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起,“營改增”將全面擴圍。試點范圍會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將被納入抵扣范圍。那么,于律師而言,必須關注哪些要點?4月12日下午,上海市律協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辦了《營改增——律師應該關注什么》主題講座,全場分享了許多干貨,讓律師們受益匪淺。
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葉永青是本次講座的主講人。他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負責德勤全國稅務中心工作,同時也是德勤上海轉讓定價服務和稅收爭議服務的稅務合伙人。曾被派駐德勤美國工作兩年,期間專注于國際轉讓定價稅務工作。
葉永青介紹,律師應該站在全局的角度關注“營改增”的諸多重要方面,包括法律和交易架構的調整、合同涉稅條款的修改、企業內控制度的完善、發票管理的加強、“三流不一致”的風險防范、過渡期納稅方式的選擇等。
36號文是什么?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網站上落下了營改增的“第二只靴子”。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發布了財稅[2016]36號文,明確了營改增最后一戰的具體方案。這意味著營業稅即將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將徹底取代營業稅,成為唯一的普遍流轉稅,包括此前仍征收營業稅的特定收入(例如傭金)也將改為增值稅。
講座伊始,葉永青首先介紹了36號文的背景和文件要點。他提到,稅目分類中,36號文新增了建筑服務、生活服務、金融服務等。征稅范圍是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此外,36號文還規定了6%、11%和17%三檔稅率和零稅率。“提供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銷售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等適用6%的稅率;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比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適用11%的稅率;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的稅率;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特定跨境應稅行為適用零稅率。”葉永青介紹道。

計稅方式的改變
葉永青還介紹,36號文中,計稅方式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體現為以下兩點:
第一、新增如下不得抵扣進項的項目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中,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于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新取得不動產的進項抵扣——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
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在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去的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以上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以及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律師應當關注的問題
葉永青在講座中說,律師站在全局的角度關注“營改增”的諸多重要方面,包括法律和交易架構的調整、合同涉稅條款的修改、企業內控制度的完善、發票管理的加強、“三流不一致”的風險防范、過渡期納稅方式的選擇。
葉永青認為,很多時候,稅收要通過對交易架構整體的判斷和分析之后才去構建一個合格的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去反映交易,這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對于發票管理的加強,葉永青建議,可以創立一個發票管理機構,而這是基于目前所有人都希望先拿到發票后再給錢的考慮。對于“三流不一致”的問題,葉永青進一步解釋了“三流一致”的定義,即采購合同的簽署方、資金支付方和最后服務接受方必須完全匹配。針對過渡性問題,葉永青表示,房地產產業要對過渡性問題多做一些討論和思考。他還提出:每個企業應當抓住時機,從業務模式中的合同簽訂、時間確立、實體確認等方面做出調整。而律師亦能從法律的角度適時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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