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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之治理與退出——從“基金治理結構”到“退出路徑設計”的實務解析

    日期:2025-12-09     作者:陳宥攸(并購與重組專業委員會、上海璟和律師事務所)

一、基金治理結構:GP一定是控制人嗎?

并購基金內部的治理安排,是其在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層面行使表決權的前置程序。并購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最終是通過在上市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層面行使權力來實現的(如提名董事)。而基金在上市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中做出何決策、提名誰為上市公司董事,正是由其自身的治理結構決定的。因此,基金內部的治理安排,實際上構成了其在上市公司層面行使控制權的前置決策流程,值得在實務中予以關注。 

傳統觀念中,并購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被理所當然地視為基金的控制人。然而,在日益復雜的并購交易中,尤其是在多方資本共同參與的背景下,基金的實際控制權認定已演變為一場基于《合伙協議》條款設計的博弈。

(一)常規認定路徑:以GP為核心的控制權穿透

在大多數私募基金的控制權認定中,監管與市場普遍遵循一條清晰的路徑——向上穿透GP的股權結構,直至找到最終的控制主體。這一模式下,GP的控制地位明確,形式與實質高度統一。

典型案例:啟明基金收購天邁科技(300807

在啟明基金收購天邁科技的案例中(詳見《并購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之模式觀察》),上市公司公告明確披露,并購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鄺子平先生。其認定邏輯正是沿循蘇州啟辰的GP蘇州啟瀚向上追溯,最終鎖定其背后的控制主體為鄺子平先生。這一案例展示了傳統的GP為核心的實控人認定路徑的邏輯,即在法律形式上擁有管理和執行基金事務權力的主體為初步認定的控制人。

(二)偏離范式的控制權認定路徑

在并購基金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后,誰是基金的實際控制人這一問題便從幕后走向臺前,成為整個交易架構的核心與監管審查的焦點。它不僅直接決定了上市公司的最終控制權歸屬,更會引發關于同業競爭、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一致性等一系列復雜的合規問題。傳統的 “GP即控制人的簡單邏輯,在當前復雜的交易實踐中正被不斷挑戰與重構。 

1. LP主導模式

在《合伙企業法》的明令禁止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只能以有限合伙人身份進入合伙企業。然而,當國資 LP 攜巨量資金深度參與交易結構時,誰出資,誰話事的商業引力開始扭曲傳統的 GP 控制軌道:法律形式上普通合伙人仍握有事務執行權,商業實質上的決策重心卻隨著出資比例和信用背書向國資 LP 偏移。通過在《合伙協議》中對合伙人會議表決權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席位及權限進行特殊安排,LP將有機會合法地取得對基金的實際控制權。

典型案例:黃山市國資委并購光洋股份(002708  

在黃山國資委主導的黃山富海光洋并購基金中,盡管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市場化的東方富海擔任,但真正的控制權卻通過協議安排,牢牢掌握在出資最多的國資LP黃山建投私募基金手中。其實現路徑是國資LP黃山建投私募通過控制兩個核心決策機構,實際掌控黃山富海光洋并購基金的控制權。

一是控制合伙人會議。黃山建投私募的出資額和表決權均超過50%,使其在合伙人會議中擁有絕對主導權?!逗匣飬f議》約定,除更換GP”這一極特殊事項外,所有其他重大事項,黃山建投私募都可以憑借其過半數的表決權單獨作出決定。 

二是控制投決會。投決會負責基金具體的投資決策。協議同樣約定,黃山建投私募在投決會中可支配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能夠單獨決策基金的投資及相關業務。 

通過在這兩個層級的權力鎖定,黃山國資委最終被認定為基金乃至上市公司光洋股份的實際控制人。這一案例所體現的原則是,控制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標準,并非名義上的管理者是誰,而是誰能真正對基金的重大事項(尤其是投資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 

在實務中,LP參與投決會并享有表決權十分普遍。尤其是經濟下行背景下,募資難、基金發行量大幅下降,行業逐漸出現了LP國資化的趨勢。并購基金市場上大多數LP為政府產業基金、國資、上市公司等,受制于《合伙企業法》國資、上市公司擔任合伙企業的限制,這些LP往往傾向于通過投決會、合伙人會議等合伙企業的核心決策機構謀求更多的控制權,使得LP成為實際控制人,尤其是有些LP會主動要求在投決會中設置席位并擁有一票否決權。 

盡管行業現狀如此,但從近期公布的處分案例來看,中基協對LP參與特別是決定投決會決策的相關監管在趨嚴。20248月,中基協對四川銀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出撤銷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中基協處分〔2024411號)。該案例中,有限合伙人向基金投委會派駐3名委員,占據多數席位,致使管理人僅有的2名委員話語權式微,管理人的獨立決策權無法體現。同時,結合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簽署的合作協議以及在投后管理中缺位等情形,中基協綜合評估認為該管理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謹慎勤勉義務。 

