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傳統產業的發展潛力日漸枯竭,社會經濟面臨發展瓶頸。在維持傳統產業繼續發展的前提下,以何種理念和支點推進經濟的結構性調整,成為城市與國家深化改革的重要課題。在此宏觀背景下,一些城市提出了創建創新型城市的口號,旨在以創新為契機推動城市的進一步發展。
2011年,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以單列一章的形式明確地提出,要將“建設充滿活力的創新型城市”作為“十二五”期間的主要工作任務之一。
創新型城市的創建,離不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海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其判決的一些知識產權案件在全國都有相當的影響力。但上海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仍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在上海市創建創新型城市的背景下,通過司法途徑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任重而道遠。
過去二三十年間,知識產權在中國走過了不為公眾所知、保護呼聲漸高到強調保護的過程。在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審判機制趨于完善的今天,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雖然不再是一個具有新穎性的話題,但其對于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卻日益突出。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以“區別對待,寬嚴適度”為原則
創新型城市,意味著在這個城市中有更多的發明創造、更多的品牌以及更多的文學藝術作品。保障社會公眾創新的積極性,是創建創新型城市的前提和必要條件。而如何保障社會公眾的創新積極性,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繼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另外一方面,則是要鼓勵競爭。
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鼓勵競爭看似是一對矛盾的命題,但實際上,兩者是相輔相成的。知識產權本就是知識產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的產物。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將遏制社會的創新風氣,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以及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而一旦過度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擴大知識產權的外延,勢必造成壟斷,不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孔祥俊曾指出:“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要區別對待,寬嚴適度。對創新的保護不能以阻礙他人的創新為前提,要以利益平衡作為節點。”所謂“區別對待,寬嚴適度”,其目的即在于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下鼓勵競爭。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在“區別對待,寬嚴適度”的原則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將出現如下趨勢:
第一,是否存在創新及創新的高度將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及其強度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在此情況下,對于因仿冒而引起的糾紛及因創新而引起的糾紛,法院的審判理念可能會有不同。對于因仿冒而引起的糾紛,法院將加強對于在先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最大程度上最大化地制止仿冒行為。而對因創新而引起的糾紛,法院將嚴格限定在先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傾向于維持適度的市場競爭。
第二,根據知識產權糾紛的類型,法院在對案件事實進行查明時,考察的主要因素可能會有不同。對于商標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法院將更加重視對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的考察。如被訴侵權行為旨在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或搭乘他人在先市場信譽的,將被嚴格禁止。而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法院會在考察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及被訴侵權技術的技術特征的基礎上,進一步考察被訴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的區別,以查明在先專利與被訴侵權技術的創新高度。
二、司法政策的指導作用及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將逐漸增強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系列關于知識產權審判的司法政策,如《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及《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這些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特定的經濟形勢下對各地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或典型問題的總結及分析,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問題及其處理方式的指導性意見。并且,令人欣喜的是,對于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在這些司法政策中可以直接找到相應的處理方式。
司法政策已逐漸成為司法解釋的有益補充。雖然,其不能直接作為司法裁判文件成為被援引的法律依據,但是,其內容已經體現了法院對某一特定類型案件的審判理念及審判思維。今后,司法政策在知識產權司法審判中的指導作用將進一步彰顯。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選取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通過向社會公布這些典型案例,從而總結當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已取得的成功經驗,又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處理類似知識產權案件方面的認識。而司法政策的指導作用以及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也逐漸增強。2012年知識產權周到來之際,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例外,各地亦紛紛發布轄區內10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件覆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內容,均是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知識產權案件,為各地知識產權律師在從業過程中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了辦案思路與參考。
三、侵權損害賠償額將繼續逐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已提出要依法加大侵權賠償和民事制裁力度。近年來,也有一些巨額損害賠償的知識產權案件見諸報端。但是,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中,維權成本與侵權賠償額的關系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可以說,在目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中,維權成本高、損害賠償額低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許多案件中,權利人最終獲得的損害賠償額還難以涵蓋其已支出的律師費用和調查費用,這也就造成了許多權利人在遭遇侵權后不愿意通過司法程序去解決侵權糾紛的狀況。一旦這種狀況繼續維持,勢必會挫傷社會公眾開展創新活動的積極性,也就不利于創新型社會、創新型城市的創建。
如何去處理這一問題呢?有些律師提出,立法機構應當修改中國民事法律關于損害賠償額的計賠原則,在民事審判中引入懲罰性的賠償原則。也有律師提出,在侵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方面,法院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范圍應適度地采用推定的原則。筆者較為同意第二種觀點,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態還不適于采用懲罰性的賠償原則。貿然引入懲罰性的賠償原則,將會直接延緩產品更新的速度并且妨礙創新,不利于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民事賠償維持填平式原則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較為可行的方式是在司法保護實踐中適度地采用推定原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中所述:“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在不同時間多次實施侵權行為的,推定其存在持續侵權行為,相應確認其賠償范圍。”但究竟對于哪些待查明的事實可以適用推定原則以及推定事實的程度,仍有待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釋明以及各位律師的努力。筆者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上海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也將會出現類似于正泰案等關于損害賠償額認定方面的知名案例。
四、對于專利侵權糾紛訴訟案件而言,法院對于訴前禁令的核發將更為謹慎
知識產權的權利濫用是近兩年國內知識產權界的熱點討論話題。該問題提出的背景,是知識產權人濫用訴權、濫發侵權警告現象的不斷增多。一些掌握知識產權數量較多、資金較為雄厚的企業,為了搶占盡可能多的市場利益,往往會以專利為工具打壓市場上的其他中小競爭者。其中,最為主要的手段莫過于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侵權措施,即所謂的訴前禁令。
在許多情況下,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其主要產品可能僅為一兩件。一旦被法院裁定其中的某一款或幾款產品停止銷售,那么,對于這些企業而言,其受到的經濟損失是難以估量的,甚至直接關系到整個企業的存亡。
為了服務于國內經濟發展的大局,也為了保護市場競爭者的創新能力,許多律師呼吁法院謹慎核發訴訟禁令,而這一呼吁,也得到了不少法官的認同。
可以預料,今后上海法院對于訴前禁令的核發將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尤其是對于那些申請人為國外大型企業而被申請人為國內企業的案件。
五、法院介入調查的案件數量可能會逐漸增加
隨著普法教育的開展,社會公眾對于知識產權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提高。而那些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也已經對被調查產生了防備心理與警惕意識。僅憑借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的力量,很難收集到足以證明侵權人正在實施侵權事實的證據,或者足以證明侵權品銷售數量等證據。而管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行政機關,如工商局、公安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因為執法資源有限、侵權行為隱蔽等方面的限制,也難以介入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遭遇侵權時取證困難的問題由此產生。
“誰主張,誰舉證”是訴訟法的一項基本舉證原則。知識產權權利人取證難的狀況,直接造成了法院在很多案件中無法查明侵權事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及范圍的狀況,從而也就間接造成了知識產權維權難及侵權成本低的狀況。
《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力。在此背景下,法院行使調查權,介入案件事實的調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知識產權權利人取證難的狀況。因此,作為改善知識產權權利人取證難這一狀況的有益嘗試,今后法院可能更易于核準當事人提出的調查取證請求,或者主動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調查取證權。當然,受限于審判資源有限的狀況,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法院可能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初步證據,或關于證據所在地點的準確線索。
對于創新型城市的創建,上海市政府正在摸索中前進。而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從而為創新型城市的創建保駕護航,也是一個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的過程。在摸索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見,但筆者相信,在法官、律師、學者等知識產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如何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這一問題終將得以解決,上海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也將進一步得以完善。●
(作者單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