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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原產地自證在RECEP自貿協定中的運用

    日期:2023-10-16     作者:莊堅勝(國際貿易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


       在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可享惠與否取決于商品依特定特定原產地規則具有自貿協議成員國原產地。作為證明原產地的法律文件,原產地證明文書是關鍵證據,也是進口國海關適用自貿優惠關稅率的依據。

       作為突出亮點之一,《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簡稱“RCEP”)允許交易方在原產地問題上進行自證,在采信傳統的第三方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之外,RCEP推出和適用了原產地自主聲明模式。原產地自主聲明模式屬于交易方自證性質的制度安排。根據RCEP的規定,各成員國自協定生效之日起即可采用原產地證書和經核準出口商自主聲明兩種認證模式,并將于協定生效后10年內自主實施無門檻的出口商自主聲明。經核準或無門檻的出口商自主聲明認證模式,極大提升原產地認證程序便利化水平,有效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升通關便利程度。

       作為貿易便利化措施之一,引領全球化的發達國家關早已關注和引入交易方對原產地的自證模式,鑒于原產地規則本身及其運用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我國一直沿用采信官方或指定權威機構出具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做法,這一出證過程相對繁瑣和冗長,在時效要求較高的貿易和運輸方式下明顯妨礙貿易方對優惠或特惠關稅待遇的利用,也大大增加出口國和進口國海關的工作負荷,出證和通關周期較長。

       一、貿易方原產地自證制度

       原產地自證制度,是指在貨物進出口時,經海關核準,由當事人在商業發票或者其他單證上對該貨物原產地作正式聲明,其效力等同于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文件。 原產地自證文件是貿易方出具的貨物原產于一定自貿區域內國家或地區的聲明陳述文件,它的實施依賴于出口商和/或進口商的誠信、專業與自律。同時,原產地自證制度對貿易的便利性顯而易見:極大壓縮原產地證明的過程周期及花費其中的時間、成本和資源;明顯便利優惠原產地貨物的進出口通關周期,節約因無法及時提交優惠原產地證書而不得不引用海關擔保機制而導致的行政手續、通關時間及相應的人力耗費。

      目前,貿易方原產地自證制度在各國有如下做實施模式;

  • 進口商聲明。此即以進口商聲明作為判定貨物原產地的基礎。目前,日本采取這種做法,當然,日本海關作為原產地主管政府機構,有權對進口商聲明的判定可在進口時或進口后隨機或非隨機抽查要求進口商舉證并質證。
  • 生產商或出口商的原產地聲明。這種做法下任何擬享惠出口貨物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均可完全依賴其自行依據應適用的原產地規則來判斷原產地歸屬,對可做出原產地聲明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本身無專業資質要求。這種模式已在發達國家參與的優惠或自由貿易協定中獲得廣泛應,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就是采信普通的出口商自主聲明作為原產地證明文件。美國海關對從加拿大或墨西哥進口的貨物,依據相關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來認定貨物原產地歸屬及是否可享受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下優惠關稅。又如,加拿大與歐盟、韓國、英國及以色列的貿易協定也都允許以生產商或出口商出具和簽署的原產地聲明作為有效的原產地證明文件。
  • 經核準出口商的原產地聲明。這種模式限制可原產地自證的出口商范圍,對自證出口商設置了一定的資質門檻,是非普遍的貿易商自證制度。海關負責考核和授予出口商以原產地自證資質,并對出口商對商品原產地歸屬的判斷依據和判定過程通過事后隨機或非隨機核查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 基于原產地預裁定的交易商原產地聲明。包括我國在內的若干國家在某些貿易協定或特惠安排下下采用這種做法,這些貿易協定或特惠安排包括《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和“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以上貿易協定或特惠安排要求指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書作為商品原產地的證明文件,但作為補充和特例,可接受依據成員國海關相關原產資格預裁定而做出的出口商原產地申明以替代原產地證書。

       長久以來,我國參加和實施各自貿協定項下,尤其是與亞太國家締結的自貿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時,都較為倚重各締約方簽證機構的書面意見和結論,包括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應我方請求開展的原產地核查結論。這一模式固然在各締約方間的自貿協定實施聯合工作委員會機制下得到有效運作,但也帶來了因外方答復周期較長而導致的低效、我方開展貨物原產資格研判過于被動等問題。與此同時,傳統的第三方認證原產地管理模式的局限性顯而易見:在出口國出證周期長、證書真實性核實較費時或困難、在無法及時出證時而采用較繁瑣的海關擔保程序,進口通關周期也相應延長。

       上述傳統的原產地證書模式因其局限性而呼喚貿易便利的新管理模式。貿易商優惠原產地自證于是應運而生。由于發達國家率先引領全球化進程,其對貿易便利化最先產生迫切需求。所以,基于風險管理和最優利用有限監管資源的理念,發達國家率先引入了貿易商優惠優惠原產地自證制度。

