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帶大家入門了“綠證”的基本含義、發展歷程和現狀,那么本篇就讓我們進一步來了解國內綠證交易機制、發展障礙及解決方案。
01 綠證交易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于2017年1月18日發布了《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及其附件《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認購規則”),目前國內綠證的交易機制主要依賴于認購規則所建立。
國內“綠證”交易場所為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網址為:http://www.greenenergy.org.cn/,以下簡稱“認購平臺”)。根據認購規則的設定,綠證交易主要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1) 開戶。出售企業和認購主體需要分別在認購平臺開立賬戶。其中出售主體需要持資格證明文件進行線下開戶。
(2) 掛牌。根據認購規則,綠證交易主要以掛牌認購方式為主,但從認購規則以及認購平臺本身交易規則設定來看,其并不排斥其他交易方式,比如協議轉讓等。如采用掛牌方式轉讓的,出售主體需要掛牌的信息主要包括綠色電力品種、綠色電力生產地、綠色電力項目名稱、項目公司簡介、出售數量、出售價格和其他。
其中,綠證掛牌價格目前還是以市場機制調節為主,但上限價格是項目的電價附加補貼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上網電價-當地脫硫燃煤標桿電價,單位是元/兆瓦時),不設置下限。
(3) 交易雙方發出指令。出售企業發出出售指令,在發出出售指令前需要確保賬戶內有足夠的綠證;認購主體發出購買指令,在發出購買指令前需要確保賬戶內有足夠資金。
(4) 成交。根據認購規則,綠證交易支持部分成交,也支持一對多成交,且在部分成交的情形下,在掛牌有效期內可以選擇繼續交易或者撤銷掛牌。認購平臺按認購方支付時間先后的原則確認成交,交易雙方成交結果以認購平臺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5) 結算與交收。實行實時結算與交收。
除上述外,基于目前國情,認購規則還設置了綠證交易的幾個重要規則:
(1) 綠證在有效期內可以且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轉手出售(認購規則第13條、14條);
(2) 綠證出售后,出售企業就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認購規則第13條)。
02 綠證交易的發展障礙
根據綠證平臺的統計數據,自2017年實行綠證交易以來,每年綠證的核發量和交易量都呈現兩級分化,交易量往往不足當年核發量的1%。尤其是在2020年被視為“綠證交易的重要利好政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出臺后,這一現象仍然未得到有效改善。綠證始終“叫好不叫座”,癥結何在?我們理解主要有以下2個方面:
(1) 綠證交易規則無法滿足商品交易本質需求
第一,認購規則涵蓋的交易品種有限。根據認購規則,目前僅對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內的風電(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項目)核發綠色電力證書,也就意味著目前國內綠證交易的品種較為有限,像國外被廣泛納入交易的生物質和沼氣發電、光伏發電、地熱發電等品種目前在國內都無法交易,極大地限制了市場主體的選擇權。
第二,綠證無法二次交易。認購規則規定“認購參與人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不得再次出售”,也就是說目前國內綠證僅支持一次交易,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活躍性,使得整個綠證交易市場淪為“首次認購”的一級市場。
第三,綠證交易價格無法自主設定。由于國內綠證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減輕國家補貼的壓力,這一本源性的目的設定也對綠證交易價格機制產生重大影響。認購規則設定綠證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政府補貼,這必然導致只有當出售綠證所獲得經濟效益大于或等于等待補貼的經濟效益時,企業才會選擇出售綠證,進而才會生產出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極大地打擊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主體的積極性。
(2) 綠證交易未與消納保障機制掛鉤強制掛鉤
根據消納保障機制的相關規定,即便沒有實際完成消納任務,綠證也并非唯一的替代方式。相關市場主體還可以選擇“完成量交易”,即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從目前市場情況來看,即便有未完成消納義務的省份,也大多通過統一安排“完成量交易”方式完成指標,導致該等被寄予厚望的“消納保障機制”并未實質起到促進綠證交易的目的。
03 促進綠證交易的解決方案
為促進綠證交易活躍之目的,借鑒國際經驗,國內有部分學者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1) 完善綠證交易規則內容
第一,形成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定價機制。“最高限價”是目前阻礙出售企業進行綠證交易的主要原因之一。借鑒國外比如綠證制度實施較為成功的波蘭,其并未對綠證價格進行限定,而是充分尊重市場機制。
第二,擴展綠證交易的標的。在綠證交易標的上,建議可以借鑒挪威《電力證書法》相關規定將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都納入綠證發放范圍。這不僅可以增加綠證供給量,也會間接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擴大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
第三,減少交易限制。比如建議取消綠證的二次交易限制,充分發揮綠證的交易屬性;將綠證與政府補貼脫鉤,在綠證交易不再限價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選擇綠證核發與補貼發放其一作為補償方式,從根據上解決持證企業交易愿望不強的困境。
(2) 逐步實現綠證交易與消納保障機制強掛鉤
消納保障機制作為綠證交易的有利配套工具,必須進一步發揮其工具效用。隨著消納保障機制的進一步試行,以及綠證交易的進一步完善,未來需要建立綠證交易和消納保障機制的強聯系性,即將綠證作為完成消納任務的唯一替代方式。