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近六年、《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 “二五公告”)發布四年之季,基金業協會于2020年2月28日發布《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便利登記通知”)以及證券類和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以下簡稱“申請材料清單”),標志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制度改革落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因此發生重大改變。對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出具登記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律師事務所如何應對,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實務意見。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對哪些主體強制適用?
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間已通過AMBERS系統提交了申請材料的機構(含首次提交申請登記的機構及提交補正材料的申請機構),不強制要求申請機構對照登記材料清單重新提交申請,將按原申請流程繼續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2、如何認識和使用申請材料清單(非證券類)?
1)從內容來看,此次申請材料清單包括機構基本信息、相關制度、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誠信信息、財務信息、出資人信息、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高管人員和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等九大方面,與AMBERS系統中需填報的登記內容板塊一致。
2)申請材料清單是開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程序的“敲門磚”,但是,無論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審慎性要求角度,還是從基金業協會對登記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要求的角度,申請材料清單都只是登記申請的基礎版清單,并非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所需進行盡職調查的全部內容,更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登記的充分條件。一方面,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前,除根據盡調清單進行書面盡調外,還需要進行現場核勘、人員訪談、發放調查問卷和相關政府部門等第三方走訪工商內檔資料,此次便利登記通知的發布不意味著該等盡調流程和工作可省卻。另一方面,從申請材料清單內容來看,尚未包括律師進行盡調所需要查閱的申請機構工商內檔、高管以外員工勞動合同、申請機構的重大合同、申請機構重點關聯方的業務資質和業務內容核查等需要律所審慎核查的內容。實務中,為協助申請機構提供申請材料清單中的某一項文件,可能需要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并通過審查諸多過程性文件,最終提供上傳AMBERS系統的文件。
3)申請材料清單區分必要和非必要材料,對內容和形式方面均提供了明確指引,申請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律師意見進行甄別,避免不必要的焦慮和工作量。結合辦理登記的實務經驗,一些非必要的材料雖然不構成進入實質性審查的程序性障礙,卻在證明申請機構的管理能力、設立必要性方面具有實質性證明作用,例如擬設項目證明材料、相關推薦和支持材料等,如申請機構能提供該等材料,將有利于提高登記成功概率;對于承諾函、股權機構合理性說明、持股平臺不開展經營性業務承諾函以及實際控制人保持實際控制及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等文件,我們在實務中會強烈建議申請機構提供并上傳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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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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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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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適用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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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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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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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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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投項目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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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已和相關企業簽訂項目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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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投資項目投資協議或合作意向書、項目合作方聯系方式、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相關政府批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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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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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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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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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 / 第一大股東下已有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需提交新設同類型私募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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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設置多個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有何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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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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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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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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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中有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東 / 第一大股東為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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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諾函,承諾若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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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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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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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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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的設立或后續展業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標證明、引導基金相關批復、行業知名機構舉薦函 / 推薦信等相關支持文件可一并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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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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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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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突業務關聯方承諾函及沖突業務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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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經營范圍含沖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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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機構與沖突業務關聯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承諾函,承諾申請機構自身及其未來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 P2P/P2B 、眾籌、保理、融資租賃、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典當等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申請機構與沖突業務關聯方均需出具)
2. 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房地產除外)的關聯方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正式許可文件。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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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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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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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誠信信息,需上傳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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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受到刑事處罰;
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最近三年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最近三年被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訴訟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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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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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股權架構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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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股權架構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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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股權架構向上穿透超過三層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多層股權架構設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資人如為 SPV 應說明設立目的及出資來源;
出資人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請申請機構出具承諾函,承諾將在產品運作過程中符合六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 財預〔 2017 〕 50 號 ) 及財政部印發《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 2018 〕 23 號)的相關規定規范運作。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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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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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臺不開展經營性業務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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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僅為持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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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承諾自身僅為持股平臺,不開展經營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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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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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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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保持實際控制及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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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中有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東 / 第一大股東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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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具書面承諾函,承諾申請機構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及保持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實際控制人承諾若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
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在申請機構擔任高管的,應說明原因,并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何在不擔任公司高管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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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次申請材料清單也進一步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的審查重點和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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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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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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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適用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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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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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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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出資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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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非首套房屋產權證)、非固定資產(不限于薪資收入證明、完稅證明、理財收入證明、配偶收入等),如為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金額,可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及金融資產證明;如涉及家族資產,應說明具體來源等情況。
2. 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3. 出資能力證明應包括資產所有權證明及該資產的合法來源證明,律師應結合上述證明材料,核查財產證明真實性、估計及除貸后凈值、資產來源及合法性、股東是否具備充足的出資能力等。 |
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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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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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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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或受外國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控制關系圖應完整展示申請機構全部直接出資人及出資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資人向上逐層穿透情況直至出最終出資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實控、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 除依據控股股東上穿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實際控制人認定理由應在圖下做簡要說明 ;如有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協議安排,應將相關文件附于控制關系圖后一并上傳。 申請機構通過一致行動協議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上傳一致行動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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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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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及團隊員工投資管理經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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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高管或投資人員
股權(含創投)項目成功退出證明,
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產品的證明材料、退出材料等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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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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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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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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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請機構與高管簽訂的勞動合同,國企委派任職高管提供派出單位出具的委派任職文件;
社保繳納記錄應顯示高管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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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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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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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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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 / 第一大股東下已有同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需提交新設同類型私募合理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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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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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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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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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中有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東 / 第一大股東為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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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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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申請材料清單鼓勵律師自愿選擇上傳對于申請機構盡職調查的相關材料。雖然此次沒有將法律意見書盡調底稿作為強制性要求,但也體現了協會在壓實律所責任方面的決心,律所和經辦律師還需進一步嚴格執行法律意見書盡調流程,完善工作底稿,避免執業風險。
3、2020.3.1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此次便利登記通知統一明確了管理人登記審核標準,將有效打破信息不對稱,后續將增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辦理流程公示”界面,每家申請機構的基本信息、最新辦理進度以及為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主辦律師等信息將公開可查,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透明性將得到提高,對于擬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而言是很好的機遇。
此次便利登記通知促進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程序上的透明和便利,并不意味著基金業協會降低實質審查標準。此前通過“二五公告”確立的登記法律意見書制度通過2018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規定的中止登記、不予登記制度以及律所和律師的公示機制不斷完善,申請機構以及經辦律師還需對申請機構的條件、資質以及登記過程有謹慎、客觀的認識。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