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下午,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閘北區律師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在律協報告廳舉辦了“新常態下的跨境資金政策與實務”的講座,由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陳芳律師主講。講座由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丁德應律師主持,共有130多名律師參加。
講座過程中,陳芳律師首先總體介紹了近年來國家在外匯管理等領域的深化改革、跨境融資進一步便利化的政策。之后,陳芳律師從資本項下融資、貿易項下融資、部分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FT賬戶和NRA賬戶、各類資金池的運用、人民幣和外幣的差異、外匯違規案例分析等7個方面與律師同行們分享跨境資金的相關政策,并以圖表的方式,結合實務說明了各類跨境資金政策的具體操作方法。最后,陳芳律師結合律師事務所在目前跨境資金政策下所提供的標準化的法律服務,總結跨境資金政策的新常態所帶給律師的業務機會和挑戰。
一、跨境資金政策領域的“新常態”
近年來,國家在外匯、跨境人民幣管理等領域的改革不斷深化, “簡政放權”、“優化監管方式”,已成為跨境資金政策領域內的“新常態”。例如,《外債登記管理辦法》、《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等近年出臺的外匯法規降低了企業借用外債、開展跨境擔保業務的門檻和難度。又如,最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分別印發《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使得跨境融資進一步便利化,跨境融資業務可以覆蓋到更多企業。對于法律服務而言,這一新常態也進一步豐富了律師對客戶服務的內容,可以借助跨境融資業務方面的法律服務為客戶創造更大價值。
二、資本項下跨境融資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外債額度來源于其“投注差”,而對于境內中資企業而言,如要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通常需要向國家發改委申請獲批外債額度。近年來,國家發改委、國家外匯管理局陸續開展外債管理改革試點,主要包括:
1、中資企業外債改革試點:將中資企業的中長期外債的審批權下放至地方發改委,試點地區于2014年12月起始于上海市(滬發改外資〔2014〕114號),后推廣到天津市、深圳市、福建省。
2、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試點:2015年起試點,適用于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金港鎮)、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核心區、深圳北港現代服務業務合作區,區內非金融企業(包括中資和外資)向境外籌借短期、中長期債務性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實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債余額不超過其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的2 倍(區內中資企業的全部負債不超過其總資產的75%),并允許中資企業外債結匯。
3、國家發改委 2015年9月14日《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發行外債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在向境外銀行等機構申請貸款時,企業可以將境內資產直接作為跨境融資的擔保品,其優勢在于:(1)增加境外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2)活化境內資產;(3)節約1.5%-2%/年境內銀行開具SBLC的開證費用等。
三、經常項下的融資
目前,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已經取消收付匯核銷管理,而進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對于企業而言,可以在確保真實貿易背景下,利用“預收”和“延付”的方式使用境外低成本資金。其中“預收”方式指的是境內企業如有出口業務,可以通過境外關聯企業在境外融資并向境內企業預先支付貨款的方式,使用境外低成本資金;“延付”方式指的是境內企業如有境外采購,可以通過境外關聯企業在境外融資并代為向境外供應商支付貨款的方式,延期從境內向境外供應商付款,以使用境外低成本資金。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預收”還是“延付”,外匯局都對相關數據的非現場總量核查和監測,這些核查指標包括:總量差額、總量差額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余額比率等。
四、部分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
自2012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在深圳前海、蘇州工業園區、天津中新城、廣西云南沿邊金改區等多個地區開展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試點,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等機構借入人民幣資金。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政策使得境內沒有“投注差”的中資企業也能向境外借入成本較低的資金,擴大了中資企業的融資渠道。
在利用跨境人民幣貸款試點政策時,需要明確各試點地區的政策差異,尤其是借款主體、境外放款主體、賬戶管理、資金用途、貸款額度方面的內容。
五、FT賬戶和NRA賬戶
自2009年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即為NRA賬戶。NRA賬戶除了具有實現企業跨境資金集中管理、節約企業匯兌成本等功能外,還便于企業實現跨境融資的目的。如,境內企業可以通過境外企業的NRA為其境內貸款提供擔保。
2015年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在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時,允許區內的企業通過FT自由貿易賬戶向境外融資,擴大了境內企業尤其是中資企業向境外融資的渠道。對于上海自貿區內的企業,既可以通過其FTE賬戶向境外銀行融資,融資額度為:資本×境外融資杠桿率(非金融企業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暫定為1),也可以通過其FTE賬戶向境內有FTU資質的銀行融資,此時受限于銀行自身的額度以及銀行對于企業的授信額度。在利用FT賬戶融資需要注意的是,FT賬戶的資金向境內同名賬戶的滲透是有限的,目前可辦理“經常項下業務”、“償還自身名下且存續期超過6個月(不含)的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新建投資、并購投資、增資等實業投資”業務項下的資金劃轉。
六、各類資金池及運用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的跨境資金池政策基礎上,分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人民幣跨境資金池、外匯跨境資金池。通過跨境資金池的操作,企業集團可以將境內資金加入全球流動性資金的安排中去,利用境內的冗余資金滿足境外資金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將境外資金在規定的額度內調入境內使用,以支持境內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活動,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目前,境內很多銀行已經有很成熟的操作系統,包括全自動的雙向掃款架構,系統可以自動控制凈流入、凈流出額度;日終掃款架構,每日對賬功能,提高可視性;利息再分配功能等。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放寬了跨境資金池業務的辦理門檻。就全國版的人民幣資金池業務而言,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發〔2015〕279號)中提出了許多便利化措施,如放寬境內外“成員企業”所需滿足的條件、增加跨境人民幣資金凈流入額上限等。就全國版的外匯資金池業務而言,國家外匯管理局在新頒布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允許跨國公司試行“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制,為跨國公司進行跨境融資提供便利。
七、外匯違規案例
由于境內境外人民幣價格存在差異,因此有企業通過編造虛假貿易背景等手段進行套利,常見的情形包括:利用人民幣NRA賬戶境內購匯境外結匯循環套利、利用FT賬戶境內購匯境外結匯循環套利、利用人民幣轉收款業務套利等。為此,律師應建議企業確保交易背景的真實性,按照外匯管理等規定操作跨境業務。
具體而言,企業應保證每筆跨境資金的流動都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不得編造、虛構虛假的交易背景。盡管目前外匯局將許多外匯業務下放到銀行審核、辦理,但外匯局會依托外匯檢查系統,加大對銀行進行貿易融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監測力度,評估銀行交易盡職審查情況,必要時還會實施現場核查或檢查。在確保交易背景真實的同時,企業也應履行國家外匯局等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序義務,根據所辦理業務的性質不同,辦理審批、核準、登記、備案等手續。
八、律師的業務機會與挑戰
在跨境資金政策領域,呈現出企業需求多樣化、法規政策更新快、綜合知識要求高等特點。這也為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提供了較大的空間。目前,國內許多律師事務所已經在跨境資金政策的基礎上向客戶提供了許多比較成熟和標準化的法律服務。以上海的一家律所事務所為例,該所目前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有:日常法律顧問、涉外債權回收、融資產品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專項法律服務、各類培訓以及協助銀企對接、跨境資金流動的方案設計等,具體到個案而言,已經提供和辦理了臺商中國大陸資產活化融資產品、應收賬款跨境質押專案、涉外銀團貸款專案以及跨境銀團貸款糾紛案等。
供稿:上海律協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
上海律協閘北區律師工作委員會
上海律協銀行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筆:陳芳 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