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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協私人財富管理與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實務培訓班綜述(一)

    日期:2025-12-30     作者: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


20251218日、19日,上海律協律師學院聯合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舉辦私人財富管理與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實務培訓班。1218日上午,中國婚姻法學會理事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賈明軍律師首先為與會成員帶來了離婚訴訟中股權價值評估律師實務要點”主題分享。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出資額對應投資權益的分割是實務難點。由于非持股一方直接成為股東常受公司法中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制約,或對工商登記出資額、稅務備案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股權價值不予認可,股權價值評估成為爭議解決的核心環節。本次綜述基于作者的辦案經驗,系統梳理離婚訴訟中股權價值評估的相關類型、流程及關鍵要點,為實務處理提供參考。

、離婚時涉及分割的股權類型

(一)股票

股票分割主要分為婚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與婚前持股、婚后公司上市兩種情形。婚后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屬夫妻共同財產,可按數量分割并辦理非交易過戶,一般不涉及價值鑒定;間接通過有限合伙企業、集團公司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需分割持股平臺的股權價值。婚前持股、婚后上市的,若為“婚前股改、婚后上市”,可明確區分婚前財產數量;若為“婚后股改、婚后上市”,需通過評估計算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比例。

(二)有限公司股權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非持股配偶僅可主張分割婚后增值部分,無權要求成為股東;婚后取得的股權(含部分婚后取得情形),非持股配偶可請求分割婚內股權部分,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需啟動股權價值鑒定。此外,婚姻存續期間若存在婚前持股后續增資、減資、轉讓、繼承等操作,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將更為復雜。

(三)合伙份額

合伙份額分為普通合伙份額與有限合伙份額,其分割規則與有限公司股權相似,直接分割需取得其他全體合伙人同意。需特別注意,部分合伙企業型基金的章程規定,有限合伙人份額轉讓僅需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意,無需其他全體有限合伙人同意。

、股權價值鑒定評估的流程

(一)啟動前提

股權能否直接分割是評估啟動的前置問題。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的,可直接分割股權,無需啟動評估;一方持股、另一方非股東且公司存在其他股東的,法院通常不在離婚案件中處理,需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雖法律未禁止離婚案件一并處理,但因審限限制及股東優先購買權相關流程復雜,實踐中多以另案處理為首選。

(二)申請發起

通常由主張分割股權價值的一方(原告或被告)提交評估鑒定申請并預繳費用,費用按鑒定機構收費準則,根據公司總資產等數據測算,結算時間節點由鑒定機構確定,最終承擔比例由法院判決,雙方也可協商各半預繳。

(三)鑒定機構產生

雙方可協商確定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通過搖號形式在當地高院入庫機構中隨機指定。涉及上市公司股權鑒定的,機構需具備證券服務資質,相關指定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查詢。

(四)委托申請的撰寫與提交

委托評估申請書需明確鑒定事項、范圍,必要時注明評估方法,需區分股東權益與公司資產,避免申請評估公司資產或凈資產而非股東權益。

股權價值鑒定的術語表述有“審計”“評估”“鑒證”之分,三者目的、方法、所需執業資格不同,結果可能存在差異。

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分為主動審核型(實質性審查并提示修改)與轉送提交型(形式審查),實踐中以形式審查為主。

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需判斷能否完成委托并答復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評估方法,將結合法律規范與執業準則酌情處理。

(五)鑒定資料的收集與提交

評估機構啟動鑒定后會開具資料清單,原被告及標的公司均有提供資料的義務,標的公司資料越齊全,評估結果越準確。

申請評估一方若未掌握核心資料,可通過法院調查令調取工商登記資料;標的公司拒不配合或提供資料不全的,申請方可申請法院調查,法院可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資料的公司處以罰款、拘留,但實踐中較為罕見。

(六)各方與評估機構的溝通

法院與評估機構的溝通主要涉及材料轉發、進度轉述等流程性事務;當事人與評估機構的溝通包括參與現場溝通會等,部分機構為避嫌會減少單獨溝通,評估報告通常由法院轉達。

、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的關鍵要點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

股權價值評估應依據《資產評估法》進行,正規報告需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備案并載明二維碼。常用評估方法有成本法/資產基礎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不同公司適宜的方法不同,建議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參與質詢和論證。

(二)評估范圍的確定

法院初步確定評估范圍后,鑒定機構不應機械執行,需結合法律規范、會計準則,對標的公司的對外股權投資情況進行穿透評估,尤其當公司股權結構復雜、存在多級對外投資時,應合理界定評估范圍。

