摩院、洗腳房等等,都撐這中醫學的旗號。然而,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并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的中醫學技術規范對其不起指導和約束作用,而其本身又并沒有統一的技術性指導規范,約束它們的僅僅是一般通用的法律法規。可以這樣說,目前的養生保健,是一個技術性規范的盲點。此中形成案件的,絕大多數是以一般服務合同為案由,技術層次極為初淺。養生保健是醫學尤其是中醫學重要組成部分,自古有“上工治未病”的著名論斷。《黃帝內經素問-四氣調神大論》指明:“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所以,養生保健應當歸入醫學范疇,其行為應當由醫藥衛生法規和相應的技術性規范予以約束。這一點目前還很欠缺,需要我們不斷地通過案件積累,為主管部門支持和實踐依據。
五.中醫典籍的應用
中醫學歷來奉行“勤求古訓,博采眾方”。愛因斯坦說:“整個自然科學理論的科學性歸根到底是以經驗為基礎的。”中醫典籍正是這種經驗的集中體現。中醫存世數千年,典籍著作數萬部,涉及理論不計其數。以辯證為例,有氣血陰陽辯證、臟腑辯證、衛氣營血辯證和三焦辯證等;治法方面,有以健脾益氣為宗、又有認為“陽常有余陰常不足”而主張養陰為先、更有“汗吐下三法賅盡治病詮”之作。眾多典籍在當今的中醫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應用。可以大膽地說,目前中醫醫療機構,大到三級甲等,小到個體診所,都在應用典籍理論和方藥,中醫診療常規不是唯一藍本。解決這一矛盾沖突的方法目前是設立專家組,就專門的中醫診療行為進行評定,和診療常規相出入的,經專家組評定只要不違反中醫理論,就不存在診療上的過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就是一個典型的范例。雖然醫學會的鑒定有很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它卻是目前涉及范圍最廣、子科目最多的司法鑒定。我們不應埋怨它的不完善,更不應該抨擊它暫時的不足,所有事物在不斷完善中前進的,應該用我們的專業知識去規范它、促進它。
六.我們的努力
自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直至《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律師和廣大法律工作者在規范中醫診療行為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中醫診療常規的制作和推行
在目前數版中醫診療常規頒布之前,中醫界沒有通用的診療常規,大多是中醫藥大學系統為其附屬醫院制作或者幾家同級中醫醫院聯合制作一本中醫診療常規,只是在一定范圍里適用。這和中醫龐大且紛雜的理論體系有關,在中醫學里對一個疾病的認識以及診斷治療的理論和方法都不是唯一的,單從辯證來講,同一個疾病就有六經辯證、臟腑辯證、氣血陰陽辯證等,大學系統的和個體中醫診療思路相差很大,更有許多傳統的派別之分,如經方派、時方派、小劑量派等,確實難以統一。近十年來,通過各方努力,從醫療糾紛中汲取了大量經驗教訓,終于制作出一部中醫學自己的診療常規。它是以臟腑辯證為主導,氣血陰陽辯證為輔助,病名和診察方法盡量和現代醫學靠攏。雖然仍有很多不足之處,但確實一部中醫學劃時代的文獻,又更是一部法律參照文本。從此,中醫診療有法可依。這其中,我們律師以及廣大法律工作者,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文字的書寫整理,但在促成該部診療常規方面確實作出了不可磨滅的努力。
(二)主體資格的確定
主要反映在中醫從事某個醫療行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表現最為突出的是手術問題,即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師是否能從事外科手術。中醫醫療機構二級以上的都有手術室,其中從事外科手術的大多是中醫執業醫師。中醫是否能從事外科手術,自一開始就存在爭議,因為在中醫史上沒有現代意義的外科手術,如華佗為關云長“刮骨療毒”等都僅是文史文獻記載,而非醫學文獻。這就引發爭議甚至醫療糾紛,認為中醫沒有作外科手術的資格。雖然這是一個并不大的法律問題,但對醫學界主要是中醫界的震撼是巨大的。近十年來,通過律師和廣大法律工作者的不斷促進,主管部門、審判機構和各中醫藥大學指導部門無數次的溝通探討,終于明確,在中醫醫療機構西醫外科從事臨床診療工作的中醫師具備從事外科手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對維護醫學界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三)特殊診療項目的審批
這方面主要是指CCU、ICU以及冠狀動脈造影等特殊等的診療項目,都需要主管部門專門的批準文件。近幾年通過各方努力,大多數三級甲等中醫醫療機構都已經獲得批準從事特殊的診療項目,中醫醫療機構可以在獲批的范圍內從事現代高科技的特殊診療項目。這可是一項劃時代的突破。
七.我們的使命和展望
中醫藥是一個偉大的寶庫。對律師和廣大法律工作者而言,中醫藥又是一個巨大的案件發源地。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都需要法律的規范,更需要律師的業務支持,以及第三方法律工作人員對其中的矛盾和糾紛進行和諧和調處。我們肩負著規范和傳承祖國醫學的偉大使命,所以我們真正意義上的當事人不是患方,也不是醫方,而是祖國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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