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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業務操作指引(2026)(試行)

    日期:2026-04-10    

 (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試行期間如有任何修改建議,請點擊此處反饋

目錄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業務委托

第三章 準備工作

第四章 審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章 疑難情形

第六章 審核工作中的溝通協調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本指引的目的與依據】
為幫助和指導本市律師了解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工作的特點,進一步提高律師辦理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專業能力,為委托方提供系統、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上海市律師協會文化傳媒專業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版權局等部委發布的相關規章、公告、通知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所適用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等(下稱“法規規定”),結合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的參考依據】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作為依法設立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功能定位與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業務密切相關,因此其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范圍、管理制度、許可流程及收費標準等,是本指引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條【服務屬性和價值】
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系律師事務所受委托方之委托,指派律師提供的一項綜合性法律服務,由律師基于法規規定對在演唱會中使用音樂作品行為進行法律判斷與風險提示。

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工作不創設或轉移著作權。律師出具的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法律意見書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可以為演唱會合法使用音樂作品提供依據和操作指引,從而降低因未獲許可使用音樂作品而遭到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張權利的風險、降低潛在的遭受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的風險、降低潛在的商譽受損等不利后果的風險,并可以作為委托方就演唱會音樂作品使用開展了“盡職調查”并履行了“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

近期效果上,對演唱會擬使用的音樂作品提前進行排查,有助于避免演唱會在演出過程中因版權爭議導致內容臨時調整、中斷或停演;遠期效果上,也有利于提升演唱會相關各方的行業合規形象,推動行業合規意識進一步加強和提升。

第四條【定義】

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本指引所稱“演唱會”,指在中國大陸境內舉辦的面向社會公眾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1000人及以上的、以真人現場演唱為主要內容的線下經營性演出活動。

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本指引所稱“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指派律師,依據法律規定,對擬在演唱會中使用的音樂作品(包括詞、曲及其他可能構成音樂作品的內容,如采樣等)識別版權歸屬、查詢權利狀態、評估許可需求、提示合規風險并提出建議的專業法律服務。此外,演唱會中若涉及歌曲音像制品的使用,在本指引范圍外,律師可根據委托方的委托,對擬使用的歌曲音像制品的制作者進行查詢,并對獲得許可及付酬安排等事項進行提示和建議。

第二章 業務委托

第五條【委托方】
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委托方一般為演唱會的演出組織者或其他相關方,包括演唱會主辦方、表演者、演出策劃方、經紀公司、演出場館運營方等。

第六條【委托協議】

委托方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開展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工作。鑒于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復雜性,委托方應通過書面或其他明示方式進行委托,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姓名名稱、委托事項、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費用、權利義務、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機制等核心內容;在接受前述委托時,律師應向委托方詳細說明音樂作品版權的基本概念、權利類型、適用主體、審核周期、法律屬性及法律依據等委托方核心關切的事項。其中,律師應明確告知委托方,依法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是使用音樂作品的法定義務,并提示未依法獲得有效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使用音樂作品將導致的法律責任。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律師服務內容不包括代為簽署許可協議或支付許可費用。

第六條【委托方材料的提供】

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意見的準確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版權登記和版權授權許可等信息的具體情況。律師應明確提示委托方,委托方負有完整提供真實材料的義務。委托方應就擬于演唱會使用的歌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詞作者、曲作者、原唱者等)、歌曲的具體使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現場演唱、伴奏、背景音樂、是否改編、是否直播等)、使用的地點、時長、演出規模等與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相關的信息,進行真實完整的披露。委托方的該項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產生的后果,應在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協議中明確約定。

第七條【服務成本的提示】
律師應向委托方逐項說明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涉及的成本構成,具體包括:律師的服務成本,即開展版權歸屬調查、權利狀態核查、許可需求分析等專業服務的投入;附加成本,如涉及作品改編、采樣等復雜情形,可能產生的版權談判、專項代理等額外費用。律師應根據曲目數量、權利復雜程度及許可類型,合理預估服務總成本范圍并書面告知委托方。

