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國人民正在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很多地區都做出了一級響應,上海作為大城的擔當以及落實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啟動了一級響應機制,截至2020年2月6日24時,上海共累計報告確診病例269例,為了進一步明確防控措施,為了引導上海市廣大人民群眾及專業的法律人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更好地依法科學防控疫情。本文主要就疫情防控措施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公眾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和歸納,以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專題解讀。
一、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規中我們選擇了部分法律法規,主要方向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包括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二、關于疫情防控中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
1.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為法定傳染病,實施“乙類管理、甲類防控”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的法定傳染病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分為甲、乙、丙3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對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基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經國務院批準,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我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響應屬于最高級別的響應。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結合上海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1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會議,聽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情況匯報。會議決定,上海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管理”的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科學防控措施。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緊急措施有哪些?
一級響應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最高級別,所能采取的緊急措施范圍最廣、力度最大。在一級應急響應狀態下,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1)強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2)管理流動人口: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
(3)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4)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5)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6)維護社會穩定: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三、關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主要法定義務
1.針對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所屬單位所采取的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應該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義務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對醫療機構采取的隔離等醫學措施,應該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
3.遇到有關部門征用財物,應該履行的義務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能會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但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同時,征用財產也不是無償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權利人有權獲得補償。
四、若不履行或拒絕履行相關義務,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百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3.出入境人員逃避檢疫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對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出入境人員,以及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入境人員,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如果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專題:社會矛盾的化解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解讀
1.《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與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共7章70條,是一部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原則和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內容的重要法律,能夠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2、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目的
根據本法第一條及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時為了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迫切需要在認真總結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經驗教訓、借鑒其他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憲法制定一部規范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為的法律。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3、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中把突發事件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四大類。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4、國家應急管理體制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5、突發事件應對的工作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條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6、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等: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城鄉應急基礎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排查和治理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組建培訓專兼職應急隊伍、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應急演練、建立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等方面內容。
7、國家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8、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防止突發事件發生應當采取的有效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9、《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信息報告做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10、《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信息發布做了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11、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五十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針對性地采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
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12、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的應對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13、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4、突發事件事后恢復與重建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一是采取或繼續實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二是評估損失,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修復公共設施,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三是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四是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五是查明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評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15、不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根據情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16、對單位或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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