       二、RCEP對貿易商原產地自證制度的應用

       作為區域性貿易協定,RCEP首次大規模實施經核準出口商原產地自主聲明制度,也就是出口企業自主聲明原產地即可享受關稅減讓,不用向簽證機構申領證書。各協定國海關將對標國際標準,從出口商資質和商品適格兩個維度,構建經核準出口商管理體系。

       RCEP原產地聲明是由企業自主出具,無需向簽證機構申領原產地證書的證明形式。它應符合這些要求:(1)符合原產地聲明最低信息要求(2)以英文填制;(3)簽發者的姓名和簽名;(4)出具日期。根據協定約定。自從協議生效之日起,RCEP成員國即全面實施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

      并且,RCEP進一步約定,自協定生效之日起十年或二十年內逐步實施無門檻的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具原產地聲明,即在普遍和無差別基礎上接受任何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出口商無需本國海關核準即可原產地聲明。其中包括我國在內的十二各成員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中國、印度尼西亞、文萊、新西蘭、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泰國、新加坡)承諾在十年內接受任一成員國內任何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柬埔寨、老撾和緬甸承諾在協定生效后二十年內接受和實施普通出口商出具的換產地聲明。不過,協定在實施期限上設置了例外條款:任 一締約方可以通報協定的貨物委員會延長以上實施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可超過十年。

       作為特例,應日本特別要求,協定各締約方允許日本在協定生效后自行實施進口商自主聲明,即日本可采信進口商的原產地聲明以此作為判定商品RCEP下原產地的依據,但這種情況下,日本不能向出口成員國的出口商、生產商、主管機構發起核查。

      此外,RCEP允許實施和采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所謂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中間締約方針對已由原出口締約方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的原產地證明。當貨物在中間締約方需要進行物流分拆、包裝或裝卸、倉儲、貼標等處理,或需要進行其他為保持貨物良好狀態的必要操作時,針對這類符合直運規則要求的貨物,中間締約方可以基于出口時的初始原產地證明,進一步出具新的原產地證明,證明貨物仍保持原產資格。相關貨物在其他締約方進口的時候可以憑借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來享受關稅優惠待遇,極大地提高了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譬如,原產于印尼的1000噸橡膠在出口過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新加坡進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裝后,500噸發往了中國,500噸發往了韓國。依據RCEP的有關安排;可由新加坡簽證機構或經核準的出口商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明,以便分裝后的橡膠在中國和韓國進口申報時享受RCEP協定稅率。

       RCEP原產地聲明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包括但不限于通關速度顯著提升,免除企業申領原產地證書的行政成本、費用和時間成本,提升企業原產地合規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以及節省政府行政執法與管理成本。原產地聲明的廣泛運用將極大提升原產地認證程序便利化水平,有效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升通關便利程度。

       經核準的出口商聲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原產地證書自助打印等這些措施將大大提高企業的貿易便利化程度,產品原產地的預裁定制度和快速通關安排等海關程序也可大幅縮短企業物流交付時間。中國在RCEP談判中首次承諾對快運貨物、易腐貨物等爭取實現貨物抵達后6小時內放行,一般貨物48小時通關,從而降低貿易企業綜合成本,促進貨物在RCEP成員國內流動。

       順便提及,太平洋地區國家的另外一個區域綜合性貿易與經濟協定“ 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也采用推行了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我國雖然還不是該區域協定的成員國,但已于2021年9月正式提出申請加入該協定。

       三、引入交易商原產地自證模式帶來的挑戰

       我國雖然在原產地管理上持謹慎立場,長期以第三方原產地證書為原產地管理模式,但近年來著眼貿易便利化的客觀需求,在個別相對雙邊貿易量較小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兼采原產地證書和特定條件出口商原產地聲明的雙重管理模式。在中國與瑞士、中國與冰島、及中國與毛里求斯這三個自由貿易協定下,我國采信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在中國與澳大利亞、中國與新西蘭、以及最不發達國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項目下,我國采信基于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的原產資格預裁定而出具的出口商原產地聲明。這些創新顯然有試驗或壓力測試的意義,為我國在RCEP下推廣應用交易商優惠原產地自證模式提供認知和推廣的基礎。

       然而,原產地作為海關監管和影響課稅的三大要素之一,畢竟影響重大。只有準確判定原產地,才能準確適用與原產地相關的最惠國關稅和/或特別稅率,以及與與進出口有關的國別限制或鼓勵措施。依據RECEP原產地規則判定貨物是否具有RECEP下歸屬于成員國的原產地,是我國適用RCEP優惠關稅率的前提。由于客觀存在的關稅利益,偽報原產地從而走私獲利的違法犯罪不可避免。偽造或偽報原產地聲明,作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之一,具體可表現為通過偽造、變造進口貨物原產地證明從而虛假申報原產地。目前實踐中,偽造、變造進口貨物原產地證明主要集中于中國-東盟的協定稅率,以及虛假申報原產地而規避對美加征關稅等。例如,某公司因偽造進口貨物原產地被追究刑事責任,它偽造了使用協定稅稅率的東盟國家原產地從而偷逃進口稅款,被指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公司被判罰金,老板以及操作人員被處以有期徒刑實刑或緩刑。

