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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商業銀行處置企業不良貸款的影響及操作對策

    日期:2020-03-13     作者:戚誠偉(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一、 引言

(一)新冠疫情將造成銀行處置企業不良貸款數量上升

新冠疫情嚴重程度大于“非典”肺炎疫情。自201912月份,新冠疫情自湖北省武漢市爆發以來,疫情迅速席卷全國各地。截止202021720時,全國累計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人數為70,641人,因病死亡人數達到1,772人。相比之下,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全國確診感染“非典”肺炎人數為5,327人,死亡人數為348[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1從上述兩次肺炎疫情對比數據表明,僅就患病和死亡人數來看,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程度數倍于“非典”疫情。

新冠疫情造成國內經濟增速明顯回落。根據中科院專家預測,新冠疫情的發生和快速蔓延在短期內對我國經濟造成較大沖擊,對交通運輸、旅游、住宿餐飲及娛樂文化等重點行業造成嚴重的影響。對2020年中國經濟增長的初步預測,短期的經濟增速將出現較大幅度的回落,預計今年1季度GDP增速可能跌破3.5%,預計2020年全年GDP增長速度維持在5.5-5.8%[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2相比我國2019年全年增速6.1%來看,如中科院上述預測范圍準確,增速下降可能超過10%之多。

新冠疫情對相關行業及企業沖擊顯著。因受我國近年經濟增速下行影響,疊加本次新冠疫情因素,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和企業將陷入經營困境。尤其是,對于原本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及初創企業來說,疫情期間幾個月停業可能就會導致無法繼續經營,甚至破產。例如,國內領先連鎖餐飲企業“西貝”、“海底撈”均表示現金流只夠維持數月;北京知名KTVK歌之王”則直接宣布關閉并遣散數百員工。

綜合上述情況,誠如疫情美國知名評級機構標普報告預測所稱“伴隨新型冠狀病毒蔓延可能給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帶來的大面積潛在沖擊,已經身處困境的中國銀行業或將再受到5.6萬億人民幣的重創。”可以預見,新冠疫情結束之后,銀行需要處理企業不良貸款的數量大幅上升。

(二)新冠疫情改變金融監管部門處理企業不良貸款政策

20201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以下簡稱《配合防控通知》),明確要求銀行“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20201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以下簡稱《支持防控通知》),進一步強調“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2020214日,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對于因疫情影響出現的貸款逾期,在一定的延緩期限內還款不計入不良貸款。并且,將允許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不良貸款的容忍度,鼓勵銀行加大自主核銷力度。[i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3上海銀保監局于2020210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保障民生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保障民生服務通知》)中提出“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不強制要求此類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貸款歸為不良。”

然而,去年430日,在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時明確要求:銀行必須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全部納入不良貸款,確保銀行資產質量。

從上述政策內容來看,金融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在疫情期間處理企業不良貸款時作區別對待,對于特定地區、重點行業及受新冠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區別對待,不直接采用常規的處置不良貸款的措施,提升對不良貸款的容忍度。

(三)新冠疫情影響金融借款案件司法審判思路

20201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為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規定:“要依法妥善處理涉及疫情相關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得對防控疫情有關的藥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措施,財產查控等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關醫院、企業及人員的,應暫緩采取財產查控等措施。[iv]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4

20202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調研新型肺炎疫情對金融審判的影響及應對建議》(以下簡稱《應對建議》)中指出:“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和對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采取對應的合同救濟措施。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疫情致使不能實現金融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金融合同的,根據疫情的影響,一般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金融合同一方因受疫情間接影響而違約的,可以考慮當事人的過程程度較低,結合案情適當調低違約金。”[v]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5

2020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v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6

20202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浙高法民一〔2020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規定:“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審慎適用對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充分考慮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

上述北京、上海及浙江等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涉新冠疫情期間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將對銀企之間金融借款案件審判裁判產生直接影響,有必要予以特別關注,可以預計受新冠疫情影響的企業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個案中提出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免責或要求變更合同義務的抗辯意見及主張將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二、新冠疫情對銀行處置企業不良貸款影響的具體表現

(一)受新冠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依據“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逾期還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法律。”據此,20202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對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性質作出了權威解釋,即“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縣支行與胡某等人之間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2019)鄂1224民初1672號】中,法院認為政府因“非洲豬瘟”大量撲殺借款人飼養的生豬,導致借款人發生巨大損失,無力償還借款,屬于借款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情形。因此法院適當減輕了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判決借款人在判決生效后365日內償還借款本息。[v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7

