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3月
18日,商務部發布《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定》對海外投資合作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規范,鼓勵企業通過正當競爭行為實現優勝劣汰。
《規定》明確,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一)以商業賄賂爭取市場交易機會;(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三)串通投標;(四)詆毀競爭對手商譽;(五)虛假宣傳業績;(六)其他依法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記錄在案的企業
3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支持政策。
《規定》的出臺顯示,我國對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和執法已經涉及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和經營活動。企業海外投資和經營,除了要關注境外投資審批法律之外,還要注意競爭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