2. “無實際控制人結構設計

在多方資本勢均力敵或出于特定戰略考量時,將上市公司設計為無實際控制人狀態,亦漸成趨勢。這樣的安排能夠構建民營、國資、地方資本三足鼎立的平衡局面,避免單一股東獨大,滿足各方訴求,尤其是在有國資參與時,可以有效規避潛在的國資流失或利益輸送等敏感問題,共同推動公司產業發展。實現這一目標的核心,在于對基金治理結構的精巧設計。 

各方可以通過對《合伙協議》中三大核心模塊的調整,實現對基金控制權的重塑,來實現無實控人的目標:

首先,在GP與管理人的職權與更換層面,各方可以在《合伙協議》中限制GP的一票否決權,明確其職權邊界,并設計可行的更換機制,例如,在特定條件下,多數LP可聯合啟動更換GP的程序。

其次,在投決會層面,各方可以精心設計成員構成,確保各方資本均有代表席位,同時可設計議事規則與決策機制,對重大投資事項設定更高的通過門檻,防止任何一方單獨控制決策。

最后,在合伙人會議層面,則可以細化不同事項的表決權要求,將LP的投票權與其出資份額進行更緊密的掛鉤,而不是讓GP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其中,在設計有限合伙人可參與決策的事項時,應審慎對照《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所列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事項清單,確保有限合伙人介入程度嚴格限定于法定安全港范圍,防止其因過度參與而突破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企業的權責邊界。

典型案例:合肥瑞丞收購鴻合科技(002955

在合肥瑞丞收購鴻合科技的案例中,合肥瑞丞的控股股東為奇瑞資本,奇瑞資本持有合肥瑞丞80%股權,奇瑞資本的股東為奇瑞控股、奇瑞股份,各持50%股權。 

其中,奇瑞控股前三大股東分別為蕪湖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蕪湖瑞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立訊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奇瑞控股29.47%股權、27.20%股權、21.16%股權,股權較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東,亦無單一股東能夠控制董事會大多數成員的組成或董事會的決策。

奇瑞股份前三大股東分別為蕪湖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立訊有限公司、蕪湖瑞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奇瑞股份21.17%股權、16.83%股權、11.51%股權,股權較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東,亦無單一股東能夠控制董事會大多數成員的組成或董事會的決策。 

因此,奇瑞資本被認定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 

二、投資人退出路徑:投資人如何退出對并購基金的投資?

退出是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完整生命周期中的終極環節,是檢驗投資成敗、實現資本增值的關鍵所在。投資人退出并購基金投資的主流路徑包括:

1)現金分配。并購基金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后對投資人進行現金分配。

2)份額轉讓。投資人轉讓其持有的并購基金份額,從并購基金退出。

3)實物分配。并購基金向投資人分配股票實物,投資人成為上市公司直接股東。

4)投資人奪權。并購基金作為產品清算,作為持股載體繼續存續,投資人取得存續主體的控制權。 

現金分配和份額轉讓兩種傳統路徑雖然清晰,但在當前市場環境下可能無法滿足所有投資人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市場實踐中涌現出股票實物分配和投資人奪權等更具靈活性和創新性的退出路徑。下面將對這兩種路徑作著重分析。

(一)路徑一:股票實物分配

股票實物分配,是指基金作為法律實體,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過戶的形式直接劃轉至其LP的證券賬戶名下。這種分股而非分錢的方式,將資產處置的自主權交還給了LP,使其可以根據自身判斷和市場情況,靈活選擇賣出時機。

根據觸發時點的不同,實物分配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是基于基金(公司制、合伙制)注銷而進行的分配,二是基金運營過程中的分配。 

1. 基于基金(公司制、合伙制)注銷而進行的分配

當基金(無論是公司制還是合伙制)的存續期屆滿或觸發其他解散事由時,在完成清算注銷的過程中,可將剩余的股票資產分配給LP。監管部門目前未限制該等作為資產分配的股票的原始取得方式,即基金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前已持有的股份或通過戰略配售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包括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持有的股票都可適用。典型案例如文廣基金退出東方明珠(600637)、共舉企業退出金杯電工(002533)等。 

典型案例:文廣基金退出東方明珠(600637

文廣基金退出東方明珠的案例,是市場上詮釋基于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實物分配這一退出路徑的典型范例。

根據東方明珠于20201015日發布的公告,該基金因其自身存續期屆滿,經其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決定以解散清算的方式,將其持有的東方明珠上市公司股票,通過非交易過戶的形式直接分配(劃轉)給其各合伙人。這一操作使得基金的合伙人(LPGP)從原先的間接持股,轉變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從而獲得了資產處置的自主權。

該交易的實施路徑與時間節點非常明確,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操作流程:

1)基金到期、內部決策:基金存續期屆滿,全體合伙人達成一致,共同決定以非交易過戶方式分配股票。

2)執行過戶:20201013日,基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票的非交易過戶操作。

3)上市公司公告:20201015日,東方明珠發布公告,向市場正式披露了此次股東持股方式的變更情況。

4)基金主體注銷:202142日,在完成資產分配等清算事宜后,文廣基金最終完成了工商注銷,其法律主體資格正式終止。

該案例完整地展示了私募基金在到期清算時進行股票實物分配的標準流程。其路徑清晰,從基金到期觸發、內部合規決策、通過中證登執行過戶,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后完成基金主體的工商注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律與商業閉環。

