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狀病毒是一只突然飛出的黑天鵝,迅速席卷全國,為控制疫情擴散,國務院在1月26日發布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疫情狀況又紛紛出臺地方政策,將假期延至更長。以上海為例,上海市政府于1月27日發布通知,規定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之后人社局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的解答又引來諸多爭議,筆者結合此次疫情部分新政策,探討勞動爭議訴訟相關問題。
一、受疫情影響,如何解決時效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對于受感染人員實施隔離制度,全國部分省市實行嚴格的交通管制,限制出入人員,在此情況下,必然會影響勞動仲裁的時效。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確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依據此回復,勞動者雖不必擔心因疫情而超過仲裁時效,但仍需注意及時保留關于“因疫情影響”的明確證據,如相關隔離證明、當地交通管制通知等等證明,以此保障自己的仲裁權利,同時要時刻關注中止是由的消除之日,切不可僅僅以社會新聞的論斷來確定時效。
二、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如何保障合法權益?
因疫情影響延長春節假期,企業的生存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為保障企業安全度過艱難時刻,上海市推出四項舉措減輕企業負擔,分別是: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推遲調整社保繳費基數,可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實施培訓費補貼政策。其中,關于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一項,規定對本市社會保險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業務的,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后補辦。參保單位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向本市社保經辦機構報備后,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對于勞動者而言,要慎用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并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而在當前全國疫情陰影下及該項舉措頒布之后,勞動者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張離職補償的,恐難以獲得支持。企業延期繳納社保已經獲得“法定允許”,嚴格意義上不屬于“違法不繳納”情形,且全國延遲復工,經濟停滯,企業經營生存困難,若非存在主觀惡意,延遲支付勞動報酬也在情理之中。
對于企業而言,要注意允許逾期繳納的時間和報備手續,必須及時向本市社保機構報備逾期繳納社保情況,且關注疫情解除情況,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及時完成補繳手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疫情當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同舟共濟,以誠信為本、互相諒解、攜手同行,共同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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