第八條【審核周期的預估】
律師應向委托方強調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時間規劃的重要性,并向委托方盡早建議審核工作應不晚于演唱會籌備初期啟動。具體而言,如委托方擬使用的是其已享有著作權且版權明晰的音樂作品,律師可建議審核工作在演唱會預訂日期前2個月啟動;如委托方擬使用的是其不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律師可建議審核工作在演唱會預訂日期前3個月啟動。其中,音樂作品的基礎權利核查通常需約15日至30 日;涉及的音樂作品的版權許可申請及談判環節所需時間,因曲目數量、權利復雜程度等因素差異較大,通常需約 30日至60 日。如委托方擬使用的音樂作品涉及國際曲目或有疑難權利情形的,需預留更長周期、更早啟動版權審核工作,確保在演出 15 日前完成所有許可手續,避免因時間不充分而導致許可漏洞和版權風險。
 

第九條【商業秘密與保密義務】
因營銷策略、避免不正當競爭等需要,委托方往往需要在演唱會正式舉辦前對擬在演唱會中使用的曲目、演唱地點等具體執行信息進行保密。律師應提示委托方,在與權利人等溝通時要將保密義務的要求前置,在談判開始前簽署單獨的保密協議,確保不會發生簽約前的泄密事件。同時,在正式的音樂作品版權許可合同中應加入保密條款,進一步落實保密義務。無論是保密協議還是保密條款,都應包含保密責任主體、保密期限、違約后果等核心內容,以確保保密約定的可執行性。

第十條【風險提示的溝通方式】
律師應注意確保風險提示方式滿足可追溯性、效力性、完整性等基本原則。在對委托方提示具體風險時,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如起草法律備忘錄、風險提示函,通過委托協議約定的通知方式發送,并要求委托方對收到該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同時,溝通內容應至少涵蓋具體的風險類型及相應的應對建議,并在委托方確認過程中向委托方進行必要的說明,確保委托方理解相關內容,必要時可對重點過程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服務的交付成果】
律師應根據委托協議,勤勉盡責辦理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工作,服務的交付成果通常包括:載明已核查權利狀態及歸屬狀況和所需版權許可類型的音樂作品審核清單、對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本身和版權許可的權利瑕疵及潛在風險的提示、以及起草的版權許可意向文件草稿等。

第三章 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協助委托方確定法律地位和責任】

律師應協助委托方確定其在演唱會中的法律地位,協助委托方厘清演唱會的各參與舉辦的主體(如演唱會策劃材料、報批材料和公開宣傳材料中注明的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等)以及實際履行并承擔實質義務的主體(如負責行政許可申報義務的主體、負責門票銷售義務的主體等),從而協助委托方確認演唱會的具體法定責任主體(即演出組織者)。

如委托方為演唱會的演出組織者,律師應重點提示委托方,其作為商業性使用音樂作品的主體,負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法定義務;如委托方為表演者、演出策劃方、經紀公司等參與方,律師應提示審核工作的重點主要在于查詢音樂作品權利狀態、歸屬以及演出組織者是否已取得許可在演唱會中使用音樂作品;如委托方需要,律師可協助其確定與演出組織者關于音樂作品版權許可相關的合同之條款。

第十三條【協助判斷版權審核適用場景】

律師應協助委托方判斷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是否適用。律師應提示委托方,通常在演唱會的以下場景中或以以下方式使用音樂作品,尤其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因而具有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的必要性:

· 現場表演類:公開演唱(含翻唱)、演奏作品(含伴奏音樂)、將音樂作品作為演出現場背景音樂;

· 改編類:對音樂作品進行重新編排(如改變曲風、旋律、歌詞)或采樣音樂作品的片段進行使用(如截取副歌的旋律作為前奏);

· 傳播類:以大屏幕或擴音器進行現場播放音樂作品、對演唱現場進行錄制后制作拷貝、發行、通過網絡進行傳播或進行演唱會的實時直播;

· 宣傳類:將音樂作品用作宣傳片內容或其背景音樂。

律師應提示委托方,在以下場景中使用的音樂作品,通常無需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和支付報酬:

· 在演唱會中使用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經核實使用作者死亡已超過50年的音樂作品(如古典音樂的曲譜和唱詞),但在使用該等音樂作品的錄音制品時,應關注錄音制作者的相關權利是否仍在保護期等問題;

· 公益、免費的現場表演音樂作品,但在表演時應嚴格符合關于“合理使用”的法規規定;

