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雙碳目標提出以來,能源轉型、節能降碳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2024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通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是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為提升上海律師從事能源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2024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上海律協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舉辦《能源法》律事務系列講座,共四講。
本綜述為11月23日下午的第二講。本講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副主任、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管曉薇博士主持,邀請了三位嘉賓進行分享。
一、《律師辦理風力發電業務操作指引》解讀
根據2024海上風電現代產業鏈共鏈行動大會發布數據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我國海上風電累計建成并網3910萬千瓦,到今年底有望突破4500萬千瓦,將連續四年位居全球首位、我國海洋風電豐富,開發潛力巨大。
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副主任,上海市理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鑌律師《律師辦理風力發電業務操作指引》》進行了細致解讀。
關于指引目的與項目前期。《律師辦理風力發電業務操作指引(2024)》是上海市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專業委員會為響應國家“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而制定的,旨在規范和指導律師在風力發電業務中的法律服務工作。該指引依據《民法典》《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國家和上海市的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律師在風電項目中的業務流程和關鍵點,適用于非訴訟法律服務。
項目實施與開展階段。律師需關注項目及開發權的合法性、前期工作的完整性、環評批復、施工許可等事項,確保項目前期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項目前期工作分為核準前后兩個階段,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海域或陸域權屬確認、環境影響評估等,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這些工作不僅涉及技術層面的評估,還包括法律層面的合規性審查,確保風電項目在啟動之初就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為后續的順利進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行政審批與施工監督。風電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律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需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提出合規建議,確保項目單位依法依規完成所有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這包括核準前必要行政審批和開工前必要行政審批,如土地(海域)的預審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準批復、電力接入批復及發電業務許可等。這些審批事項是項目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律師必須確保所有文件和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設計與施工階段,律師應關注規劃選址、微觀選址、風電場整體設計及風機選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監督施工單位資質、違法分包轉包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確保施工階段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這一階段的工作對項目的最終成功至關重要,因為任何疏忽都可能導致項目延誤或失敗,甚至可能引發法律糾紛。
竣工驗收與運維管理。風電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是確保項目質量符合標準的重要環節。律師需協助業主遵循項目驗收流程,收集相關資料文本,確保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項目審批文件的要求。通過竣工驗收的主要條件包括項目各項建設指標符合核準文件、建設過程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各項規定工作已專項驗收等。這些條件確保了風電項目在技術和法律層面的完整性和合規性。
風電項目的運維階段。律師需提醒項目業主加強資質審核、風電場缺陷管理、保險管理和風險點識別,確保風電場的長期穩定運行。運維階段是風電項目生命周期中最長的階段,其管理質量直接影響到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律師在這一階段的工作不僅是法律層面的,還包括對項目運營的監督和建議,以確保項目的可持續性和安全性。
關于運維模式與安全環保。風電項目的運維模式主要有業主自主運維、委托風機制造商運維和第三方專業運維公司三種,律師應提醒注意運維手冊依據、故障消缺管控、定期維護監管和風電項目現場運行分析報表提交等。這些運維模式各有優劣,律師需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確保選擇最適合項目的運維模式。
風電場保險。律師應關注保單覆蓋范圍、免賠條款、保險責任等特別條款,以確保項目在遇到意外情況時能夠得到適當的保險賠償。風電場安全問題貫穿實施與運維的始終,律師需注意施工安全、運維安全、涉網安全管理和應急管理。
風電項目廢棄物的處理。這也是律師需關注的問題,根據相關法規,發電企業為廢棄物循環利用和處置的責任主體,需開展風電場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風電循環利用產業鏈體系。這些工作不僅涉及到項目的經濟效益,還涉及到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律師在這些方面的工作對于風電項目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二、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環境法律風險及其應對
能源包括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兩大類型。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溫差能、地熱能等。2024年 11月8日,再生能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獲得明確支持,該法鼓勵優先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旨在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王雨彤博士就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環境法律風險及其應進行講解。
1. 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存在的環境法律風險
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在全球能源轉型和可持續發展進程中占據關鍵地位,然而,其面臨的環境法律風險不容小覷。在科學范疇內,可再生能源被定義為能夠從自然界持續獲取的能源類別,諸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等,這些能源來源具有自然再生性,區別于不可再生能源。
從法學視角審視,各國及地區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界定方式存在差異。我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同時對水力發電的適用及部分特殊利用方式做出了特殊規定。
