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新冠肺炎
”)疫情發生后,全國各地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堅守崗位、積極履職,在疫情阻擊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醫事法律服務團隊,我們時刻關注著疫情的走向以及國家各部門疫情防控相關政策的出臺。本篇文章將從法律角度,全面梳理和總結醫療機構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為醫療機構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具體可行的合規操作指引,同時針對目前醫療機構抗疫期間法律規制現狀提出初步立法和執法建議,以促使醫療機構及各部門更好地應對本次疫情防控之戰。
二、
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文件
我們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正式爆發為分界線,分別梳理了2020年前后出臺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詳見下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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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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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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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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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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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前出臺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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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訂)》
|
2013.6.29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2007.11.1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
2018.4.27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2018.12.29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
2018.1.1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
|
2016.11.7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
2018.10.26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2013.1.1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2017.11.04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
2010.7.10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
2020.6.1
|
法律
|
人大常委會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2016.9.1
|
法律
|
人大
|
13.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
2016.2.6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14.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2011.1.8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15.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
2011.1.8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1991.12.6
|
行政法規
|
原衛生部
|
17.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
|
2017.4.1
|
部門規章
|
原衛計委
|
18.
|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
|
2005.2.28
|
部門規章
|
原衛生部
|
19.
|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
2010.7.1
|
部門規章
|
原衛生部
|
20.
|
《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通知》
|
2019.5.18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21.
|
《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
|
2015.1.6
|
規范性文件
|
國務院
|
22.
|
《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
2018.9.25
|
規范性文件
|
發改委、中藥局、衛健委
|
23.
|
《關于進一步做好冬春季傳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16.12.7
|
規范性文件
|
原衛計委
|
24.
|
《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9.7.26
|
規范性文件
|
財政部、衛健委、醫保局、中藥局
|
25.
|
《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
|
2017.3.3
|
規范性文件
|
民政部、公安部、原衛計委
|
26.
|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03.5.15
|
司法解釋
|
最高法、最高檢
|
27.
|
《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
2014.4.22
|
司法解釋
|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
|
28.
|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
2010.7.1
|
地方法規
|
廣東人大常委
|
29.
|
《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2003.11.27
|
地方法規
|
廣東人大常委
|
(二)
2020
年后出臺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
||||
30.
|
《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
|
2020.1.28
|
黨內文件
|
中共中央
|
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1號》
|
2020.1.20
|
規范性文件
|
衛健委
|
32.
|
《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
|
2020.1.22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33.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
2020.1.22
|
一般性文件
|
醫保局、財政部
|
34.
|
《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癥病例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
2020.1.22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35.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
2020.1.23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36.
|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
2020.1.24
|
規范性文件
|
海關、衛健委
|
37.
|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
|
2020.1.25
|
一般性文件
|
財政部、衛健委
|
38.
|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
|
2020.1.25
|
一般性文件
|
海關總署
|
39.
|
《關于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
|
2020.1.25
|
一般性文件
|
市場監管總局
|
40.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見醫用防護用品使用范圍指引(試行)的通知》
|
2020.1.26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41.
|
《關于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6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42.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
|
2020.1.27
|
一般性文件
|
醫保局、財政部、衛健委
|
43.
|
《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
2020.1.28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44.
|
《關于印發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疫情防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20.1.29
|
一般性文件
|
民政部
|
45.
|
《關于做好應對2020年春節假期后就診高峰工作的通知》
|
2020.1.29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中藥局
|
46.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同風險人群防護指南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
2020.1.30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4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30
|
一般性文件
|
人社部
|
48.
|
《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20.1.31
|
一般性文件
|
人社部
|
49.
|
《關于進一步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
2020.1.31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50.
|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2020.2.1
|
規范性文件
|
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
|
51.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0.2.1
|
一般性文件
|
生態環境部
|
52.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
2020.2.1
|
規范性文件
|
衛健委、民政部、公安部
|
53.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
2020.2.1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54.
|
《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2
|
一般性文件
|
國務院
|
55.
|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設立應對疫情心理援助熱線的通知》
|
2020.2.2
|
一般性文件
|
國務院
|
56.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五版)的通知》
|
2020.2.4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中藥局
|
57.
|
《關于加強重點地區重點醫院發熱門診管理及醫療機構內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4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58.
|
《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輕癥患者首診隔離點觀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2.4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59.
|
《關于加強信息化支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4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60.
|
《關于加強疫情期間醫用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0.2.4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61.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
2020.2.6
|
一般性文件
|
財政部、稅務總局
|
62.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
2020.2.7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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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關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聯網診療咨詢服務工作的通知》
|
2020.2.7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64.
|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辦醫管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16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65.
|
《關于進一步做好醫養結合機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18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66.
|
《關于在國家遠程醫療與互聯網醫學中心開展
新冠肺炎重癥危重癥患者國家級遠程會診工作的通知》
|
2020.2.21
|
一般性文件
|
衛健委
|
三、
抗疫期間醫療機構權利義務小結
從前述各部門發布的法律文件數量和覆蓋領域可以看出國家對本次疫情防控的重視。我們現基于已出臺的法律文件,對醫療機構抗疫期間的權利義務分別小結如下:
(一)
抗疫期間醫療機構權利小結
1.