· 僅用于演唱會前后完全非公開的、內部的排練。

第四章 審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擬用音樂作品清單的編制】

在開始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時,律師應根據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編制《演唱會擬用音樂作品清單》(“《清單》”),結合演唱會的實際需要,以單首歌曲為單位,列明以下內容,供委托方確認:

(一) 歌曲中/英文名稱;

(二) 詞作者信息;

(三) 曲作者信息;

(四) 原唱者信息;

(五) 是否改編或采樣版本;

(六) 擬使用形式(獨唱、合唱、伴奏等);

(七) 是否涉及現場直播、錄播或網絡傳播;

(八) 其他必要信息。

《清單》應以書面形式制作并歸檔備查。

第十五條【《清單》的核查要點】
律師在協助委托方核查《清單》的完整性與準確性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 擬使用歌曲是否遺漏間奏、前奏、背景音樂等非主唱段落;

(二) 擬使用歌曲是否包含未署名的改編版本;

(三) 演唱會是否存在臨時增減曲目的可能性。 

第十六條【音樂作品版權歸屬核實】
依照《清單》開展對于擬使用音樂作品的版權歸屬查詢,該等查詢可通過以下途徑開展:

(一) 通過音著協官方網站中的“管理作品檢索”系統,查詢國內外曲目管理信息;

(二) 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登記數據庫,查詢作品登記的權利狀態;

(三) 通過音樂流媒體平臺(如QQ音樂、網易云音樂)輔助驗證音樂作品權利方信息;

(四) 如遇復雜采樣或在音著協官方網站中未能檢出的國際曲目,可前往第三方版權數據庫(如Gracenote、鯨版權)進行檢索。

如需要的,亦可前往涉及唱片公司官網(如環球、索尼、華納的官方網站)查詢特定歌曲錄音制品的鄰接權情況。

前述查詢通常需交叉驗證信息或在查詢過程中以時間戳保留固定查詢結果。

第十七條【核實結果的記錄】
音樂作品版權歸屬的核實信息應填入《清單》中的“版權歸屬核查”一欄,該等核實信息仍以“單首歌曲為單位,以作品鏈條全覆蓋為原則,確保每一項記錄均能為后續許可申請與風險防控提供依據,可包含以下信息:權利狀態(有效且無爭議/權屬爭議中/公有領域)、管理組織(音著協集體管理/海外集體管理/非集體管理權利人)、許可路徑、是否需單獨授權及預估費用,并附上信息來源的證據,確保可追溯,為后續許可和風險防控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對已有許可鏈路的核實】

針對委托方已經獲得的音樂作品的許可文件進行審核,并對經過審核的許可鏈路進行分析記錄。審核的重點包括:許可鏈路在許可期限、許可地域及許可權利范圍等方面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可追溯至作者和權利人;用于演唱會的許可,其許可期限、許可地域及許可權利范圍是否足夠涵蓋。根據擬使用音樂作品在演唱會的特定場景和使用方式,關注許可是否涵蓋音樂作品的核心權能,包括:

·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在演唱會中通常表現為公開演唱、演奏作品);

·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在演唱會中通常表現為復制演出作品的內容);

·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演唱會的場景中,通常表現為提供演唱會的線上回看和點播);

·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在演唱會中通常表現為對原音樂作品進行重新編排、編寫的情況);

· 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演唱會中通常表現為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傳播作品的情況)。

第十九條【向音著協申請許可】
對于由音著協管理的作品,如應由委托方獲取許可的,律師可以全程指導委托方完成許可申請流程,確保材料合規性與時效性,避免因流程疏漏導致許可延遲。具體實施的工作包括:通過音著協在線許可平臺(iSMC)提交《公開表演許可申請》,選擇 “公開表演許可” 分類下的 “演唱會/音樂節”子類別,系統會自動生成申請表格,律師應逐項核對填寫內容,包括演出時間、地點、票價、人數及歌曲清單,并提示委托方按音著協標準繳納許可費(通常為座位數×平均票價×4%)。