典型案例:共舉企業退出金杯電工(002533

該案例的特殊性在于,持股主體共舉企業是一個未進行基金備案的有限合伙企業,其退出路徑同樣遵循了組織終止、實物分配的邏輯。 

根據公告信息,該交易的核心流程如下:

1)主體注銷:202084日,合伙人會議決議對共舉企業進行清算注銷,并于916日完成工商注銷。

2)信息披露、股票過戶:20201016日,因權益變動(原持股平臺注銷,股份分配給個人)超過5%,上市公司發布了權益變動提示性公告;2020121日,股票非交易過戶登記完成。

3)義務承繼:這是本案例的關鍵。公告明確指出,股份的過入方(即原合伙人吳學愚、周祖勤)承諾將繼續履行原共舉企業在重大資產重組時作出的業績補償和股份鎖定等義務。

因此,持股主體的法律形式和其法律地位的終止并不能使其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作出的公開承諾(包括股份鎖定承諾和業績補償承諾)歸于消滅。 

2. 基金運營過程中的分配

為提升市場流動性,證監會于2022年啟動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在尚未進入清算注銷階段時,即可向有限合伙人進行股票實物分配。這極大地提升了基金的流動性和退出靈活性。典型案例包括:臨理基金退出瀾起科技(SH.688008)、北京服務基金退出八億時空(SH.688181)。 

需要注意的是,該試點規則適用條件較為嚴格,主要針對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前的股份。因此,對于主要通過二級市場收購或定增方式持股的并購基金而言,其直接適用性有限。該試點還實行一事一批制度,由基金申請,中基協同意后方可分配。

因此,基金運營過程中的實務分配與并購基金的運作邏輯并不兼容。

3. 股票非交易過戶中的操作障礙

為實現股票實物分配,基金需通過中證登非交易過戶通道完成權屬變更。該通道僅接受繼承、捐贈、司法扣劃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等法定事由。并購基金(公司制或合伙制)若在清算環節擬將股票直接劃至投資人,通常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為由,備齊解散決議、清算報告、資產分配方案等文件,向中證登申請辦理。 

但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并購基金在中證登開立的是特殊機構與產品賬戶。根據我們近期與中證登的溝通,該類賬戶難以直接適用法人終止事由辦理非交易過戶。我們建議在啟動清算分配前,先行與中證登就賬戶性質、適用事由及材料清單進行專項溝通,避免后期操作受阻。

(二)路徑二:投資人奪權

投資人奪權是一種更為徹底的退出安排,其核心在于基金的產品屬性終結,但其法律主體(公司/合伙企業)資格得以存續,并由LP接管控制。 

投資人能夠奪權,法理基礎在于基金注銷與人格滅失是兩個概念,并不等同。在中基協辦理產品備案注銷,僅意味著該主體不再作為受監管的基金產品運作。但其作為依據《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設立的法律實體并未消亡,可以變更名稱與經營范圍后,作為普通持股平臺繼續存在。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2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及操作實踐,已備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在作為產品注銷往往需要經過以下路徑: 

1 解除委托管理關系。在公司制基金結構下,由存續的公司主體與管理人直接解除委托管理關系;在更為常見的合伙制基金結構下,合伙企業的GP變更為投資人關聯方,同時管理人(如管理人非為GP)與合伙企業解除委托管理關系。

2 責任劃斷。為在主體、責任與風險三個維度實現基金存續企業的徹底切割,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往往將在解除委托管理關系的同時,同步簽署《終止協議》,一并終止原基金架構下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及全部附屬文件;隨后,公司股東/合伙人以全新身份重新訂立章程與合伙協議,重新設定權利義務邊界。鑒于指引2號及AMBERS系統均明確基金注銷不以完成清算為前置條件,各方往往僅需對基金存續期間的既有費用、現金資產進行簡易結算,而不觸發全面清算程序,以實現快速劃斷、有限清算、平穩過渡。

3 工商變更。存續主體變更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誤導性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擔任存續主體的股東或者合伙人。

4 在協會辦理基金注銷。公司或者合伙企業進行工商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協會辦理基金注銷。辦理基金注銷時,需要提交以下信息或材料:

1、基金注銷原因;2、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關系的證明文件;3、名稱和經營范圍完成工商變更的證明文件;4、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擔任股東或合伙人的證明文件;5、合伙人或股東信息更新;6、基金注銷承諾函;7、管理人(投顧)需要說明問題的文件。

三、結語 

綜上,并購基金在上市公司并購中的收益兌現,是一場前端交易后端治理以及退出規劃多線并進的系統工程。唯有秉持以終為始的理念,錨定資產注入價值提升投資退出這一終局目標,逆向推演、前置布局各階段所涉的法律結構、稅務籌劃與合規監管要素,方能在退出窗口開啟之時從容執行、精準落地,確保基金如期清算、投資收益安全兌現,真正實現并購基金全周期的閉環運作與價值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