(三)評估基準日的確定

婚內共同財產的評估需確定一個基準日;婚前財產婚后增值的評估需兩個基準日(結婚時與離婚時)。

結婚時的基準日可選用與結婚日最近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編制日;離婚財產分割時的基準日存在爭議,法院可自由裁量,既可能以離婚日為準,也可能以起訴分割日為準。

(四)可疑財務數據的處理

非專業人員易對評估報告中的財務數據產生質疑,專家輔助人需重點審查計算方式、評估增減值合理性及結論是否有底層數據支持,建議當事人聘請專家輔助人進行專業論證。

(五)專家輔助人出庭

當事人可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提出意見,需提前提交書面申請,準備質詢問題清單。

質詢以當庭發問形式進行,鑒定人可當庭或事后書面答復,各方當事人及專家輔助人需發表質證意見,庭后可補充書面意見。

專家輔助人的專業資格無法律硬性要求,但其資質與從業經驗會影響意見可信度,相關開銷由委托人承擔。

(六)公司資產與股東權益的區分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資產不等同于股東權益,僅評估公司專項資產的報告不能作為股東權益價值分割的依據,需同時考慮公司負債情況,避免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權價值”。

(七)專業技術評審申請

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及《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申請專業技術評審,由行業協會判定報告是否合理公正。

、總結

離婚訴訟中的股權價值評估專業且復雜,直接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需重點關注股權類型界定、評估流程規范及報告要點審查。從評估機構確定、基準日與方法選擇,到資料收集、報告質證,每個環節均需嚴謹對待,必要時借助專家輔助人的專業力量,確保評估結果合法、公正,為股權分割提供可靠依據。 

隨后上海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潮律師向參與本次培訓的律師分享了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中的理解與應用系統闡述了民事信托的基本概念、業務生態、常見類型、功能場景以及律師參與路徑,旨在為民事信托的應用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一、引言:民事信托的界定與特性

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法律結構,實現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以達到特定的財產管理或傳承目的。根據設立目的與運作方式的不同,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主要以實現私人或家庭的財產規劃、傳承、保障等個人需求為導向,以委托人的個性化意愿為基石;而商事信托則側重于資產管理的組織化與金融化運作。

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領域展現出獨特價值,主要源于其兩大固有特性:一是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這為防范家庭情況變動、債務風險等提供了法律屏障;二是制度的靈活性,信托條款可依委托人意愿進行高度定制,從而滿足婚姻、繼承、撫養、監護等家事關系中復雜且個性化的需求。

二、我國民事信托的業務生態與現實挑戰

當前,我國民事信托業務生態呈現以機構受托為主、自然人受托初步發展的格局。

(一)機構受托人的發展脈絡與瓶頸

2018年《資管新規》出臺以來,信托行業加速回歸本源,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等民事信托業務逐步常規化。2023年出臺的《信托業務分類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資產服務信托的類別,為民事信托提供了制度依據。機構受托人(主要為信托公司)在專業管理、系統運營方面具備優勢,但其業務發展仍受限于金融化、標準化的路徑依賴,難以充分滿足民事信托高度定制化、事務管理性的需求。在涉及股權、不動產等非現金資產裝入信托時,更面臨登記制度不完善、稅收政策不明確等操作瓶頸。

(二)自然人受托人的價值與局限

由親友等自然人擔任受托人,在信任基礎、意愿溝通、財產交付便利性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尤其在遺囑信托、特定目的的家族安排中更為常見。然而,自然人受托人普遍面臨專業管理能力不足、長期履職穩定性欠缺、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等風險,制約了其廣泛應用。

(三)制度環境的“正反”兩面

我們可以看到,民事信托在制度環境上正面臨著挑戰。法律上,《民法典》明確認可遺囑信托,奠定了民事信托的基礎,但配套細則仍顯匱乏;監管上,政策鼓勵與業務規范并行,但時而面臨“過度監管”抑制創新或“監管不足”留下風險的悖論;對于機構而言,雖然有積極意愿開展民事信托業務,但其內部已面向商事信托形成的標準化和金融化的格局,恐難以適應民事信托的業務特征。

三、民事信托的主要類型與實踐

(一)家族信托:綜合資產的傳承與隔離平臺

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的核心形態,可裝入現金、金融資產、股權、不動產等。在分享過程中,唐潮律師也對信托生效與信托的隔離功能的關系進行了探討。信托要先“生效”,也就是設立行為符合《信托法》關于形式、目的、當事人行為能力等規定,能夠產生法律效力。這是任何隔離效果的前提。隔離功能的實現取決于信托財產是否真正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如果信托財產獨立性遭到挑戰,隔離功能就無法實現,即便信托本身仍然有效。