獲得國家各部門資金、技術、安全保障支持等相關權利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國家財政、稅務、金融、醫保、海關、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紛紛單獨或者聯合出臺相應法律文件,明確醫療機構的相關權利及特殊待遇,在資金、技術、安全保障等方面,全面支持醫療機構對抗疫情,內容詳見下表:
序號
|
權利
|
支持部門
|
文件依據
|
1)
|
防控資金補助等財政支持的權利
|
財政部門
|
《關于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附件五《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
主要用于藥品治療等需方補助和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隨訪管理等支出
。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第3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和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所需經費
,由地方財政予以安排,中央財政視情給予補助。
|
2)
|
接受企業和個人捐贈的權利
|
財政、稅務部門
|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第2、3、4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物品
,
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捐贈的貨物
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3)
|
信貸支持和現金供應的權利
|
金融監管部門
|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1條第2款、第2條第10款規定,
金融機構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醫院
、醫療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的服務對接,
提供足額信貸資源
,全力滿足相關單位和企業衛生防疫、醫藥用品制造及采購、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攻關、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加強流通中現金管理。
合理調配現金資源,確保現金供應充足
。
加大對醫院
、居民社區以及應急建設項目等
的現金供應,
及時
滿足疫情物資采購相關單位
和企業的
大額現金需求
。
|
4)
|
預付部分資金和動態更新報銷范圍的權利
|
醫保部門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第3條規定,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可預付部分資金,減輕醫療機構墊付壓力
。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確保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
,保證救治工作順利進行。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第4條規定,各地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
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同時,
做好與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對接,保證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
|
5)
|
獲得疫情防控技術指導的權利
|
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司法部門等
|
《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
《技術指南》
”)規定,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有效
降低新型冠狀病毒在醫療機構內的傳播風險
,規范醫務人員行為,
衛健委特制定《技術指南》作為醫療機構防控技術指導
。
|
6)
|
接受突發事件培訓的權利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
|
|
7)
|
醫療秩序和安全得到維護的權利
|
《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第2條,《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7條第1款、第105條,以及《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第2條、第3條規定,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強化醫療衛生機構安全防范措施
。各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
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
,保證辦案時效和質量;全面提升
定點救治醫療衛生機構勤務等級
,強化顯性用警,加強巡邏防控,并按照
“
一院一專班
”
要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醫務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安全
。此外,《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中還明確了
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
。
|
|
8)
|
輻射安全監管保障的權利
|
生態環境部門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第1條規定,在確保輻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
做好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
的統籌協調,
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
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
CT
、車載
CT
、移動
DR
等
X
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
。疫情結束后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
9)
|
防護用品、捐贈物資等快速通關的權利
|
海關部門
|
《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第1條規定,
全力保障
進口藥品、
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資快速通關
,各直屬海關相關通關現場
設立進口捐贈物資快速通關專門受理窗口和綠色通道
,實施快速驗放。
緊急情況下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國家進口藥品管理準許證的醫用物資,海關可憑醫藥主管部門的證明先予放行,后補辦相關手續。
|
10)
|
補充醫護人員簡化招聘程序和對醫護人員防控獎懲權利
|
人社部門
|
《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3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
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衛生機構
等事業單位需要緊急
補充醫護人員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可簡化招聘程序,設立招聘綠色通道。事業單位
及其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
對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特別是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貢獻突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
,依法開展及時
獎勵
。對于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給予一次性獎金
,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準
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所需經費按規定渠道解決
。對于在疫情防控中
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可依法
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11)
|
防疫用品質量和價格保障的權利
|
市監部門
|
《關于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第1條規定,凡捏造、散布漲價信息,
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的防疫用品
,
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串通漲價,
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
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典型案例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
12)
|
獲得居民/村民基層組織協助的權利
|
居民/村民委員會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0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
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
,團結協作,群防群治,
協助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
,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
2.