第二十條【非音著協管理的作品的許可】
針對在音著協管理范圍外的作品(如獨立音樂人原創作品、部分海外小眾曲目等),如應由委托方獲取許可的,律師應基于《清單》和核實結果,協助委托方對許可方的身份進行甄別和驗證、協助委托方參與與許可方的協商和談判、并根據協商和談判結果制作協議供許可方與委托方簽署;必要時,律師可根據委托方與許可方的協商和談判結果,在協議中設定權利擔保條款,明確權利人陳述和保證其權利沒有瑕疵、不侵犯他人權益并明確權利人違反該陳述和保證的后果和責任。在此過程中涉及的文件應進行歸檔。如該作品存在“權利拆分”情形(如詞曲分別歸屬不同權利人、錄音制品權利歸唱片公司所有),則需分別與各權利人溝通許可事宜,確保所有權利主體均同意使用。

第五章 疑難情形

第二十一條【版權疑難情形的識別和分類】
律師應在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過程中,結合《清單》內容和信息,識別審核工作中的可能的疑難情形,有針對性地重點核查并分類處理。通常的疑難情形和解決路徑包括:

· 合作作品:如詞曲作者分屬不同權利人或涉及多位權利人,需分別識別詞、曲著作權人,并確認各方許可意愿與許可方式。

· 改編作品:使用方式包括重新編排、編寫、變換曲風、制作的混音版等從原作品改編而成作品,如須在演唱會中使用改編作品,根據具體的使用場景的和方式,在改編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基礎上,律師應分析并提示委托方獲得原作品權利人的許可。

· 采樣片段:如歌曲含采樣自其他錄音制品或音樂作品的片段,需追溯來源,分別獲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和/或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

· 國際曲目:權利人在境外或曲目未納入音著協管理的,可通過音著協國際代表協議路徑、直接聯系海外集體管理組織(如ASCA P、BMI、PRS for Music等)申請獲取許可,或委托國際版權代理機構獲取許可。

· 權利歸屬不明:如無法通過公開渠道查詢權利人信息(無公開登記或授權信息),或存在權利糾紛、繼承未明等情況,建議委托方暫緩使用或替換曲目;如遇必須使用、別無其他替代的情況下,律師應充分披露和介紹法律風險與責任,同時委托方則需要決定是否通過預留補償金并提交版權主管部門備案,并留存檢索記錄作為已開展過盡職調查的證據,以應對并承擔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二十二條【關于疑難情形的提示與應對】
在甄別出疑難情形后,律師應盡快與委托方商討,書面提示委托方風險并提供應對措施的建議:

· 提示侵權風險:律師應提示,對于權利歸屬不清的作品,即便未在音著協數據庫查到記錄,也不代表可自由使用,對于該等作品的使用存在侵權風險,并適用“誰使用、誰負責”的歸責原則。如委托方并非演出組織者的,律師應建議委托方向演出組織者書面要求避免使用權利歸屬不清的作品,并保留相應的證據。

· 合理注意義務:對于涉及疑難情形的作品,律師應著重協助委托方進行多渠道(如CPCC、音著協、唱片公司公告、國際數據庫)交叉驗證權利信息,保存截圖、郵件等證據,以供委托方在未來面臨可能的侵權風險時,能夠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 建議委托方尋找替代方案:如演唱會演出前,對于疑難情形的作品,無法獲得充分許可的,律師應建議委托方準備已經獲得許可的作品進行替代,或改變使用方式以符合已經獲得的許可。

第二十三條【海外音樂作品權利的特殊實操指引】
對于屬于疑難情形的海外音樂作品,律師應協助委托方按以下步驟進行權利核實:

· 音著協檢索:先通過音著協官網“管理作品檢索”系統查詢是否納入管理范圍。

· 海外集體管理組織聯系:如未納入,可通過音著協提供的相互代表協議聯系,或直接訪問其網站提交授權申請。

· 如遇在前兩步驟未能檢出的國際音樂作品,可通過第三方版權數據庫(如Gracenote、鯨版權)進行檢索;

· 謀求直接授權:如海外集體管理組織無法代理,聯系音樂出版商或權利人本人,通過郵件、授權協議等獲書面許可。

· 語言與法律適用:授權文件可用中英文雙語撰寫,應明確授權范圍、地域、期限、使用方式等條款,約定爭議解決機制及適用法律。

· 時間預留:國際授權流程長,建議提前至少4個月啟動,并定期跟進申請狀態。

第二十四條【權利人主體變更的處理】
如著作權人在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過程中發生主體變更(如合并、分立、名稱變更或破產),可能會對相關許可文件便利性或有效性產生影響。律師應提示委托方注重合同條款設計,明確著作權人的主體變更通知義務及確認由相關主體承繼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音樂作品使用場景的變化】

