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期,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處理了一起業主與業委會、物業公司的侵權糾紛,2020年6月,小區業主朱先生車輛在停放在小區的地下車庫中,但是因為小區的地下車庫通風管道脫落,致使業主車輛的擋風玻璃等部位被砸壞,業主對此進行維修,花費了一筆16000元的維修費用,現業主認為小區物業作為地下車庫的管理人,對地下車庫負有維修、安全保障等義務,而小區業委會作為小區共有部分的安全責任人,沒有代表業主利益,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利用好法律賦予其在緊急情況下對公共設施的維修職責,進而沒有對公共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原告所受的損失。
在該案中,物業公司先后六次書面建議業委會拆除地下車庫通風管道,小區業委會組織了廣大業主對該通風管道的拆除項目進行表決,發出469張征詢意見表,結果只回收199張,表決項目未獲通過,決定不予拆除。小區物業在執行該決議的同時,通過電子屏和張貼告示等方式提醒小區業主對地下車庫的狀況排風管道脫落進行注意。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盡管在該案中物業公司在進駐前已經存在通風管道毀損嚴重的情況,并發生過類似的脫落事件,且物業公司多次向業委會發整改函,張貼告示等已經盡到一定的管理職責,但仍應當盡到更充分的警示,如加裝防護網、警戒線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物業公司在該案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物業公司酌情承擔30%的責任。
對于業委會的責任承擔,因為該通風管道的老化問題已經存在多年,業委會對物業公司的前幾次發函催告整改并沒有公開征詢業主的意見,僅在物業的最后一次催告并明確通風管道的拆除已經刻不容緩時才公開征詢業主意見,存在一定的過錯。雖然,很多業主對于該征詢意見要么未回復意見,要么是反對意見。法院認為,業委會履行了相關職責,但是決定不予拆除是業主共同決議的行為,業主不履行相關義務故該損失也應當由業主共同承擔,業委會作為業主維修資金的管理執行機構,應在地下車庫維修資金中予以賠償,法院判令應酌情承擔60%的責任。
而原告作為業主對于小區的公共管理事項并不關心,對小區的張貼告示和電子屏的行為表示沒有留意,且原告在收到維修征詢表時并未投票,怠于履行業主的職責,為通風管道的及時拆除設置了障礙,因此法院判令酌情承擔10%的責任。
律師分析:
本案判決的一下亮點就是業委會責任的承擔或者說是全體業主責任承擔問題。隨著老舊小區的增加,公共部位、公共設備設施的老化,小區應當進行維修更換的工作會逐步增多,有些維修,比如說本案中的管道、高層的外立面等等如果不進行及時維修會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而這些維修需要費用較高,使用業主的維修資金根本不夠,業主往往不愿意出錢來維修這些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老舊小區設備癱瘓、電梯事故、外墻脫落已經不是什么新聞了,本案判決無疑給小區的每一位業主一個深刻的提醒,即便業主通過的決議不進行相應的拆除和維修工作,也要對損害的后果進行“埋單”。
從法律規定講,根據《民法典》第273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本案中,小區的地下車庫屬于業主所有,業主對其維修工作當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再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法官的判決也遵循了《民法典》關于懸掛物脫落的責任承擔規則,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對于該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當承擔法律上的過錯推定的責任,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業委會進行征求業主意見,業主不愿意進行維修導致本案侵權行為的發生,小區業主對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通風管道投票不拆除的行為,顯然是推卸自己的責任,這管道墜落造成車輛之損害有著明顯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案關于責任分攤的論述中,法官認為物業公司履行了一定的義務和職責,但仍然存在一定過錯,也承擔了一定責任,法院明確,作為物業服務企業,除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外,還應通過設立警戒線、警戒標識或設置保護網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業主注意安全隱患,故因其未充分履行警示義務 ,而致原告車輛受損應承擔了30%的責任,所以,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小區存在較大安全風險之處,要通過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盡量減少損害的發生,比如說對高度危險的部分禁用、對可能脫落的外墻下面設置圍擋等等,都是物業公司在管理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2條中提到:“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這一司法判決表明了司法實踐對此類問題的態度,對于業主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有著非常大的積極意義,但本律師認為,要真正讓業主履行好自己的義務,還是要多方主體共同發力來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除了上文所述的業委會和物業企業應當注意的問題外,作為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承擔主體責任,確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依規啟動緊急維修工作,維護小區的安全,從立法角度講,有些行政法規、地方立法也提出“誰的房子誰責任”的要求,在立法中對《民法典》的規定進行了 落實細化,但是明顯存在操作性不強、處罰性條款欠缺、政府執法不作為無監管的問題,才導致類似事件的發生。
最后,本案針對目前由于眾多業主漠視自己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不足,對存在嚴重案例問題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不予正常維修的問題,顯然有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可以通過司法實例的方式促進業主對自己義務的積極履行,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