因此,可以預見的是,新冠疫情期間,企業在無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義務時,往往會主張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要求免除全部或者部分違約責任。如前所述,若企業屬于交通運輸、住宿餐飲、文化娛樂或旅游行業等受疫情沖擊嚴重的行業,從相關司法審判意見來看,法院支持這部分企業免責主張概率較大,具體將根據實際影響程度減免全部或者部分罰息和、律師費用及主張權益相關費用。

(二)受新冠疫情影響企業可依據“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及貸款利率標準等金融借款合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19.12.16草案)》(以下簡稱《民法典》)中,則對情勢變更作了進一步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見,這是對我國的“情勢變更”原則作了擴展,去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制,有意擴大“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范圍。

正因為如此,上海、浙江等地高級法院疫情期間審判指導意見中,都提及了可以使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具體問題。如上海高院《指導意見》提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在2020216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還特別提到“對于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viii]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8浙江高院《實施意見》提出,“由于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考慮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

而且,前述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支持防控通知》中已涉及包括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合同變更措施。上海銀保監局發布的《保障民生服務通知》也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貸款減免利息或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從法律規定、政策和司法審判意見來看,新冠疫情期間企業無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義務時,可以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向銀行主張調整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及利率標準等合同內容。法院將可能根據公平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適當調整相應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當然,檢索涉及“非典”期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并沒有檢索到與此相關的具體適用案例,但可以預計本次疫情期間會有案例出現。

(三)銀行對受新冠疫情影響企業要求“貸款提前到期”將受到法院的限制

在貸款尚未到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在企業出現貸款逾期時,銀行往往依照合同中貸款提前到期條款(加速到期條款)主張企業償還全部借款。這在以往司法判例中得到普遍支持。而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2號)明確表達了支持的意見,即“借款合同關于貸款人提前收貸有約定的,該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在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條件成就時,貸款人據此訴請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到,疫情期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在《配合防控通知》及《支持防控通知》中多次強調,“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和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上海高院《指導意見》中提出,法院在審理此類因疫情導致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時,需要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

由此可見,根據目前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審判意見,在疫情期間法院將對部分案件中銀行對受疫情影響企業行使提前到期條款作出限制。可能出現,對于受疫情影響嚴重的特定餐飲、住宿及旅游等小微企業金融借款案件中不支持銀行主張提前到期條款,僅支持到期部分的還款訴訟請求。

(四)銀行對特定企業申請財產保全及執行措施和范圍將受到法院的限制

疫情期間,各地法院均采取積極措施恢復相關醫療生產、物流企業的生產及運營。如上海高院《指導意見》就提出:“要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實踐中,已有媒體報道,上海、昆山、寧波等多地法院均對本院醫療生產等重點行業的當事人開辟綠色通道,迅速解除包括凍結銀行賬戶、查封非固定資產等在內的保全措施。例如:202026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解除對于安徽省黃山市一口罩機生產企業銀行賬戶的財產保全措施,以幫助該企業恢復生產口罩機。客觀上,法院這些指導意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銀行對特定企業特定財產的保全措施。

另外,各地法院可能對于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被執行人給予適當寬限期,謹慎使用強制執行措施,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如上海高院要求上海各級法院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執行工作的實施意見》中,江蘇法院將對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按時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酌情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履行義務寬限期,上述期限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因此,對于目前疫情防治重點行業的相關企業,法院將盡可能解除保全等相關執行措施,保障企業恢復正常經營。而對于其他受到疫情影響的企業,法院也將審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待疫情結束后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確有必要強制執行。銀行對不良貸款清收的關鍵在于對于財產保全和處置,所以這個影響需要務必重視。

(五)調解可能將成為銀行處理受疫情影響企業糾紛案件必要程序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支持防控通知》中要求金融機構引導和促進行業調解,將因疫情引發的糾紛解決在行業內部。另外,上海高院《指導意見》中則要求法院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負擔。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更傾向于鼓勵當事人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自行處理合同糾紛。

客觀上,對于原本不需要進入調解的案件,銀行目前可能需要與企業進行調解,調解可能成為訴訟之前的必要程序,對于無法達成調解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時間將有所延長。

