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體育、法律和社會媒體關注的武漢光谷足球俱樂部退出中超聯賽事件和廣東鳳鋁籃球俱樂部不服中國籃協俱樂部升級決定事件。為此,2008年11月6日下午,市律協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在市律協35樓第三會議室召開“行業協會決定與行政法律問題研討會”。
研討會邀請了上海市體育局法規處處長王才興、上海市體育局科教處研究員楊衛民、市律協副會長、復旦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陳乃蔚教授和上海師范大學體育學院教授、博導沈建華出席會議并作專題發言,《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研討會由市律協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主任阮露魯律師主持,研究會委員和其他律師30余名參加。
王才興處長介紹了上海體育協會的歷史和現狀、體育協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推動政府放權、體育協會實體化進程,建立體育協會內部糾紛仲裁制度和完善體育協會管理制度等意見;楊衛民研究員認為,體制缺陷是導致協會和俱樂部、球員之間管理關系不規范的原因,主要表現為體育法規定和執行不完善,體育仲裁制度沒有設立;各行業協會自身制度建設不規范,大都照搬行政機關做法;體育行業協會決定也存在隨意性問題,執法意識、執法力度都存在一定問題;陳乃蔚教授認為,是否有利于促進中國體育事業發展是判斷體育行會決定合理的標準;中國現在作為一個體育強國,應當健全體育領域法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要求,會員對協會決定進行司法救濟是必要的,現有的體育仲裁的制度沿襲計劃經濟下的行政模式、缺乏司法救濟,不利于體育事業發展;律協也將與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協會多展開合作研究活動,推動引導體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以利于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沈建華教授認為,近期體育領域出現的一些事件不是偶然性的,奧運會后媒體對體育事件的關注度提高,其實是一個體制缺陷問題。體育法制應當完善,體育行業協會自治應當予以保障;體育協會應有個長遠理性的規范反戰規劃,避免短期行為;對運動員、俱樂部、管理層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昊東律師認為,根據《體育法》規定,體育協會是由政府組織起來的,主要職能還是“管理”,既是實施管理的行政性組織,那應該可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另外由于俱樂部和協會是不平等主體,因此難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韋群林律師、鄭紹平律師、程竹松律師和姜毅律師,以及和平所成靜雯律師、萬方所高明律師、申光所周毅律師、北京高朋所上海分所吳津律師、復旦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研究生等與會律師和專家踴躍發言,對體育協會決定的司法救濟和體育協會自治問題、體育協會決定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發表了意見,并建議完善體育法治。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