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0日至11日,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在華東政法大學舉辦為期兩天的“現代物流實務培訓班”活動,其中包括本次講座“冷鏈物流相關法規及實務培訓”。本次講座由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委員兼秘書吳亞蘭律師主持,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曼律師作為主講嘉賓。本次講座線下參與,共計一百九十多人參加。
冷鏈物流依托于現代化的物流行業,保障貨物在冷藏或冷凍等低溫環境中存儲、運輸、配送,在促進生鮮、農產品生產流通和農民增收、提高居民生活品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些年來,專業化的第三方冷鏈物流企業興起,冷鏈物流一站式配送、生鮮供應鏈等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但都還處于逐步摸索前行當中,冷鏈“失溫”、“異味”、“化凍”等現象導致的貨損仍是冷鏈物業行業亟需規范和解決的問題。李曼律師的講座從冷鏈物流行業、冷鏈物流相關規定、冷鏈物流貨損實務、冷鏈物流費用主張四方面,并結合實務案例對冷鏈物流行業詳細展開論述。
一、冷鏈物流行業
(1)什么是冷鏈物流?
冷鏈物流(Cold Chain Logistics)是利用溫控、保鮮等技術和冷庫、冷藏車、冷藏箱等設備,確保冷鏈產品在初加工、儲存、運輸、流通加工、銷售、配送等全過程始終處于規定低溫環境下的專業物流方式。
(2) 冷鏈物流的貨物都有哪些?
一般會有:初級農產品:蔬菜、水果;肉、禽、蛋;水產品、花卉產品;加工食品:速凍食品、禽、肉、水產等包裝熟食;冰淇淋和奶制品,巧克力;快餐原料;藥品、疫苗等。
(3)冷鏈物流的特殊性與行業趨勢:
冷鏈物流并非單獨快遞、倉儲、一站式發貨等,而是兼具快遞特質、冷鏈倉儲、倉配一體等多個功能為一體的行業。
冷鏈物流的最為主要的特性就是要儲存、運輸、運輸等過程中保持環境溫度控制,如冷藏的運輸和儲存溫度:0-10℃、冷凍的運輸和儲存溫度:不高于-18℃;故需要專門的冷藏車、冷凍車、冷庫等具備低溫溫度控制以及溫度監控以保障冷鏈物流行業的運轉。
低溫溫度控制對冷鏈物流行業提出了巨大的挑戰,現階段冷鏈物流行業毀損率居高不下,遠高于普通快遞類貨物的貨損率,存儲、運輸、配送過程中相比于冷藏或冷凍所需溫度過高或過低的溫度均會導致冷鏈貨物存在“失溫”、“化凍”、“異味”、“箱體潮濕”等貨物損壞情況,故冷鏈物流行業還需在標準化、全程溫控控制、溫度監控、控制貨損方面繼續加強。
二、 冷鏈物流相關規定
(1)冷鏈物流適用《民法典》一般規定
冷鏈物流作為涵蓋倉儲、運輸、配送等多種多樣的新業態,適用《民法典》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一節的一般規定,比如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等相關法律規定,第十九章運輸合同第三節的貨運合同,比如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托運人提交有關文件義務、托運人貨物包裝義務、標的物包裝方式等相關法律規定。
如發生貨物損失,冷鏈物流相關實務案例中適用的也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三十四條來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確定等案件審理中的主要爭議焦點。
(2)冷鏈物流除了適用《民法典》外,是否適用《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冷鏈物流沒有專門的行業法律規定,冷鏈物流雖包含運輸、配送此類與快遞行業高度類似的業務,但不能直接適用《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在實務中,如產生貨損賠償時除了《民法典》相關規定,最多可參考快遞行業相關法律規定而不直接適用。
(3)冷鏈物流行業規范
·JT/T 1348-2020 《冷鏈貨物空陸聯運通用要求》
·GB/T 24617-2019《冷藏、冷凍食品物流包裝、標志、運輸和儲存》
·GB 31605-202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冷鏈物流衛生規范》
·JT/T1234-2019 《道路冷鏈運輸服務規則》
·GB/T 28577-2021《冷鏈物流分類與基本要求》
·GB/T 36088 《冷鏈物流信息管理要求》
·GB/T 28843-2024《食品冷鏈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GBT 22918-2008 《易腐食品控溫運輸技術要求》
·QCT 449-2010 《保溫車、冷藏車技術條件及試驗方法》
·GB 50072-2010 《冷庫設計規范(完整版)》
·等等
(本次講座僅列舉了一些冷鏈物流行業中常用的行業規范)
行業規范中對冷鏈物流的溫度控制及溫度檢測記錄均有要求:
