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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實務”系列講座第三講綜述

    日期:2025-01-15     作者: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

“3060”雙碳目標提出以來,能源轉型、節能降碳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2024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實際,適應能源發展新形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為提升上海律師從事能源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辦“能源法律實務”系列講座。

第三講講座于2024年12月1日上午,在上海電力大學楊浦北校區舉行,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吳榮良律師主持本次講座。上海電力大學教授謝敬東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陳建萍律師為本次講座的分享嘉賓。 

一、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設計與影響分析

謝敬東教授是上海電力大學教授,博士后,上海智能電網技術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主任,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市場專委會委員,中國能源行業電力市場標委會委員。謝教授從以下兩個部分展開:第一部分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設計,第二部分是新能源參與市場的影響分析。

2024年標志著傳統電力系統向新型電力系統轉型的關鍵年份。非化石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占比達到了53.9%,首次超過50%。我們預計,到2024年底,風電和太陽能加起來超過10%、37%。也就是說,風電和太陽能在歷史上首次超過了50%意味著新能源已成為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轉變要求政策傾向和市場關注點的轉移,對電力系統的建設和政策制定產生深遠影響。從政策的層面來看去年11月8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出臺了關于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這個通知對于我們整個電力行業具有重要意義意味著電力的定位發生了轉型。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會上指出,“我國能源發展仍面臨需求壓力巨大、供給制約較多、綠色低碳轉型任務艱巨等一系列挑戰。應對這些挑戰,出路就是大力發展新能源。”2024年是一個標志性的年份,在我國能源轉型方面,具有歷史性重要地位。新《能源法》第三條規定“堅持立足國內、多元保障、節約優先、綠色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第二十二條規定“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

機制設計問題隨著煤電裝機容量的減少,市場競爭格局和價格機制需要重新審視,以避免價格異常波動。在前兩輪的電力深化改革中,我們的市場設計對象是新能源。新能源的參與對電力市場機制設計提出了新的要求。謝博士強調,新能源與傳統能源的關系需要重新定義,以適應新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參與電力系統后帶來的變化。

新能源給系統帶來的本質變化。新能源的參與導致電力市場結構發生顯著變化。謝博士指出,電力市場的產品多樣化增加了市場治理的難度,市場主體角色多元化,買方和賣方的界限變得模糊。

電力輔助服務逐漸市場化,其價格和價值日益受到重視。謝博士預測,電力輔助服務在電費中的占比將顯著增加,成為電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綠電交易平臺的建立和綜合能源服務的發展,標志著電力市場服務模式的創新。謝博士認為,電能與個性化服務的結合,為電力市場帶來了新的商業機會。

新《能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煤礦礦區環經濟,優化煤炭消費結構,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習總書記在做完第12項工作后也強調了這一點。在集體學習會上指出,要順應人員轉型需要,進一步建設好新能源基礎設施網絡。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這一內容在新能源法第三十一條中也有明確規定。智能微電網的發展是適應用戶需求,奠定用戶資源參與市場運行的一種必要形態。因此,智能微電網的發展將成為未來幾年發展的重點和方向。根據新能源法第三十條,國家將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抽水蓄能電站。

市場機制的適應性設計。推動儲能高質量發展,為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發揮調節作用。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非常重要。第一個是關于市場準入,需要解決的是市場主體角色多元化的問題。市場準入問題需要解決多元化問題,包括符合集合商和虛擬電廠等新型市場主體的參與。第二個是煤電技術發展的遭遇瓶頸最主要的問題是沒有轉型帶來的基本保障。煤電的角色和功能定位需要適應新能源的發展。

煤電容量電價政策的出臺,是對煤電在新型電力系統中功能定位的明確。新容量電價是在新型電力系統下,基于發電基組固定成本,兼顧保障電力系統供應安全的政策。新容量電價政策是在新型電力系統下,基于發電基組固定成本,兼顧保障電力系統供應安全的政策。新容量電價政策旨在補償發電機組相應成本,維持電力市場同臺競爭,并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供應。

不同類型機組的同臺競爭問題涉及政策和企業兩個層面。從政治層面來看,未來政策將更多地聚焦新能源的發展和消納。也就是說,煤電容量電價的金融類定價將受到關注。政策出臺后,我們對于煤電的定位和價格機制就已經確定,不需要再進行深入研究。接下來的工作將集中在新能源的發展上。今年的政策文件都是圍繞新能源來制定的。煤電容量電價以及功能定位演變之間需要進行匹配性的調整。煤電容量電價的水平將隨著發電量的規模的調整而做適應性調整。文件里也提到了這個調整。從企業層面來看,煤電系數組以發電量水平的減少會引起總電價水平的上升,但上升是有條件的。將從躺平型向保底和內卷型過渡。煤電機組面對因用煤量減少帶來的安全、人員管理等一系列問題。