當前,我國積極致力于推動可再生能源行業的蓬勃發展,出臺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及制度支持建設項目的推進。盡管如此,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在其全生命周期中仍面臨著諸多環境法律挑戰。在項目選址階段,存在侵入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性區域的風險;建設期間,易出現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未嚴格遵循“三同時”制度施工等違法情形,可能導致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植被破壞等不良后果;運營階段,可能因噪聲、光影等因素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糾紛,同時面臨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潛在風險;退役階段,若廢棄設備回收處置不當,將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及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此類風險不僅對生態環境構成直接威脅,亦給項目的順利推進與可持續運營帶來諸多不確定性,因此,深入剖析并有效應對這些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2. 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案例解析
眾多實際案例深刻揭示了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在環境法律方面的違法違規表現及其相應后果。
違法占(林)地。多個風電和光伏項目存在未經審批或超出審批范圍占用林地的行為,如某地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風電場擴容項目超審批范圍占用省級公益林,被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并罰款;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風電項目臨時占地期滿后未恢復植被,被處以高額罰款。部分企業因違法情節嚴重,其負責人還面臨刑事責任追究,如四川某風電場項目非法占用大量林地,負責人被刑事立案偵查等。
“未批先建”。部分企業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便開工建設風電或輸變電項目,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風電項目未批先建,被處以罰款;另一新能源有限公司及湖南某建設公司也因未批先建分別被責令停止建設及處以罰款。
違反“三同時”制度。一些項目在環保設施未建成或未達到規定要求時便投入使用,如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風電場工程、某海上風電場項目等,均因違反“三同時”制度而被處以罰款,不過也存在如廣西某風電項目因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而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
威脅生物多樣性。長島、藍山和法國的風電項目因風機運行產生的噪聲、光影對鳥類遷徙造成干擾,分別通過調解、協商拆除風機等方式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其中長島風電場案例通過公益訴訟達成拆除風機及承擔生態修復義務等調解協議;藍山風電企業則在與林業局會商后拆除影響候鳥遷徙的風機;法國風電場因導致大量鳥類和蝙蝠死亡被法院下令拆除。
云南綠孔雀案凸顯了對棲息地保護的高度重視,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因可能導致綠孔雀棲息地破壞及珍稀動植物面臨生存風險,被法院判決停止建設,這一案例充分體現了“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
在侵入生態保護紅線方面,山東某光伏項目雖歷經多部門審批,但因其位于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最終被認定為違法建設項目,盡管行政決定程序存在瑕疵,但項目設施仍被拆除,充分彰顯了生態保護紅線的嚴肅性。
中華鱉死亡案表明風電項目的噪聲、光影等因素可能引發環境侵權糾紛,企業在項目建設中需高度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審慎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以有效應對可能的侵權糾紛。
3. 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環境法律風險的應對措施
為切實有效應對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環境法律風險,應從多維度實施綜合策略。在全局風險認知層面,務必深刻認識到環境法律風險的嚴重性,摒棄傳統的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觀念,全面系統地掌握項目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環境法律法規要點,密切關注環境司法實踐中的傾向性意見,為項目決策與實施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
事前防范風險是關鍵環節。項目選址時應開展詳盡的生態環境調查,準確識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積極避讓此類區域,對于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存量項目,建議取得主管部門的明確確認文件,確保項目運營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要求,全面辦理立項、用地、環評、水保、排污、文物保護等各類審批手續,確保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完備性與合法性;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選用環保性能卓越的設備,采取科學有效的防護措施,如選擇具有高環保性能的風機、具有防輻射特性的發電機輸電線路等,同時通過在風機葉片、輸電線及相關設備上涂抹環保顏色等方式,降低輻射、光影等對環境和生物的不利影響。
事中控制風險。企業應強化員工環境法律知識培訓,提升員工法律素養,杜絕因人為疏忽而導致的違法違規行為;定期對項目進行環境法律風險自查自糾,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備,并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事后風險控制。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降低環境影響;在面臨行政調查時,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行政機關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爭取從輕處理,對于可能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應優先選擇調解、磋商等非訴訟方式結案,以減少案件對企業聲譽及運營的負面影響,樹立企業積極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
通過上述措施的協同發力,可有效降低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環境法律風險,推動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同共進,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的莫神星副教授對上述兩位的報告進行精彩點評。同時指出,《能源法》作為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實際,適應能源發展新形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呼吁廣大法律工作者與實務界加強聯系,共同學習,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注: 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