·需冷凍的食品儲存環境溫度不應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儲存環境溫度應為0℃-10℃。對于有濕度要求的食品,還應滿足相應的濕度儲存要求。
·需冷凍的食品在運輸過程中溫度不應高于-18℃;需冷藏的食品在運輸過程中溫度應為0℃-10℃。
·運輸過程中應全程實時監測并記錄冷藏車輛、冷藏集裝箱內的環境空氣溫度數據。托運人未作特殊要求,冷凍貨物運輸應保持廂體內部環境空氣溫度不高于-18℃;冷藏貨物運輸應保持箱體內部環境空氣溫度在貨物凍結點以上的低溫狀態;溫度波動范圍不應超過±3℃。
·運輸設備廂體應在裝載前進行預冷,廂體內溫度達到冷藏食品、冷凍食品的裝載要求時方可裝載。裝載作業區應有溫度控制措施。
·應保留運輸過程中廂體內溫度及冷藏食品、冷凍食品的檢測溫度、檢測時間、裝卸貨時間記錄,相關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
(4)冷鏈物流行業規范是否可直接作為司法實踐的審理依據?
案例1:冰淇淋冷鏈運輸,卸貨時發現大部分產品外箱潮濕,收貨人后到冷庫現場查看并取樣品品嘗,發現產品有不同程度的變形、收縮、有冰晶、口感改變等感官不良。訴至法院后,法院認定事實:根據物流提供的冷藏車溫度記錄,先生從12.6℃開始裝貨,持續3.5小時溫度才降低至-18℃,從開始裝貨到開始卸貨的23個小時中,有超過12小時的溫度高于標準要求的小于等于-18℃。故法院認為運輸過程中,案涉車輛溫度記錄數據顯示裝貨至卸貨期間,運輸溫度多次出現回升,高于涉案貨物標準運輸溫度,且《出貨單》上載明“產品大部分濕箱,部分產品已變軟已做封存”,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司法原則,可以認定案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損壞,最終法院判決承運人承擔貨損責任。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在審理冷鏈物流案件的司法實踐中,行業規范中對冷凍或冷藏貨物溫度控制的要求可作為法院審理認定的標準運輸溫度;司法實踐中,行業規范雖無法與法律法規相比較,但可在具體案件中可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考。
三、 冷鏈物流貨損實務
冷鏈物流貨損率居高不下,貨損的幾種情形:
冷藏、冷凍溫度不適宜化凍;
用常溫車短途運輸;
泡沫箱包裝溫度難以打進去;
預冷時間不夠,如外部冷凍、內部溫度沒達到;
中轉月臺放置時間久化凍;
冷庫儲存時拿出來還是凍著的,化凍后發臭、變質、異味;
無異味但箱子潮濕;
設備故障無法制冷;
交通事故貨損等。
(1) 冷鏈物流運輸中發生貨損時的賠償責任主體認定
如只有一輛車運輸從頭到尾,發生貨損,運輸責任人很清晰;但實踐中承運可能會有很多方參與,如最前端的攬收網點、中間的中轉運輸、后端的派送等多個承運人,那么如果貨物發生了貨損,到底是由哪個承運人來對貨損承擔責任共同參與運輸,發生貨損,誰是運輸責任人,是否每個運輸責任人只對自己運輸的那一段負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條【相繼運輸】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托運冷凍生豬肉貨損案件:A找到B公司法代微信溝通冷凍豬肉運輸事宜,微信轉款 975 元;B公司通過某冷鏈運輸小程序下單支出費用700元,B下好單后讓A直接將貨物運輸到C公司(攬貨網點),C公司運輸一段路程后續中轉交給D公司運貨;收貨人收貨時發現存在異味、箱子潮濕化凍情況,故全部拒收。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條,可確定本案中A是托運人,B是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C是區段承運人、貨損發生在該運輸區段則承擔責任,D是區段承運人、貨損發生在該運輸區段則承擔責任。
但是冷鏈物流與普通貨物快遞不同,冷鏈物流存在其全程需要溫度控制的特殊性,故在司法實踐中,冷鏈物流貨損類案件中運輸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也存在特殊,如果是交通事故、火災等能明確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可以直接確定賠償責任主體;但如果是收貨人收貨時覺得存在異味、變質、化凍等失溫情況,卻又無法在案件審理中直接確定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實踐中怎么認定誰該來承擔責任?此類難以認定貨損發生區段的,是否應誰主張誰舉證,由托運人(原告)來承擔此節的舉證責任?還是基于托運人(原告)對運輸過程無法掌握的弱勢地位,會賦予承運人(被告)更高的證明義務。
以案例2為例,法院雖區分了簽訂合同的承運人和區段承運人主體的不同,但該案法院認為,因承運人運輸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損失,且三方承運人并未能舉證證明貨物損失發生在哪一個運輸區段,故由三方承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類承運人無法證明失溫貨損發生在某個區段故要求全部承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不只是個案,而是現在冷鏈運輸貨損案件中法院多數審理案件的判法。