       由于RCEP原產地規則的復雜性遠超以往任何一個我國已實施的自貿協定,因此,我國企業在準確運用RCEP原產地規則以及我國海關落實RCEP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等方面,面臨若干挑戰。

       首先,海關傳統原產地管理模式受到沖擊。長久以來,海關在實施各自貿協定項下,尤其是與亞太國家締結的自貿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規則時,都較為倚重各締約方簽證機構的書面意見和結論,包括出口國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應我方請求開展的原產地核查結論。這一模式固然在各締約方間的自貿協定實施聯合工作委員會機制下得到有效運作,但也帶來了因外方答復周期較長而導致的低效、我方開展貨物原產資格研判過于被動等問題。

       RCEP實施后,海關將同時接受各締約方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的原產地聲明,在十年內還將接受無需核準出口商或生產商開具的原產地聲明。由于RCEP 原產地規則允許在十五個締約方間實現原產成分的累積,出口貨物涉及多個成員國復雜成分將提升各締約方簽證機構準確簽證的難度;同時我國將首次在亞太區域內大規模接受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的原產地聲明,各成員國經核準出口商所開具原產地聲明的正確程度尚未可知。所以我國海關在RECP下的原產地監管將受到挑戰。

       其次。我國海關還未能系統整理和應用RCEP項下貨物原產地信息。以2020年海關原產地核查情況為例,海關對各自貿協定項下亞太地區原產貨物開展核查時,核查主題主要以原產地證書真偽、歸類差異決定導致證書適用性存疑、隨機抽查等為主,鮮少有針對享惠貨物原產地標準發起核查,因此,對亞太地區享惠進口貨物在締約方的詳細加工工序、成分組成及來源等信息知之甚少,更沒有整體梳理和分析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關鍵信息。同時,海關稅管局針對貨物原產地征稅要素下達驗估指令時,現場驗估崗位僅能開展查驗標簽、嘜頭、集裝箱封識等簡單作業,無法就貨物的原產資格進行深入檢驗。目前,海關在出口簽證工作過程中在原產地簽證管理系統中記錄了部分出口貨物的簡略生產用料情況,并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搜集了享惠進口貨物隨附原產地證書的部分信息,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貨物品名、稅則號列、原產地標準、數量、重量、金額等信息,但上述兩個系統數據庫并不互通,形成了相互獨立的數據孤島,而且迄今有關數據也未被用于研究分析。

       再次,海關不掌握其他成員國經核準出口商信用水平。RCEP實施之前,我國從未在與亞太國家締結的自貿協定下實施過經核準出口商制度,因此,海關對RCEP締約方的經核準出口商的信用水平并不了解。包括RCEP締約方的經核準出口商掌握原產地規則的熟稔程度、依據原產地規則開具原產地聲明的專業能力和主觀意愿等信息對我國海關都還是空白。隨著RCEP即將落地生效,海關勢必需要強化對RCEP成員國內經核準出口商的管理,并納入海關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為十年后在RCEP項下實施無門檻企業原產地聲明制度積累經驗和奠定技術基礎。

       四、關于我國海關頒布的《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辦法“)

       辦法依據RECEP的原則對核準出口商制度進行了定義, 明確規定了指經海關認定的企業自主開具原產地聲明,享受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優惠待遇的制度。RCE以及我國與瑞士、冰島、毛里求斯的雙邊貿易協定均規定了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為有效實施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制度,使更多誠信守法且具有貨物原產資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業更為便利地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以充分享受優惠貿易協定政策紅利,海關總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辦法明確經核準出口商定義和條件。經核準出口商的定義,即經海關依法認定,可以對具備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資格的貨物開具原產地聲明的企業。關于經核準出口商的條件,《辦法》根據《協定》及相關優惠貿易協定,要求經核準出口商應掌握相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并且建立完備的原產資格文件管理制度。同時,結合海關監管實踐,以信用管理為基礎,將經核準出口商限定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綜上,現階段對經核準出口商還是設置了較高的門檻。

       其次,規范了申請成為核準出口商的資格條件以及審核程序,并規定海關建立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提升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便利化水平;要求提升申請環節便利化水平,規定由申請人提供主要出口原產貨物情況及企業承諾,以評估其掌握原產規則及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的情況。參照歐盟經核準出口商審核時限,規定海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認定程序

       再次,強化事后監管。強化對經核準出口商原產地聲明開具的管理。明確了經核準出口商開具原產地聲明的前提條件,即海關已完成與其他成員國的信息交換,且企業已提交相關貨物的信息;為確保經核準出口商持續符合要求,將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有效期限明確為3年;規定經核準出口商的文件保存要求、信息變更義務及海關的后續核查、檢查權;明確經核準出口商注銷、撤銷等情形以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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