三、新冠疫情下銀行處理企業不良貸款的操作對策

(一)銀行應對新冠疫情期間發生貸款逾期企業進行正常催收并核實原因,具體操作過程中注意保留貸款催收證據,有意識核查企業逾期情況和真實原因

雖然《配合防控通知》和《支持防控通知》均明確,對于受疫情影響企業不得抽貸、斷貸和壓貸,而且對于到期貸款還需要進行續貸展期,但客觀上每個企業發生貸款逾期的情況是不同的,銀行需要及時向企業發出《催收通知書》,可以達到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直接催收有利于讓企業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正常還款義務;二是要求企業回復逾期原因提供相應說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據此,若企業主張其因“不可抗力”導致貸款逾期的,有義務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銀行,并提供合理證明。在取得初步材料證明后,銀行及經辦人應及時進行核實,有必要時要求企業提供補充材料或者書面說明;對于未向銀行作出解釋的違約企業,銀行也有必要及時安排人員了解企業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應對企業提供各項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全面核實和審查的基礎上,了解企業發生逾期貸款的真實原因是疫情影響短期原因所致,還是本身企業經營長期不當造成并注意保留核實過程中收集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微信記錄、電話錄音、書面函件、寄送憑證等,在發生訴訟糾紛可作為證據便于法院查明企業貸款逾期真實原因。

(二)銀行應對企業發生逾期貸款是否受新冠疫情影響進行分析和識別,是否滿足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免責法定條件,視情況及時制定針對性的方案。對于確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且前景良好的企業,銀行可主動給予信貸支持;對于受疫情影響不大且資信不佳的企業,銀行則應當采取積極清收措施

首先,受新冠疫情影響造成企業貸款逾期適用不可抗力來免除責任需要滿足下述法定條件:第一,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疫情的發生;第二,政府采取了當事人不能避免的疫情防控措施;第三,借款人不能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第四,疫情防控措施與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例如:2020124日,國家文化和旅游部緊急下發《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即日起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導致眾多原本正常經營的旅游企業發生大量退款,資金鏈斷裂。對于這些企業因此發生的企業貸款違約,可能構成不可抗力。

其次,受新冠疫情影響造成企業貸款逾期適用情勢變更主張合同變更需要滿足下述法定條件:第一,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變化;第二,相關變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第三,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第四,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顯失公平。雖然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并無法院支持企業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請求變更金融借款合同義務的案例,但考慮到本次新冠疫情相比“非典”疫情期間對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及文化旅游等行業影響程度巨大。對于上述行業企業發生的違約,較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情勢變更。

前文已述,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受新冠疫情嚴重的企業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主張免責或變更合同義務,同時出于金融監管部門疫情期間出臺的多項政策要求及銀企關系考量,銀行可對于這些企業實施信貸支持方案,幫助他們暫渡難關。同時,對于受新冠疫情影響不大,在疫情前已經出現逾期貸款的企業,銀行應該積極采取各項清收措施,避免因疫情原因影響處置進度。

(三)銀行可按照政策相關規定,基于受疫情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選擇適當貸款重組方式,嚴格合規辦理相關手續并增強貸后管理工作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支持防控通知》中規定:“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還可以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為相關企業提供支持。”各地銀保監會亦各自發文要求轄區內銀行采取積極措施。比如,根據上海銀保監局《保障民生服務通知》規定,在滬各銀行機構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且近期有貸款到期的企業,可以采取變更具體的還款方式和還款期限,并提供續貸;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貸款減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對于暫時無法正常歸還到期貸款而發生逾期的企業,不計罰息及復利。再如,根據浙江銀保監局《疫情防控期間浙江銀行業保險業惠企政策清單》規定,在全省一級響應期間,銀行應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出現還款困難的企業,采取延期還款、分期還款、展期、無還本續貸等措施,確保不轉逾期、不計罰息、不下調貸款分類、不影響征信。

銀行在疫情期間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企業貸款重組,避免因貸款重組操作不合規產生損失。例如:根據《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貸款展期: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同時,《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延長貸款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僅在原貸款期限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因此,銀行準備貸款展期時,應當要求借款人及各類擔保人均提出展期申請文件并配合辦理好相關抵押、質押等登記手續,以免發生脫保的情況,造成貸款損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在根據相關政策落實貸款重組方案時,有必要對各企業的發展前景及疫情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以避免部分企業不恰當地利用疫情期間的各項政策,擴大銀行自身損失。比如,銀行可以核實各企業受疫情影響前的主營業務及實際經營情況、核實各企業受疫情影響前的財務報表等。同時,在完成貸款重組之后,銀行需要加強貸后管理工作,出現新的逾期問題及時采取清收措施。

(四)對符合條件的小微民營企業,銀行可簡化內部程序、加大自主核銷力度

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對單戶貸款余額在50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0萬元及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債權,銀行可以予以核銷。核銷時,需要提供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疫情期間,銀保監會將放松對于不良貸款核銷的限額要求。銀保監會李均峰在2020214日的發言表示:“對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不良貸款、形成損失的,銀保監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地簡化內部認定手續,加大自主核銷力度。”