(2)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法定的免責情況綜合司法實踐:
①不可抗力;(譬如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戰爭等社會現象)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譬如貨物是氣體易揮發)
③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法院判例中提到過五類:一是托運人對貨物包裝有缺陷,而承運人在驗收貨物時又無從發現的;二是托運人自己裝上運輸工具的貨物,其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交付貨物時,承運人無法從外部發現的;三是托運人應當采取而未采取保證貨物安全措施的;四是收貨人負責卸貨造成的損失;五是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而沒有如實申報造成損失,導致承運人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造成的。)
那承運人是基于運輸過程中有過錯(如溫控沒做到)而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是承運人即便無過錯但不符合法定免責事由(即嚴格責任)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有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在于將貨物按約定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主張自己無過錯而免責。承運人承擔的是嚴格責任,只要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均應負責,除非存在本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等免責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3)貨損賠償金額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貨物運輸實踐中,很多情況下承托雙方并未特別簽訂書面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后,承運人往往依據托運單、運單等運輸單證中記載的賠償標準或賠償限額提出免于賠償或限制賠償責任(如保價條款)的抗辯;約定賠償責任限額條款的效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怎么認定?
免于賠償或限制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是格式條款,
提示與說明義務認定標準不統一,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對該內容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同的法官因生活經驗、主觀認識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判,致使司法實踐中對于同類案件存在不統一的判斷標準。因此,明確對保價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判斷標準是至關重要的。
(4)冷鏈倉配
冷鏈不只局限于單獨的倉儲和運輸,冷鏈的倉配一體服務旨在為客戶提供一站式冷鏈倉儲配送服務,也自有其優勢。倉配一體,不僅是快一點,其核心價值在于減少物流環節、省掉上門攬件環節、降低物流成本,對于冷鏈此類需溫度控制的貨物而言也甚有助益。
①冷鏈倉配相比于普通貨物也有其特殊性:
高溫度要求、易腐爛、易串味、食品安全、品類多樣等特征;
多倉多溫區管理:基于貨主/商品/批次多個級別的管理,滿足冷鏈的多倉庫、多溫區管理需求;
全程效期管理:實現包括倉庫的作業效期,存儲效期,運輸的時效,銷售時效的精準效期管理;
快進快出效率管理:靈活的倉儲策略,提升倉儲的空間利用率和作業效率,實現快速、準確的揀貨和裝車配載,實現各種運輸模式的自動化計劃安排;
冷鏈氣味異常管理:避免串味、交叉污染;
溫濕度監控管理:全程監控商品的溫度、濕度、狀態、位置等,全程溫度可視化,實時監控。提供多種報警方式,提升服務水平及質量,降低商品的腐損率。
②案例3:存貨方托管在冷庫的貨物發生變質案例
基本案情:原告(存貨方)與被告(保管方)簽訂一份《倉儲合同》,將凍蝦儲存在被告低溫冷庫中。
合同第三條約定:存貨方寄凍的貨品必須填寫好貨品的價值并按各項貨品要求的儲存溫度及貨品的品質,貨品的中心溫度不得高于-15℃,雙方確認后方可入庫寄存,保管方低溫冷庫保證在-18℃至-22℃區間恒溫運行,只保證溫度不保其質量。……。存貨方的責任(7)其他約定責任:保管方只負責冷庫在約定溫度運行,貨品質量問題由存貨方自行負責。