(二)保險金信托:杠桿與傳承的結合

保險金信托融合了保險的杠桿賠付功能和信托的靈活分配功能。從1.0”到“3.0”模式的演進,體現了投保人、受益人角色向信托的逐步歸集,旨在增強資產的確定性與隔離效果。同時對信托受益人實現更靈活的金融安排和人身風險對沖。其主要功能在于將理賠金轉化為長期、穩定的現金流,用于受益人教育、醫療、生活等支出,實現“財務托管”與“生活照顧”的結合。

(三)遺囑信托:身后意愿的執行工具

遺囑信托通過遺囑方式設立,解決了繼承程序繁瑣、遺產管理僵化等問題。其關鍵難點在于遺產交付,即如何確保遺產順利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實踐中發展出“遺囑追加”(生前設立信托+遺囑注入遺產)、“遺囑替用”(生前設立自益信托+遺囑轉為他益)等變通模式,以及引入“自然人+機構”雙受托人、借助公證提存等方式,以增強可執行性。

)特殊需要信托:弱勢家庭成員的長效保障

針對失獨、身心障礙子女、空巢老人等家庭,特殊需要信托通過設立獨立財產池,由受托人負責管理并按約定支付費用,服務于受益人的照護、醫療等需求。它有效彌補了監護人可能存在的管理能力不足,并通過引入保護人(監察人)監督受托人與監護人,形成“財產管理、人身照護、外部監督”的三方制衡結構,從而形成有限的監督、減輕監護人負擔、彌補管理能力不足,以此達到保障受益人權益的功能。當然,特殊信托只是解決該等特殊家庭的方法之一,而非最完美的方法,在實務中也將面臨各方面的挑戰。

四、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中的具體應用場景解構

家族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隔離功能、設計功能、平臺功能和情緒功能,我們基于這些功能可以解構出如下應用場景:

1、繼承替代:民事信托可以替代遺囑,可以達到避免繼承程序、減少保密糾紛、不再受限于遺囑的限制、不適用于概況繼承的情況。

2、復雜繼承規劃:民事信托可以替代繼承程序實現一些例如后位繼承或是非所有權繼承之類的較為復雜的繼承安排。

3、子女婚前財產保護:父母可以通過設立他益信托,將財產分配子女并約定該財產為子女個人財產,有效防范其未來婚姻風險導致的財產分割。

4、單親家庭:父母可以通過設立民事信托,解決自己意外情況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監督及財產管理問題。

5、監護補充:通過民事信托,可以對委托人失能、身故后的人生、財產及子女照料等進行補充安排。

6、離婚財產分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待分割財產(如股權、房產收益權)置入信托,由受托人按協議約定條件向雙方分批分配,化解即時分割難題,建立執行信任。

7、撫養費/贍養費支付:委托方將一筆資金置入信托,約定定期向子女或父母支付基本生活費,大額教育醫療支出需經委托人同意。這可以確保費用的長期穩定支付,避免了支付方信用或財務變化的風險。

8、行為引導與家庭治理:在信托條款中設置獎勵金,鼓勵受益人完成高等教育、投身公益、家族企業服務等,引導積極價值觀與行為模式。

9、代持關系規范化:將不穩定的抽屜代持關系,轉化為以信托文件明確各方權責的法律結構,實現資產確權與風險隔離。

五、律師的專業角色與服務路徑

在民事信托業務中,律師可超越傳統訴訟角色,提供全流程、高價值的非訴與訴訟服務,包括:

1、架構設計師:深入理解客戶家庭狀況與核心需求,設計合法、可行、個性化的整體信托方案;

2、文件起草與談判者:將復雜的意愿轉化為嚴謹的信托合同條款,協調委托人、受托人、保護人等各方利益;

3、項目協調與落地推動者:協助篩選受托機構,推動信托財產交付、登記等流程,確保信托有效設立;

4、監察人(保護人):受委托人指定,獨立監督受托人行為,維護受益人利益;

5、爭議解決者:代理因信托效力、受托人責任、受益人權利等引發的各類訴訟。

六、結論與展望

民事信托作為一項融合了法律、金融與情感的綜合性工具,在婚姻家事領域正展現出日益強大的生命力和應用潛力。它不僅能實現財富的安全傳承,更能承載關愛、教導、保障等深層家庭職能。當前,我國民事信托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面臨法律制度細化、登記稅務配套、專業人才培育、社會認知提升等多重挑戰。未來,隨著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與實踐經驗的持續積累,民事信托有望從高凈值家庭的“奢侈品”,逐漸轉變為更多中產家庭解決婚姻家事財產問題的“日用品”,在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進程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

執筆:賈明軍  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

    唐    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