因此,對于因疫情影響確實已無能力償還債務且徹底無法恢復經營的小微企業,建議銀行可以采取措施簡化內部程序、自主核銷不良貸款,以降低目前銀行賬面的不良貸款率。

(五)銀行可基于司法審判指導意見中的影響,以和解調解方式盡快取得生效法律文書,選擇適當的財產積極采取保全財產措施

    首先,對于在疫情前已經發生違約或者確無可能還清債務或者繼續經營的企業,銀行應當果斷采取訴訟措施及時主張權利。疫情期間,各地法院均將慎重對待金融借款合同中關于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的條款。如上海高院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法院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請求。因此,銀行可以考慮通過和解、調解方式與企業達成分期、延期還款等方案,給予企業寬限期并適當免除逾期罰息,盡快在訴訟程序中取得生效法律文書。若在履行過程中企業再次逾期,銀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疫情期間,對于醫療器械、設備等重點行業的物資緊缺,各地法院都采取措施盡最大可能確保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因此,對于新發生的債務,銀行在選擇申請保全的資產時建議選擇與醫療、物流無關的資產,優先考慮不動產及優質公司股權,以免使得保全措施落空。

(六)銀行可梳理并幫助受益行業中逾期貸款企業恢復企業信用及給予信貸支持措施,有利于將這部分企業原本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

疫情期間,由于春節假期延長且人員流動限制,網絡游戲、快遞外賣、各類電商及醫療醫藥等行業經營業績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原本這些行業中經營困難存在逾期貸款的企業重獲新生。銀行對于此類企業可以開辟綠色通道,盡快為企業恢復企業信用,利用疫情帶給企業的發展機遇,將原本存在的企業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例如:2020131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通過了義烏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信用修復申請,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當天,中國銀行將該公司的不良貸款轉為正常。[ix] http://mc.lawyers.org.cn/bc/committee/#_edn9

四、結語

最近幾天,筆者看到多家券商首席經濟學家對今年GDP作了自己的預測和分析,比較一致性的看法是,新冠疫情將對我國一季度GDP增長造成明顯影響,最差情況GDP增長將降到3%左右。短期內,疫情防控措施對批發零售、餐飲住宿、交通運輸及旅游娛樂等服務行業沖擊極大,一部分行業企業自疫情發生以來持續停業喪失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經營收入。無論是我國宏觀經濟層面增長失速,還是微觀實體企業面臨的經營困難,都會使得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情況呈現惡化趨勢,企業不良貸款勢必明顯上升,建議銀行應提前有所準備制定對應策略。

目前,金融主管部門陸續出臺了各項政策和舉措,包括調整不良貸款認定口徑、允許提高不良貸款的容忍度等。具體到銀行處理不良貸款過程中,疫情期間銀行應當適時調整處置方式,對不同企業貸款逾期作區別對待和處理,對于受新冠疫情影響嚴重且有發展前景、過往信用良好的企業,銀行應積極主動采取各種貸款重組方式及信貸支持措施,只有大量企業經營狀況改善了,國家經濟才能在新冠疫情過后得以恢復,從根本上解決企業不良貸款激增的問題;對于本身無發展前景且長期信用不佳的企業,銀行仍應慎重發放新貸款,不應盲目作貸款重組,且仍應采取壓降措施為主,同時采取協商、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實現不良貸款清收目標。



本文注釋及參考文獻:

[i]  參見曲辰:《“非典”會卷土重來嗎?》,載《環境導報》200320期。

[ii] 參見陳錫康、汪壽陽《“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分析與對策建議》,載《中國科學院院刊》2020211日。

[iii] 參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小微企業新增的信貸需求增加》,載騰訊網,網站地址:

https://new.qq.com/omn/20200214/20200214V0IOHY00.html訪問日期:2020216日。

[iv] 參見趙加琪:《嚴懲制售假劣醫療器械、暴力傷醫等行為》,載《北京青年報》,日期:202021日。

[v] 參見孫兆輝:《二中院調研新型肺炎疫情對金融審判的影響及對應建議》,載北京法院網,網頁地址:

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89433.shtml,訪問日期:2020213日。

[vi]  參見《重磅!上海高院出臺10條意見26項舉措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載澎湃網,網站地址: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879298,訪問日期:2020213日。

[vii] 參見(2019)鄂1224民初1672號民事判決書。

[viii] 參見《上海法院:因疫情防控合同不能履行,可認定為不可抗力》,載中國長安網,網頁網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681261317275088&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20216日。

[ix] 參見義烏法院《浙江法院緊急為疫情防控物資供應企業修復信用,當天即獲100萬元信用貸款!》,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天平”公眾號,訪問日期:20202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