后原告在提取上述凍蝦進行生產的過程中發現凍蝦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申請公證處對被告1號冷庫、2號冷庫、3號冷庫及冷庫內的產品現狀進行證據保全,對制冷設備是否在運作,冷庫溫度等均進行取證,取證時有一臺制冷設備不在運作狀態。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對訟爭凍蝦變質原因等事項的鑒定申請。
福建東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部分冷凍蝦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SC/T3113-2002標準及收購合同要求。凍蝦在貯藏或運輸溫度超過標準要求限值(而又未達到微生物大量繁殖、活躍的臨界溫度)是其出現上述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
該案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有三個。
爭議一:本案凍蝦入庫前貨物驗收義務的認定及質量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法院認為:雙方的《倉儲合同》第二條關于驗收的約定內容為:“雙方核實品名、規格、數量、質量抽驗以感觀經驗及存貨方質量承諾書為準,存貨方必須如實提供相關食品質量證明。”因此,雙方約定的被告驗收義務為:核實品名、規格、數量,質量方面僅為抽驗感觀檢查。產品內在質量由原告提供質量證明予以證實。原告有向被告提供質量證明以證實凍蝦入庫前質量的義務,因此凍蝦入庫前質量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
爭議二、本案凍蝦入庫后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在-18℃至-22℃區間保管凍蝦的義務?
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的《倉儲合同》約定的是“保溫不保質”的模式,被告提供冷庫的溫控記錄儀溫度數據儲存期間在-18℃至-22℃區間,故應當認定被告已經履行了依約定“保溫”的合同義務。
爭議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原告主張的凍蝦出現的質量問題的損失?
法院認為:本案《倉儲合同》約定“保溫不保質”,入庫產品內在質量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告訴訟中提供的證據經審查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無法排除凍蝦入庫前質量不達標的可能性。被告主張其已按《倉儲合同》約定保證在-18℃至-22℃區間儲存凍蝦,提供其2號、3號凍庫溫控記錄儀的相關溫度歷史數據《公證書》、溫控記錄儀的質量檢定書等為證。原告提供的反駁證據不足以推翻上述《公證書》、質量檢定書,上述證據應予以認定。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承擔因凍蝦變質產生的損失證據不足,應當承擔因舉證不足產生的不利后果。故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損失、公證費等訴訟請求。
(5) 收貨人拒收后,承運人應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非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支持認為收貨人拒收后,如可以區分貨損和未貨損部分的應區分貨損數量;如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全部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特別是冷鏈貨物的貨損,很有可能收貨人會因為主觀感受如外箱潮濕、有異味、血水、有部分化凍情況而認為貨損甚至全部拒收,承運人在被拒收后應放入冷庫妥善保存。但保存后如何處理在實踐中成了大問題,冷鏈貨物部分是食品類,會有保質期期限限制以及使用價值可能會因存儲時間而降低;如收貨人拒收后但又未及時主張其權利,長期存儲倉儲費也不低;是否應及時去對貨物是否毀損、是否全部毀損、毀損原因等去做鑒定也都有成本以及可能無法鑒定的現實困難存在。
講座最后,李曼律師針對冷鏈物流費用主張、貨物留置權、保險理賠等實務中會遇到的問題也簡要闡述。李曼律師的講解根據冷鏈物流行業現狀聯系司法實務,不僅系統性地分析了冷鏈物流行業、此類貨物運輸的痛點、貨物賠償主體、賠償金額以及拒收后的處理等脈絡,而且關聯司法實踐中的審判思路與案件主要爭議焦點,也為參會人員拓展了冷鏈物流行業,與參會人員實現法律實務經驗交流,不僅互相學習、成長,還增進了參會人員對于現代物流行業的認知。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現代物流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曼 上海勁達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