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是什么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指為盡早明確診斷或完善診療方案,對診斷或治療存在疑難問題的病例進行討論的制度。
02
討論范圍
1.入院7個工作日未能明確診斷,醫療組長報告科主任討論下一步診斷方案。
2.住院超過30天的病例,經管醫療組提交科室討論。
3.科內討論不能明確診治方案的病例,報告醫務部,組織相關科室聯合會診,或請院外專家會診。
03
基本要求
1.醫療機構及臨床科室應當明確疑難病例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出現以下情形的患者:
(1)沒有明確診斷或診療方案難以確定;
(2)疾病在應有明確療效的周期內未能達到預期療效;
(3)非計劃再次住院和非計劃再次手術;
(4)出現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嚴重損害的并發癥等。
2.疑難病例均應由科室或醫療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討論。討論原則上應由科主任(副)主持,全科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科室人員或機構外人員參加。
3.醫療機構應統一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的格式和模板。討論內容應整理后《疑難危重病例討論記錄本》,科主任(副)需審核并簽字。討論的結論應整理后記入病歷病程。
4.參加疑難病例討論成員中應當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案例解讀
某年某月某日,某區人民法院就汪某等訴某三級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醫院賠償患者父母各項損失合計******.**元。
(一)診治概要
某年某月某日,汪某(22歲)因“反復解黏液濃便4年余,再發10天”入住醫院。醫院初步診斷:潰瘍性結腸炎。
患者于4年多前開始無明顯誘因下出現解黏液濃便,大便每日2-3次,大便成形,伴左下腹部陣發性隱痛不適,診斷為潰瘍性結腸炎,后反復復查腸鏡均明確診斷為潰瘍性結腸炎。
入院第五日,患者腹瀉較前有所好轉,2-3次/天,有黏液,伴有上腹部隱痛不適,無腹脹,無膿血,無發熱,反酸及惡心感明顯,偶有心慌胸悶。查血常規示:白細胞20.81x10的9次方/L紅細胞2.93x10的12次方/L,血紅蛋白63g/L,血小板檢查412x10的9次/L。腫瘤標記物正常。醫院根據患者的情況,給予停用SASP,改美沙拉嗪治療。
入院第八日,患者仍有腹瀉,3-4次/天,有黏液,伴上腹部隱痛不適,無腹痛,無膿血,無發熱,反酸較前好轉,現惡心感明顯,無明顯嘔吐。醫院給予停用四代頭孢,改用左克靜滴,并在灌腸中加用必奇等對癥治療。
入院第十二日,醫院給患者做了胃鏡檢查,結果示:慢性淺表性胃炎,十二指腸炎。
入院第十五日,醫院給患者做了腹部MRI及腹部立體位片提示腸梗阻,外科會診考慮麻痹性腸梗阻可能性大,因患者一般情況差,建議先保守治療,患者家屬要求轉院。
入院第十六日,患者出院,轉入南京某醫院住院治療。
入院第二十日,患者出現腹膜刺激征,行急診剖腹探查術,術中見距回盲瓣200cm處小腸有兩處直徑約2mm大小穿孔。將穿孔處小腸外置行袢式造口術。
患者術后逐漸出現多臟器功能障礙、全身紫癜,于十七日入院第死亡。
最后診斷:彌漫性壞死性小腸結腸炎;潰瘍性結腸炎;骨髓抑制;多臟器功能衰竭。
(二)鑒定意見
01市醫學會
醫方在診療過程中與患方溝通不足,相關檢查未能及時完成,存在缺陷,但與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
專家意見:患者的死亡為其疾病所致,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02省醫學會
①醫方對患者病情的嚴重性及疾病的迅速進展估計不足,相關檢查資料不及時、不充分,如未對嚴重貧血及營養不良的原因進行分析,并且直到入院15天后才進行腹部平片及MR檢查后確診為腸梗阻;首次病程錄及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中考慮到要行腸鏡復查或膠囊內鏡檢查,但始終未執行。
②醫方對患者的病情觀察不仔細,病案記錄亦不夠完整?;颊卟〕梯^長,病情較重,在住院治療效果不明顯、病情加重的情況下,未能重視患者可能合并腸梗阻的嚴重病情,科內未組織疑難病例討論,未及時請院內或院外專家會診,未及時向患方發病重或病危通知,住院16天,僅8次病程記錄,而對重要的腹部體征,始終是“腹平軟,臍周有輕壓痛、無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觸及,無移動性濁音”拷貝式描述,缺乏真實的臨床體征內容,有損對病情的準確判斷與評估、診斷的及時修正和治療方案的針對性調整。
③醫患溝通欠到位,次數不夠,內容不充實,記錄欠詳盡。在患者住院期間,病情危重且治療效果不奏效時,醫方未能將病情、診斷、治療、預后客觀地向患方履行告知。
專家意見:醫方醫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次要因素。
(三)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某市醫學會和某省醫學會的專家意見,某省醫學會分析醫院存在的過錯客觀全面,患者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醫院的過錯行為是汪某死亡原因的次要因素。醫院應當對患者的死亡承擔40%責任。
(四)醫療安全警示
(1)我國目前并未對疑難病例討論制度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作出統一規定,一般都是各地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執行。
(2)《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2011 年版)的規定是:
①凡遇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有關人員參加。
②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提出治療方案。
司法實踐經常碰到的案例是醫療機構因未組織疑難病例討論,而存在醫療過失。然而,如何界定疑難病例及具體標準,尚待國家出具法律文件。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切實就復雜、危重等疑難病例進行討論,合理實施醫療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