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淮北宇光紡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系第11213481號“美好未來”商標的注冊商標權人。因金輪針布(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在參加2015年第十七屆上海國際紡織工業展覽會、2017年第十八屆上海國際紡織工業展覽會上使用“梳理美好未來”作為其宣傳語,以及被告一在視頻《金輪專題片》,雜志《紡織器材》、《中國紡織報》中使用廣告語“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認為被告一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同時,因被告一系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的全資子公司,其在2015年第42卷《紡織器材》封面廣告中標注了被告二的股票代碼,以及被告二在搜狐網宣傳子公司被告一相關經營情況,原告據此認為被告二同樣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原告認為兩被告所實施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并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將兩被告訴至法院。
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毀侵權標識;2.在《中國紡織報》《紡織器材》雜志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300萬元。法院以被告二不構成與被告一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且被告一實施的被控行為為非商標性使用,該文字亦無法產生與原告的關聯性,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意見】
我們(兩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二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被告一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以及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是否合理。具體而言,包括:(1)原告一在2015年第42卷《紡織器材》封面廣告中標注了被告二的股票代碼,以及被告二在搜狐網宣傳被告一相關經營情況,是否因此構成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2)被告一在宣傳廣告中使用“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梳理美好未來”文字,是否構成對原告“美好未來”商標專用權的侵犯;(3)原告主張300萬元賠償是否具有合理依據。
一、被告二并不因被告一在印制的雜志上標注其股票代碼及被告一在搜狐網站上宣傳其子公司相關經營情況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原告舉出的證據中,并無被告二使用“美好未來”或“梳理美好未來”的任何證據,被告二并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而且,被告二對一切侵權行為不知情,亦未實施任何教唆或幫助的行為,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原告僅在2015年第42卷《紡織器材》雜志上發現了被告二的股票代碼,以及被告二在搜狐網上宣傳被告一的相關經營活動,因此據以指控被告二侵權,但是,子公司在宣傳中標注母公司的股票代碼,以及母公司在其網站上對子公司相關經營情況的宣傳是行業內常見的關聯公司聯動宣傳的方式,僅據此并不能證明被告二實施了侵權行為。公司法人人格彼此獨立,彼此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否則任何標注被告二股票代碼的侵權行為都需要被告二來承擔侵權責任,明顯于法無據。
二、被告一的行為并不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一)原告并不享有“梳理美好未來”的任何權益
原告曾兩次申請將“梳理美好未來”注冊為商標,但是因為缺乏顯著性被商標局駁回,同時原告從未將“梳理美好未來”作為原告的商品名稱使用過,也不具有影響力因此原告針對“梳理美好未來”缺乏權利基礎,無權據以起訴。
(二)被告一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梳理美好未來”文字并未侵犯原告的“美好未來”商標專用權
首先,被告使用的標語為“梳理美好未來”,與“美好未來”不近似,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其次,被告使用“梳理美好未來”僅僅是作為標語和宣傳口號,并未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進行使用——“梳理”是指被告所處的行業為梳理機械行業,“美好未來”寄托了被告對梳理器械行業的愿景。將“美好未來”作為宣傳標語的情況也十分普遍,如果該詞匯被原告所壟斷,會造成企業無法進行正當宣傳的不良影響。特別是在“梳理美好未來”已經因缺乏顯著性被商標局駁回,證實其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的情況下,被告使用“梳理美好未來”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
最后,“美好未來”缺乏顯著性,不應當被注冊為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缺乏顯著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同時,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商標應當具備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具體而言:“美好未來”因屬于常用祝頌語,缺乏顯著性;同時,“美好未來”屬于常用廣告宣傳語,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缺乏顯著性。
因此, 被告一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梳理美好未來”文字并未侵犯原告的“美好未來”商標權。
三、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并不合理
首先,兩被告均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其次,原告并未舉證在起訴前三年實際在商標核定使用的產品上使用過“美好未來”商標,也不能證明自己遭受其他損失,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后,原告的賠償請求金額于法無據,且缺乏證據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系由兩被告共同實施;二是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就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法院認為:被告一并未參加涉案展會,展臺發放的宣傳被告一的雜志頁中均署名為被告一,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二參與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兩被告雖未關聯公司,但系獨立的經營主體,對其各自的經營行為對外應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一作為被告二的子公司在其印制的雜志上標注其母公司的股票代碼及被告二在相關網站上宣傳其子公司相關經營情況,這是行業內常見的關聯公司聯動宣傳的方式,并不能以此認定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
就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法院認為:被告一僅將“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或“梳理美好未來”作為廣告語使用,該種使用方式并不能起到使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的功能,故被告一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梳理美好未來”文字并不屬于商標法下的商標性使用。同時,被告一使用“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梳理美好未來”的行為亦不會使消費者與原告產生關聯。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原告認為被告侵害其商標權并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評析】
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中商標使用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對權力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在對被控侵權行為所設商品類別和商標近似度的判定前,首先需要明確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標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可知,判斷商品上的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時,必須根據該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看起是否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在本案中,被告一確實在原告主張的網站、展臺、宣傳冊、雜志、手提袋等以多種形式使用了“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或“梳理美好未來”文字,系在商業活動中公開使用上述文字。但上述文字并非被告一的注冊商標,且其使用方式并不能起到使消費者識別產品來源的功能,更不會使消費者將其與原告產生關聯,故其使用行為并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中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它是否滿足四個要件:一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二是行為的違法性;三是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的故意或過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對商標侵權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本案中,被告一在廣告宣傳中使用“金輪針布 梳理美好未來”或“梳理美好未來”并非商標性使用行為,便不可能對原告造成損害,其合理的廣告宣傳更不會是違法行為,由此,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被告二的股權代碼被標注在被告一的廣告宣傳中,以及被告二在搜狐網宣傳被告一的相關經營情況,均屬于行業內常見的關聯公司聯動宣傳方式,亦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結語和建議】
本案涵蓋了商標侵權訴訟中關于商標性使用行為、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的問題。雖然《商標法》有明確的規定,但其判斷的主觀性仍使其在實踐應用中存在一定困難。
商標性使用行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判定中最基礎、最核心的問題。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通常是其判斷的核心,而各級法院受其判斷主管性的影響則容易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在司法實踐的進程中,希望能夠對其標準更加明確。
同時,也建議公司在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廣告宣傳中,加強法律意識,避免出現商標侵權糾紛,對公司造成影響。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因廣告宣傳而引起的商標侵權訴訟對雙方公司的運營均造成了一定影響。 若能在事前便采取措施,避免侵權糾紛的出現,無疑會節省更多時間、金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