對新冠肺炎患者等主體采取隔離等防控措施的權利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1號》(“
《
1
號公告》
”)規定,本次新冠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可對新冠肺炎患者等主體采取相應控制措施,直至醫療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不同主體對應的控制措施具體如下:
主體
|
控制措施
|
對病人、病原攜帶者
|
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
對疑似病人
|
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
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
|
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前述人員
|
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
3.
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的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2款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
醫療機構
經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
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
4.
允許提供部分線上或電話問診咨詢的權利
《關于做好應對2020年春節假期后就診高峰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有條件的醫療機構
可以提供網上或電話問診咨詢服務
,對于符合條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減少患者來院就診次數。
5.
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獲得給予補償的權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2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
征用單位
和個人的
財產
。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
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二)
抗疫期間醫療機構義務小結
根據除了前述權利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等相關文件還規定了抗疫期間醫療機構的相關義務,我們據此總結如下:
1.
服從抗疫安排和承擔疫情救治和預防工作等義務
醫療機構作為抗疫的核心力量之一,應當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抗疫安排及相應救治和預防工作。《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2款規定,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管理的責任和范圍,由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21條還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如果醫療機構未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將被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員將予以行政處分并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
疫情及時、如實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31、37條規定,醫療機構
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就近進行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此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19條、20條規定疫情報告的情形、接收主體、時間如下:
1) 報告情形: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傳染病;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等。
2) 報告程序: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 報告時間:2小時內。
如果醫療機構未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可能被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情節嚴重,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與接診傳染病患者相關的義務
醫療機構在抗疫期間承擔的與接診傳染病患者相關的義務,貫穿了傳染病患者救治過程的始終。具體義務和法律文件依據總結如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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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診傳染病患者相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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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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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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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接診和一視同仁救治傳染病患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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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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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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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診斷治療傳染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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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47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5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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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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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記錄書寫與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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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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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預檢、分診制度和及時轉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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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
《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2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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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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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布就診方便卡的傳染病人優先診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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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衛生檢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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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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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重癥病例患者救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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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癥病例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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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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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個人隱私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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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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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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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死亡證明和患者遺體處理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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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第30條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遺體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第2條第1款和第3條第1、2、3、4、9款
|
如果醫療機構未依法履行前述義務,造成傳染病患者未得到有效救治或者嚴重損害后果的,需要承擔和前述疫情未依法報告同樣的行政責任。同時,從民事角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4條,還需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4.
疫情控制和消毒防感染等相關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2、39、51條和《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疫情控制和消毒防感染等相關義務包括:對傳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依法予以銷毀;制定消毒防感染相關制度等。
2019年5月18日,國家衛健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確了醫療機構應該制定感控分級管理制度,感控監測及報告管理制度,感控標準預防措施執行管理制度,感控風險評估制度等。從內控角度要求醫療機構進一步完善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未依法履行前述疫情控制和消毒防感染等相關義務,除了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責任外,如果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將構成《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
疫情防控管理檢查員設置及醫務人員培訓相關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醫療機構
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
,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等。由此,《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內應
設立的傳染病管理檢查員
。該人員主要負責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和疫情報告執行情況等工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66條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履行前述法定義務,將面臨責令改正、0.5-2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等行政責任風險。
此外,《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9條還規定,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培訓
,培訓應當包括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傳染病流行動態、診斷、治療、預防、職業暴露的預防和處理等內容。
6.
血液和血液制品、防控用品使用相關注意義務
1)
血液和血液制品使用注意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
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
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
2)
疫情防控用品質量注意義務
國家要求疫情防控用品的生產銷售企業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企業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醫用衛生產品不符合國家、行業等標準,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相應標準的疫情防控用品,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依照《刑法》第145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且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
醫療機構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疫情防控用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等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
,將同樣
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
,依法從重處罰。
7.
醫療廢物及醫療污水等處理義務
、
傳染病相關的醫療廢物及污水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成為新的傳染源,造成疫情的進一步擴散,由此,國家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規等法律文件來規制醫療廢物及污水等的處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0、43、47、48、49、54條等,《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58條第2款,《大氣污染防治法》第30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5條,《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第5條,以及《刑法》第338條規定,相關的處理義務及違反法律后果如下:
序號
|
醫療廢物及醫療污水等處理義務
|
違反法律后果
|
1)
|
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嚴格消毒,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
?
民事責任:
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行政責任:
責令期限改正,給予警告,0.5-3萬元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吊銷執照。
?
刑事責任: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
2)
|
不得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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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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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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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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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應交給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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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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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的處置需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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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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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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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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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需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等
|
8.