新型電力系統下的電價機制必須適應新能源的大規模參與。這包括電力電價、電量電價和容量電價之間的比例關系,以及價格水平的合理確定。

針對新能源參與后的電力市場調控問題,新《能源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推動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國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提升能源價格調控效能,構建防范和應對能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機制。”第五十一條明確,“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提高能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及時有效對能源供求變化、能源價格波動以及能源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預測預警。”第五十四條(四)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是能源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不僅要求政策層面的適應性調整,也需要市場機制的創新設計。隨著新能源在電力市場中的比重增加,電力市場結構、電價機制以及市場治理等方面都將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謝博士的觀點為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提供了深刻的洞見,對于市場參與者以及法律實務者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 合同能源管理全過程法律風險控制

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萍博士從合同能源管理概述、合同性質之法律實務問題、節能量計算的法律糾紛、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所有權約定及轉移的風險等多個方面展開分享。

(一) 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節能服務機制,涉及節能服務公司(EMCo)與用能單位之間的合作。EMCo通過墊資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服務,并與客戶分享節能項目實施后產生的效益,以此獲得滾動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類型包括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收益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等。

中國政府為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規,包括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等。預計到2030年,中國合同能源管理市場總規模有望突破4500億元人民幣。

(二) 合同性質之法律實務問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實質是投資收益合同。服務內容是通過咨詢診斷,投資進行設備采購、節能工程實施并運行管理等收回投資,即投資回報的服務合同。

司法實踐中常將二者混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合同與節能服務公司的采購、施工、融資、運維的委托合同,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合同,前者是關乎投資收益的無名合同,后者是作為項目所有權人的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委托第三方完成合同內容的委托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而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是發包方和承包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提供的是整個服務,包括節能診斷、融資投資、采購、能源管理、改造、后期運維等服務,而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是工程建設本身。

建設工程發包方支付的是工程價款,而節能服務合同則是付出投資后獲得的收益款。建設工程的工程款是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后即應支付,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價款支付和竣工驗收無關,而是和節能效益掛鉤。

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屬于發包方,而合同能源管理屬于節能服務公司投資取得回報的合同模式,所有權在合同能源管理期結束前均屬于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可將自己投資的節能項目作為公司固定資產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

建設工程稅務局要求必須開具建筑業工程建設發票,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開具的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類發票。建設工程合同按照住建部行業合同模板,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則參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

(三) 節能量計算的法律糾紛

節能量計算是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核心問題,其準確性直接關系到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節能量的定義與評估核算涉及基準能耗的確定,節能量測量方法的選擇,以及節能量評估與核算的方法。

節能量測量方法包括賬單分析法、模擬法和分項計算法等。選擇合適的測量方法需要考慮項目的具體情況和數據的可用性。

基準能耗的確定方法包括歷史數據平均法、相似日測量法和模型方法。這些方法的應用可能導致法律糾紛,尤其是在數據波動較大或數據缺失的情況下。

節能量評估與核算方法包括部分變量測量、全部變量測量、全樓宇驗證和校驗模擬驗證等。這些方法的應用需要專業的技術支持和精確的數據記錄。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術的專業性,涉及節能量計算的法律糾紛往往需要專業的技術理解和法律解釋。當事人、律師和法官/仲裁員對不同節能技術的專業性理解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糾紛解決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 不可抗力情勢變更

疫情期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面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法律風險。這可能導致項目業務急劇下降,用能極少甚至不用能,節能效益急劇下降甚至沒有節能量。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成為關鍵問題。

兩種司法觀點分別為不可抗力主張和情勢變更主張。不可抗力主張認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應免除責任,而情勢變更主張則認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顯失公平的情況應允許變更合同。

(五) 所有權約定及轉移的風險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所有權的約定和轉移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節能服務公司在用能單位未付清全部款項之前擁有設備的有限所有權。在項目交付后,設備的占有權、使用權即交付給用能單位,但處分權仍屬于節能服務公司。

所有權轉移的法律風險包括合同期限屆滿未付清節能效益款、建筑物所有權轉讓未披露、債務人房地產被拍賣等情況下的糾紛。這些風險可能導致節能服務公司在主張所有權時遇到困難。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節能服務機制,其全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控制至關重要。從合同性質的認定、節能量計算的準確性、疫情期間的法律適用,到所有權的約定及轉移,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都需要對這些法律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以確保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順利進行和雙方權益的保護。

(注: 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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