如音樂作品在演唱會中的使用場景發生變化的,如線下演出同步線上直播的,律師應提示委托方核查原許可是否涵蓋新場景,以免因許可范圍不周延導致法律風險或相關輿情事件。律師可建議委托方通過補充協議明確許可范圍。

如線下演唱會同步線上直播的或錄制的線下演唱會供線上回看、點播的,律師應提示委托方,演出組織者應根據演唱會中內容被傳至線上使用的具體方式,就音樂作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的許可。如通過他方有資質的合法網絡平臺直播演唱會或提供回看、點播的,律師應提示委托方,在與該網絡平臺的合作協議中須明確:該平臺不得超過協議約定的方式使用和提供演唱會內容,且演唱會中音樂作品不得與演唱會分離而單獨使用,并且平臺有責任約束其用戶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演唱會知識產權關聯風險的排查】
對于演唱會擬使用的音樂作品是否存在訴訟或爭議,律師可通過公開渠道進行交叉檢索和驗證,以進一步評估使用該音樂作品是否存在處于權利不穩定的狀態或可能產生輿情事件等風險。此外,根據委托方的委托,律師可協助委托方對演唱會的名稱、宣傳標識等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的指示性要素(如產品、服務、其他作品或團體的名稱)構成相同或相似進行檢索和排查,以避免潛在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風險。如有必要,律師可建議委托方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深度的盡職調查。
 

第六章 審核工作中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七條【與音著協的溝通】
律師可作為委托方代表,就許可費用標準、授權范圍、期限以及特殊使用場景(如改編、網絡直播)等核心條款與音著協相關業務部門開展書面或會議磋商。溝通結果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完整記錄溝通過程,以便于許可協議的起草和締結。

第二十八條【與表演者的協調】
就委托方與表演者簽署的演出合同,律師應向委托方明確,演出組織者以及表演者均應進行積極協調溝通,就擬用于演唱會表演的音樂作品的版權許可應在演唱會開始前取得,避免產生爭議,并且,根據版權歸屬不同,可分為以下情況:

(一)如擬用于演唱會表演的音樂作品是演出組織者指定,且知曉版權歸屬的,則演出組織者應落實獲取版權許可之事宜;

(二)如擬用于演唱會表演的音樂作品版權屬于表演者的,則協調表演者協助配合演出組織者辦理版權許可事宜。

第二十九條【涉及多方權利人的協調】

在處理涉及對多方權利人及其各自的權利繼受者(如有)的溝通協調中,視情況,律師可建議委托方委托專業版權代理機構協助。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三十條【被投訴后的應對】
如演唱會演出后,收到音著協或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律師應協助委托方核查事實,評估責任,協商和解或準備應訴,必要時可申請行政調解。

第三十一條【審核結果的歸檔】

律師應協助委托方完成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相關歸檔工作,檔案內容原則上應包括但不限于:《清單》、版權核查記錄及證明、授權/許可協議、費用繳納憑證、與權利人或相關機構的溝通往來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檔案應分類整理,確保可追溯性和完整性。保存期限按非訴案件歸檔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三十二條【許可展期】

如原定演唱會未按期演出,或委托方計劃在同一場地再次增加舉辦演出,或在同一巡演系列中增加使用相同歌曲場次,律師可協助其向權利人、音著協或其他相關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申請許可展期。通常許可展期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 原許可文件在申請展期時仍處于有效期內;

· 演出的性質、規模、曲目用途及傳播方式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 未收到相關權利人提出的合理異議或權利主張;

· 按照許可協議或音著協相關規定,必要時,及時補充支付相應費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指引性質】
本指引由上海律協文化傳媒專業委員會起草,非強制性規范,僅供律師在辦理演唱會音樂作品版權審核業務時參考。

第三十四條【規則更新】
本指引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相抵觸,應以后者為準。

 

策劃人:

詹德強  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

趙強  上海里兆律師事務所

邵燁  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

 

執筆人(以姓氏筆畫為序):

馬明宇 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

王夏青 上海律宏律師事務所

王慧娟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孫黎卿 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

李  璇 北京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

張  暉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人

鄭明禮 北京清律(上海)律師事務所

鄭彌彌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

郝紅穎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胡至浩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

俞麗莎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

謝佳佳 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