特殊醫療機構和特殊人群疫情防控強化義務
1)
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疫情防控義務
為了解決基層疫情防控的薄弱環節,衛健委還出臺了《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
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加強督導檢查和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同時,
要求縣級醫院要嚴格落實遵照衛健委印發的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護中常見醫用防護使用范圍指引等要求
,做好隔離防護、手衛生、病房管理、環境消毒和廢棄物管理等醫院感染控制作用。
2)
強化對兒童和孕產婦人群的疫情防控義務
基于《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2、3、4條,以及根據《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5號)和《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動員城鄉社區組織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民發〔2020〕9號)規定,需要相關類型的醫療機構強化兒童和孕產婦疫情防控,具體要求如下:
醫療機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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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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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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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區兒童疫情防控工作:如將來自疫情發生地區、外地返回居住地的兒童作為重點人群,加強發熱和癥狀監測,指導家長和兒童科學認識和預防疾病;
在疫情期間合理調整兒童保健門診和預防接種門診
,暫停面對面新生兒訪視和兒童健康體檢,通過微信、電話、視頻等方式開展在線咨詢和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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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
要做好婦幼保健機構兒童疫情防控工作:
嚴格值班值守,規范分診救治,落實報告制度,強化院感防控
;要分區域設置普通兒童就診門診和發熱門診(診室),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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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醫院和綜合醫院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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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患兒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要求,做好發熱患兒的篩查、疑似患兒和確診患兒的處置
;要分區域設置普通兒童就診門診和發熱門診(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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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義務
除前述抗疫期間特有的法定義務外,醫療機構還應該嚴格遵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8)》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規經營及開展各項診療活動,否則同樣存在吊銷執業許可政、責令改正、警告、罰款以及給予相關負責人員行政處分等行政責任風險。此外,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
抗疫期間對醫療機構的立法、執法建議
(一)
抗疫期間對醫療機構的立法建議
醫療機構抗疫期間的權利義務立法以《傳染病防治法》為核心,其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一般性文件進行補充規定和說明,特別在本次疫情出現后,國家各部門發布了幾十個補充和特殊規定的文件,以給抗疫期間醫療機構相關優待權利。
基于前述的法律檢索結果,我們認為:醫療機構抗疫期間權利義務整體立法的線條比較繁雜,不具有體系性和完整性。醫療機構想要深入具體了解其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參照眾多部門出具的各項規定,很容易出現遺漏。由此,我們建議國家考慮頒布一部綜合、完整、全面的高位階法律文件,以覆蓋醫療機構抗疫期間所有權利義務,特別是對醫療機構在財政、市場監督、人力資源、科技、稅務、醫保、金融、進出口、安保等領域獲得的優待權利進行統一立法,這樣可以集中全部支持力量對抗疫情。此外,醫療機構抗疫期間義務的統一明確,也有利于抗疫工作合規有序進行。
(二)
抗疫期間對醫療機構的執法建議
關于醫療機構抗疫期間權利義務的執法建議,我們認為可以從違法主體不同角度進行區別對待:
如果是其他人員或組織機構侵犯醫療機構權利,或者未嚴格履行其相應法定義務,執法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和處理力度。例如,病人家屬的暴力傷醫行為,部分患者向醫務人員吐口水等故意人身傷害行為,一些企業哄抬物價、銷售劣質不合格醫療防護用品等行為,執法機關應該嚴格和及時執法,以保障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抗疫物資的充足,促使醫療機構在抗疫期間的良好運營。
如果醫療機構抗疫期間因本身接診患者過多、醫務人員不足、醫療監測設備或檢測產品不足等特殊情況造成醫療機構內部消毒不到位,廢物處理不及時,傳染患者確診不及時等情況,建議執法機關在執法前先了解醫療機構的負荷量,先給予醫療機構相應的指導和建議,告知醫療機構先行整改。
如果醫療機構違法造成社會和國家利益受到侵害,如瞞報傳染病患者,院內感染控制不力造成交叉感染,使疫情擴散等行為,應該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考慮到部分法律責任會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使得醫療機構無法繼續運營,或者對相關醫務人員等進行停止執業的處理,我們認為抗疫期間醫療機構和醫務相關人員是主力軍,應權衡其在抗疫期間的價值,進行暫緩的法律處理,以保證醫療救助資源的持續。
“用眾人之力,則無不勝也。用眾人之智,則無不任也”,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已到關鍵時刻,全國各地多支醫療隊不顧風雨,毅然奔赴疫情一線,向逆行者們致敬!希望廣大醫療機構能夠與民眾及各部門攜手同行,共克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